我國對外貿易的立法現狀和完善途徑研究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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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外貿易法規的完善程度,對於保證我國對外貿易的順暢,維護國家利益有着重要影響。我國加入wto以後,對外貿易將會面臨新問題、新局勢,原有的對外貿易法律條文已經不再適應當前對貿易經濟發展的新形勢,需要我們立足於對外貿易的立法現狀,尋找完善途徑。

我國對外貿易的立法現狀和完善途徑研究的論文

[關鍵詞]對外貿易;立法;現狀;途徑

1994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簡稱《對外貿易法》),爲我國外貿法制的不斷完善奠定了基礎,從我國的外貿法制發展的角度來看,有着非常重大的意義,它在推動我國外貿事業發展,維護國家利益方面發揮着無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隨着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不斷加強,我國的對外貿易事業發生了新的變化,多年的外貿實踐證明,該法案還存在着很多不足之處,需要對其不斷健全與完善。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之後,新問題、新事物將會層出不窮,對《對外貿易法》進行修訂有其必然性。本文就《對外貿易法》的立法現狀進行論述,從四個方面,提出了完善的措施。

一、我國對外貿易立法現狀

(一)貨物進口

到目前爲止,我國的關稅平均稅率總體上呈下降的趨勢;對外貿易立法趨向於降低進口許可證的限制;加大對外貿依法管理的力度,同時提高對外經濟貿易政策的透明度;推行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自由兌換制度

(二)知識產權保護

對《商標法》、《專利法》以及《著作權法》進行了修改,並且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與執行細則。目前,我國關於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基本上符合國際通行做法,進一步與國際接軌。而且近期,我國還會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不斷對知識產權的相關法規進行完善與修訂。

(三)對外貿易經營體制

爲了進一步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符合wto的相關要求,我國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權將從過去的許可經營模式過渡到自動登記經營模式。現階段,我國對外貿易經營主體已經向着多元化的方向邁進,並且已經批准外商投資企業自成立之日起就可以自動享有自營進出口權。

(四)服務貿易

我國將會在電信、金融、對外貿易、保險、航空等十個方面逐步拓寬對商投資的限制,進一步擴大外資金融組織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經營規模與經營試點;逐步開放電信行業的'市場,由增值業務的試點,拓展到基礎電信領域;擴大航空運輸行業吸納外資航空企業的數量。從上述幾個方面,我們可以看到,我國服務貿易的開放程度,無論是在深度層面,還是在廣度層面,都大幅度增加。

(五)外商投資

我國依據烏拉圭回合所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逐步取消了產品返銷率要求、外匯平衡要求,而對外資的優惠政策也從過去的單純地區性傾斜轉爲產業傾斜,並且對全國的外資政策進行了統一,增強了外交立法環節的透明度。同時,我國在現行的對外貿易法律政策的基礎上,正在積極構建新型的對外經濟貿易法律體系。

二、完善對外貿易立法途徑

(一)進出口制度的立法

爲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以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客觀需要,必須對進出口制度進行完善,逐步減少進口數量的限制。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已經開始逐步取消對進口貨物數量上面的限制,在關稅化層面已經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現階段,我國實行的配額管理的產品有摩托車、汽車等15種進口產品,對於那些非配額產品主要採用的是公開招標的運行機制,目的是在數量上加以限制,對其他產品則採取登記制,通常不在數量上加以控制。所以說,現階段的進口數量限制仍舊是我國對進口貿易進行控制的有效手段。而禁止數量限制作爲wto的基本原則,是成員國必須要執行的,並且就取消非關稅壁壘方面,我國目前的對外貿易體制與wto的具體要求還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依據我國對外貿易體制改革的目標,進口管理中的多數非關稅限制將會被逐漸取消,除了那些對國計民生產生重要影響的大宗商品採取許可證管理與配額管理之外,多數的進口數量限制將會被逐漸取消。因此,爲了符合wto的具體要求,以及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平穩健康發展,我國必須採取一系列積極、妥善措施,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以及適應能力,以應對市場全面開放後所帶來的巨大沖擊。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允許私營企業進入外貿行業,同時允許外資進入到外貿行業;分步驟開放國內企業的自營進出口權,逐步簡化對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的審

