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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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關係是指勞動法律規範在調整勞動關係過程中所形成的勞動者(僱員)與用人單位(僱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僱員與僱主在實現現實的勞動 過程中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分別爲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內容與客體。

勞動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一)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

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依據勞動法律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勞動法律關係的參與者,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即僱主與僱員。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工會是團體勞動法律關係的形式主體。

勞動者成爲勞動法律關係主體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

所謂勞動權利能力是勞動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資格;行爲能力是勞動法律關係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爲依法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使勞動法律關係建立、變更和消滅的資格。

依據人的年齡、健康、智力和行爲自由等事實要素,法律通常將自然人分爲完全勞動行爲能力人、限制勞動行爲能力人和無勞動行爲能力人。

a.完全勞動行爲能力人是指身體健康,有完全行爲自由,18週歲以上的男性勞動者。

b.限制勞動行爲能力人同樣依據前述四個要素劃分,之所以限制勞動行爲能力是爲保護特定羣體的特殊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是歧視,更不是違反勞動平等的原則。

限制勞動行爲能力人主要包括:16~18週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從事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的工種、崗位的工作等);女性勞動者(在女職工禁忌勞動的 工種或崗位被視爲無勞動行爲能力;在特定的生理時期,不得安排從事某些特定的.生產作業);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只能從事與其勞動能力相適應的職 業);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不得從事特定的職業或崗位、工種的工作);部分被依法限制行爲自由的人(因違反某些特定規則,被依法限制執業資格的人等)。

c.無勞動行爲能力人主要是指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經過有權的機關批准,文娛、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可以招用的未成年人除外),以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等。

各類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成爲勞動法律關係主體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具備用工權利能力和用工行爲能力。

所謂用工權利能力是指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用工權利和承擔用工義務的資格;所謂用工行爲能力是指用人單位依法能以自己的行爲行使用工權利和承擔用工 義務的資格。包括能夠提供給勞動者進行勞動的物質、技術和組織條件,其他符合國家法定最低標準以上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並能承 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用人單位作爲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一般依存於它的民事主體資格,即必須有自己的名稱、住所、財產和組織機構。用人單位的用工權利能力 和行爲能力通常依據一定的法律程序由其職能部門代理行使。

(二)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

勞動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因爲勞動法律關係爲雙務關係,當事人互爲權利義務主體,即一方的義務爲另 一方的權利。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 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 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三)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

勞動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即勞動法律關係所要達到的目的和結果。包括體現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物質利益性質的事物,如勞動、工資、保險福利、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