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信託型企業年金制度的培育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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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信託型企業年金制度的培育與發展
內容摘要:由於信託型企業年金制度適合企業年金髮展的要求,並能夠與資本市場的發展實現良性互動,因此,信託型企業年金制度的培育和發展將是一個“多贏”的制度安排。
  關鍵詞:企業年金 信託制度 信託型企業年金
  
  我國第一家信託投資公司成立於1979年,相對於其它各類金融業務而言,我國的信託業務規模一直比較小,經營狀況較差。爲了有效地控制和化解風險,國家從1999年開始用3年的時間對信託公司進行了5次的整頓,整頓後,全國的信託公司數量從原來的300多家降爲80家,但是,這些保留下來的公司仍然因缺乏獨具特色的經營主業,經營優勢不明顯,目前發展大都還處於停滯不前的地步,成爲我國金融業所含的銀行、證券、保險和信託4大行業中發展最爲薄弱的“短板”。
  2004年5月1日,我國《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試行辦法》)正式頒佈實施,這是我國企業年金制度建立和發展過程中又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契機,對我國企業年金的進一步發展、壯大將起重要的促進作用。兩個辦法都是建立在信託關係的基礎上,確定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是一種信託關係,從而爲我國信託業經營企業年金業務同時也爲我國信託業的發展創造了歷史性的發展機遇。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信託型企業年金制度是現階段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最佳選擇。
  
  企業年金制度概述
  
  目前,世界上企業年金的法律組織形式主要有信託型、契約型、內部型、公司型、互助型和基金型等形式。信託型年金主要流行於英語語系的國家,如英國、美國、澳洲和愛爾蘭及英國的一些前殖民地國家,我國香港地區採取的也是信託型年金;而歐洲大陸國家採取的則是互助型、內部型和公司型等企業年金形式。
  美國、英國和歐洲大陸的有些國家採取了不同的年金制度,其實施的效果大相徑庭,對資本市場的要求或發生的作用也截然不同。
  
  信託型企業年金
  實行信託型企業年金制度的代表國家主要是英美等英語語系國家。信託型企業年金制度的特點主要體現在:發起人僱主的利益與受益人僱員的利益相分離。立法保護受益人利益,受益人的獲利目標至高無上。在養老基金資產的管理與投資過程中,各種專業化金融機構的內控與外控措施和結構不斷得以優化,它們各得所需、各享其利,不斷髮展成熟,爲資本市場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由於信託制度的這些特點最適合企業年金髮展的要求,它對企業年金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促進企業年金在短期內迅速發展起來。
  
  契約型企業年金
  荷蘭是實行契約型企業年金的代表,其特點是提供商是混業經營的金融聯合體,它們直接與企業僱主取得聯繫;董事會成員間相互兼職,許多最大的養老基金既是金融業的消費者,同時又是金融服務提供商;而賬戶管理服務和投資管理服務在許多情況下也都是由同一個金融機構提供的。因此,年金的獨立性和安全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和影響。
  
  公司型及內部型企業年金
  瑞士是公司型企業年金制度的代表,而德國則是內部型企業年金制度的代表。在這兩類企業年金中,養老基金與銀行和精算公司具有長期的業務關係,作爲發起人的僱主,其本身對養老基金金融服務的提供就具有很大的影響作用,年金的各類管理主體不能象信託型企業年金的管理者一樣,通過委託代理協議對年金進行獨立自主地操作和管理,年金運作對金融創新和資本市場發展的影響有限。
  從各國企業年金制度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美英等英語語系國家的年金制度非常發達,資本市場也很發達;相比之下,歐洲大陸國家的情況就遜色一籌。這與這些國家實行不同的企業年金制度是密切相關的,可以說,信託型企業年金的制度選擇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了一切,甚至包括公司的治理結構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目前我國的年金制度還幾乎是空白,覆蓋率僅爲參加強制性基本社會保障制度人口的5%-6%,加上我國的資本市場又不發達,在這種情況下,信託型年金制度應當是我國企業年金髮展的第一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