流程以及降低審批標準;在不同區域、不同行業展開試點,保證過渡期結束之前,我國外貿企業有能力應對新問題、新形勢,實現外貿企業能夠綜合化、集約化經營。

(二)完善服務貿易立法

我國的服務貿易自由化程度與對外貿易開放程度的緊密非常密切,服務貿易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即:境外消費、跨境提供、商業存在以及自然人移動,而我國目前主要是以商業存在的形式展開服務貿易的。現階段,我國開放的服務貿易主要有:銀行、諮詢、保險以及運輸等等。但是要對進入服務領域的外資企業的商業存在形式、經營範圍進行嚴格限制。總體來說,我國的服務貿易開放的時間較晚,但是發展的速度較快。服務貿易的快速增長,一方面需要科學技術的進步、產業結構的調整,另一方面則需要的大力扶持以及政策引導。從目前我國服務發展的現狀來看,其發展程度遠落後於發達國家,同時立法狀況也有待加強。雖然我國近幾年先後頒佈了一系列關於服務貿易的重要政策法規,比如《保險法》、《廣告法》、《會計師法》、《商業銀行法》等等,但是我國服務貿易立法還是存在着很多不足之處。一是立法數量過少;二是部分法律規範實際操作性不強;三是法規的執行力度不夠;四是法規之間存在着一些衝突。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認真研究,切實尋找措施加以解決。

(三)加強科技研發、諮詢以及服務方面的立法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想要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就必須要加強本國在科技研發方面的投入。而從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國在對科研投入方面來看,有逐年增加的趨勢,相比較之下,我國對科技投入的重視還不夠,科研開發的投入一直處於不充足的狀態,許多企業內部的設備都比較陳舊、機械設施老化、產品更新速度慢。細數世界知名的跨國企業,其知識與技術佔有的比重都非常大,科技貢獻率也很高。我國企業必須要意識到推動科技進步,加強技術改造,已經成爲企業發展的必然選擇。所以,我國有必要加快科技開發立法的速度,從而利用科技開發來推動社會、單位內部組織結構的調整,依靠科技發展的巨大優勢,突出核心競爭力,增強創新能力,杜絕力量分散而出現的低水平重複的現象。比如就電信服務行業來講,雖然我國的電信技術一直都在發展、進步,但是與國際電信技術發展總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且從對國外引入的技術來看,並沒有在我國持續更新,我國自主創新的能力也比較弱,與國外的先進技術水平相比,無論是在工藝技術、工程技術、信息技術方面,還是在品牌、質量、服務以及管理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並且這一差距還在逐漸拉大,這就需要我國儘快加強科技研發、諮詢以及服務方面的立法,促進我國科技發展與創新,從而不斷豐富對外貿易法律體系。

(四)加強知識產權立法

我國一直都十分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現階段,我國已經頒佈了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比如《專利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及《商標法》等等,並且積極參加相關的國際公約,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的架構已經基本完成。但是目前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完善程度與wto規則中的具體需求還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我國入世之後,需要行使wto規則中關於知識產權領域所規定的一些權利,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因此,我國必須按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相關要求,積極完善我國知識產權的立法工作,這項工作帶有一定緊迫性。我國現行的專利法,基本上符合協議的相關要求,但是還需要進一步提高人民羣衆的專利保護意識,調動企事業單位技術創新的積極性。除此以外,商標保護作爲知識產權保護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將會面臨着更多問題,而理順《商標法》與《商標法實施細則》之間的關係;加大《商標法》執行的力度;提高企業商標保護意識及能力,將會是我國在入世之後需要做的具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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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董婉馨,華東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