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土地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點: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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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的所有形式可分爲單獨所有和共有。單獨所有是指一人享有一物的所有權。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就同一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法律制度。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準備了關於共有的知識點,歡迎閱讀。

2017土地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點:共有

一、共有的法律特徵

1.共有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所有一物,並不意味着共有是多個所有權;共有隻有一個所有權,只不過是由多人享有。

2.共有的客體是共有物

共有物是特定的。共有物既可以是獨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共有物被分割前,各共有人不能對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權。

3.在內容方面

各共有人對同一共有物或者按一定份額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或按平等原則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一般情況下,共有人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須體現全體共有人的意志,並由全體共有人協商。

4.共有是所有權的聯合

共有不是一種獨立的所有權形式,它僅是同種或不同種類的所有權的聯合。 《物權法》第93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

(一)概念和特徵

按份共有,又稱爲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係。我國《物權法》第9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是共有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形態。

按份共有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徵: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一定的應有部分

按份共有人所享有的應有部分是按份共有區別於共同共有的基本特徵。按份共有中的應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權利的比例,或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在量的分割上所享有的部分。各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額比例對整個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應有部分不是對所有權權能的分割。按份共有中應有部分的處分、設定負擔或所受的保護,與所有權相同。

應有部分的確定,如果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按份共有的,則按當事人的意思確定應有部分的比例;如果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發生按份共有的,則按照法律規定確定應有部分的比例;如果根據上述兩種方法不能確定應有部分的比例時,則應推定爲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並且按份共有人之間的聯繫是偶然的,它並不以團體的結合關係爲前提。

3.按份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享有相當於所有權的權利 在法律或者按份共有人的協議未作相反規定的情況下,按份共有人隨時有權要求分出或轉讓其應有份額時,按份共有關係即解散。按份共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應有部分。

(二)按份共有的效力

按份共有的效力表現在按份共有關係中,便形成了按份共有人之間的內部關係和外部關係。

1.按份共有的內部關係

按份共有的內部關係是指按份共有人相互之間的法律關係。它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①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按份共有人依據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權,而不是對共有物按應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權。雖然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用益權及於共有物的全部,且並不因應有部分的多少而有不同,但該用益權的行使不能損害其他共有人的權利;②應有部分的處分。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應有部分的權利。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可在其應有部分上設定抵押權和質權。由於應有部分的拋棄在性質上屬於處分行爲,因此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拋棄應有部分;③共有物的處分和重大修繕。共有物的處分和重大修繕,須得絕大多數共有人的同意。《物權法》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從這一規定來看,按份共有財產的處分實行“多數決”原則,這樣規定兼顧了效益和公平原則,有利於物盡其用。但是如果按份共有人約定對共有物的處分應經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則應照約定行事。④共有物的費用負擔。一般情況下,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按其份額的大小分別負擔其應負的費用。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爲等額享有。

2.按份共有的外部關係

按份共有的外部關係是指按份共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①對第三人的權利。各按份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所享有的權利,稱爲應有部分權。按份共有人基於其應有部分權,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各種請求權,如應有部分的確認請求權、應有部分的妨害排除請求權、共有物妨害預防請求權和共有物返還請求權等;②對第三人的義務。因共有物所生的對第三人的義務,各按份共有人所應負擔的責任,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根據所應負擔的義務是否具有可分性來決定。在對共同債權人的對外關係上,按份共有人根據不同情形而承擔按份責任或連帶責任。

(三)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分割

由於各共有人可隨時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因此,各共有人也可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在下列情形下,按份共有人不能請求分割共有物: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協議約定不可分割的期限而期限未屆滿前不能分割。

分割按份共有的共有物,既可以協議分割,也可通過法院的判決分割。分割的方式包括實物分割、變價分割和作價補償。按份共有的共有物被分割後,按份共有關係消滅,各按份共有人成爲單獨所有人。

三、共同共有

(一)概念和特徵

共同共有,是指根據一定原因成立共同關係的數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權。我國《物權法》第95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共同共有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徵:

1.共同共有的發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間存在共同關係爲前提

共同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爲共同目的而結合成爲共同共有基礎的法律關係。例如,因夫妻關係、家庭共同勞動而形成的夫妻財產共有關係和家庭共有財產關係屬於共同共有。遺產分割之前的狀態也屬於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財產不分份額

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不能對共同共有財產確定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共有財產分割以後,才能確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額。

3.各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

各共同共有人對整個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對整個共有財產平等地承擔義務。在這個意義上說,共同共有人之間比按份共有人之間具有更密切的利害關係。

(二)共同共有的效力

共同共有的效力表現在共有關係中,就形成了共同共有人之間的內部關係和外部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