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把企業走出國門的國內稅收問題解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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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企業走出國門的國內稅收問題解決好
合併內外資所得稅法(條例)重新立法,是當前我國完善稅制亟待抓緊調研的重要課題,涉及面廣,情況複雜,需要着力的很多。對企業境外所得如何消除雙重徵稅,就是其中的重點問題之一。這是一個看起來似乎已經解決,實際並沒有完全解決,而且是亟應引起重視深入探討研究的課題。特別是加入WTO以後,將有更多的企業走出國門實現國際化經營、對他們的境外所得如何合理的消除重複徵稅,直接關係到實施“走出去”的戰略,關係到“充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等一系列戰略方針,具有極大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對此,我們必須有足夠的重視和透徹的研究。
  當今,對境外投資辦企業的所得避免和消除雙重徵稅的有三種:
  一是免稅法。即對境外所得已在來源地國家繳納了所得稅的,納稅人爲其居民的國家(即母公司或總機構所在國)不再徵稅,即對境外所得給予免稅,但限於直接投資的生產經營所得,不包括消極投資所得。
  二是抵免法。即對境外所得已在來源地國家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准予從本國(居住國)的應納稅額抵免(即扣除)。其抵免額一般都規定不得超過該項所得按照本國的應納稅額(即抵免限額)。
  三是費用扣除。即對境外所得已在來源地國家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列爲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一項費用扣除,即准予列支。
  我國採用稅收抵免法消除重複徵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1995年9月22日發佈了“境外所得計徵所得稅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並於1997年進行了修訂。其主要限定有以下幾項:
  1.境外所得額的計算,分爲兩種情況:
  (1)全資境外機構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總額扣除境外實際發生的,我國財務制度允許列支的成本、費用,以及應分攤總部的管理費用後的金額。
  (2)非全資境外機構取得境外投資所得,是指被投資企業分配給的利潤、股息、紅利等。但是爲進行投資所發生的費用(如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如何扣除並未明確。
  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
  2.對在境外已繳納所得稅稅額的抵免計算,也分爲兩種情況:
  (1)分國不分項抵免。即分國不分項計算抵免限額,抵免額不得超過限額。計算公式爲:
  稅收抵免限額=境內外所得的應納稅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所得額/境內外所得總額
  境內、外所得的應納稅額一律按法定稅率33%計算。
  境外獲得的減免稅,在簽訂有稅收協定的情況下,可以視同已納稅進行抵免。
  (2)定率抵扣。即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率抵扣。
  3.境外所得不論是否匯回都要按年申報繳納所得稅。可以按半年或按年計算預繳。具體預繳日期和稅款數額由當地稅務機關覈定。納稅人應於次年1月15日之前預繳全年應繳稅款,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把境外所得和境內所得合併統一進行彙算清繳。
  上述規定,仍然存在概念界定不清,不便於操作等問題。
  一.用稅收抵扣(免)法消除重複徵稅的層次範圍問題
  稅收抵免是現今世界上多數國家採用的消除重複徵稅的方法,一般有三個層次:
  一是直接抵免。即對從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或從境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潤所繳納的外國稅收,可以從母公司或總公司國內應繳納的稅額中扣除;
  二是間接抵免。即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股息所繳的外國稅收,對其計算稅收抵免時,可以包括分配股息公司就支付該項股息相應的公司利潤所繳納的所得稅。間接抵免的限定條件是直接投資取得的股息,要求擁有分配股息公司的股份具有一定的比例。所謂間接抵免實際上是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並用。通常是對母公司從子公司取得的股息被扣繳的預提稅給予直接抵免,並對支付該股息的公司就與該項股息相應的利潤繳納的稅收給予間接抵免,以有效地消除性的重複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