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合併要解決好四個問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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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上看,企業所得稅只對法人徵收,屬於本國的居民納稅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而我國目前的狀況卻是:外資企業以法人作爲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內資企業以實行獨立覈算的單位爲納稅人,所以說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實質上是不區分法人和非法人的;在稅收管轄權力方面沒有明確表述居民與非居民的概念,納稅人沒有明確界定,不符合國際慣例。因此,在進行企業所得稅改革時,應把企業法人作爲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爲實現我國企業所得稅向法人所得稅的演進提供條件。

兩稅合併要解決好四個問題論文

統一稅基

統一稅基是規範企業所得稅的內在要求,在稅率一定的前提下,稅額取決於稅基。從現行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看,內外有別,主要表現在企業職工工資列支標準、業務招待費列支標準、利息費用、捐贈支出及壞賬等方面的處理不同,從而引起稅負不公。近年年來世界多數國家都把拓寬稅基、降低稅率、減少優惠作爲所得稅的改革重點,因此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稅基,也應在拓寬的基礎上進行統一。就目前情況看,針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存在的'差異,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統

一:在工資方面,可統一按稅務機關覈准的實發工資予以扣除,取消內資企業按計稅工資或其他的扣除標準的做法;對於業務招待費,內外資企業都應計算扣除限額,取消對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在利息費用和捐贈支出的統一上,應以內資企業規定爲基礎加以充實,同時適用於外資企業;在提取壞賬準備上,雖然都規定可以提取壞賬,但內外資企業的行業限制和提取比例卻相去甚遠,內資企業不限行業,提取比例爲0.5%~2%,而外資企業僅限於信貸、租賃業務,提取比例的最高限度爲3%,在這方面,外資企業也可以向內資企業靠攏。

統一併適當降低稅率

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過高,所以有必要建立統一的、稅率較低的企業所得稅。在稅率形式的選擇上,從各國的實踐來看,約有65%的國家採取單一比例稅率,20%的國家採用累進稅率,極少數國家採用分類稅率。根據我國加入WTO後的實際情況分析,宜採取從單一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相結合的複合稅率形式,然後逐步過渡到單一比例稅率形式。在稅率水平的設計上,應該適度降低稅率。目前我國的稅率水平爲33%,參照國際上的普遍做法,並結合我國國情,宜降爲25%左右,可以減少由於國際間因稅率不同而引起的逃稅、避稅行爲,降低稅收徵管成本。但稅率也不宜過低,因爲外資投向哪個國家是以他們獲得的稅後利潤的多少決定的,而且世界上許多國家(如美國)對境外所得實行的是稅收抵免而非稅收饒讓,過低的稅率並不能使外商得到直接的利益,他們還要向居住國繳納剩餘稅款,這樣只會造成本國的稅款流向他國,所以我國在稅收制度中可以運用某些特殊條款來吸引外資,如採取投資抵免、加速折舊等政策使外商獲得切身利益。

在統一稅收優惠的前提下,減少、規範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大多數國家普遍實行的一項鼓勵性政策,但我國目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實在是過多過濫,優惠目標多元化,難以有效地發揮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職能;同時,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差別過大,稅負差距亦過大,據有關資料顯示,外資企業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再投資退稅、徵管中的優惠、兩免三減半的優惠以及大多數地方對3%地方所得稅在實際執行中免徵等使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只有7%或8%。加入WTO後,隨着市場準入的擴大,如果繼續給予

外資企業過多的優惠,不僅會造成內外資企業事實上的不平等,而且會變相地形成大規模的國內資金流出再流入(即“假外商”),從而享受外資待遇,事實上,這已成爲吸引外資的一個暗流。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另一個顯著的問題是優惠主要是以區域性優惠爲主,這與WTO的精神相悖,造成對投資的一種限制,所以規範稅收優惠勢在必行。按照WTO的要求對內外資企業制定基本相同的優惠政策,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保持對外資的吸引力,改變目前以區域優惠爲主的模式,應傾向於產業優惠爲主、地區優惠爲輔,特別在西部開發中,過於強調地區優惠會引起不計後果的亂開發,造成環境破壞。考慮到中國加入WTO後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主要集中在高新技術產業、環保產業、信息產業等領域,以及外國企業對我國某些國內工業和農業的較大沖擊,在加入WTO後的一段過渡期內,有必要保持一定的所得稅優惠,而這些優惠都應以產業優惠爲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