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覈員應具備的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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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審覈員應具備的素質

ISO19011:2000(10013-1:94)中規定審覈員的職責是:

1.遵守相應的審覈要求;

2.傳達和闡明審覈要求;

3.有效的策劃和履行被賦予的職責;

4.將客觀結果形成文件;

5.報告審覈結果;

6.驗證所採取的糾正措施的有效行爲(當委託方有要求時);

7.收存和保護與審覈有關的文件;

(1)按要求提交這些文件;

(2)確保這些文件的機密性;

(3)謹慎處理特殊的信息。

8.配合、支持審覈組長的工作。

ISO1901:2000(10011-1:94)中規定審覈組長的職責包括:

1.全權負責審覈所有階段的工作;

2.協助選擇審覈組的其他成員;

3.制定審覈計劃;

4.代表審覈組同受審覈方管理者接觸;

5.提交審覈報告。

素質:主要指個人的知識、基本能力和具體工作能力以及道德修養等在某一工作領域中的綜合體現。

ISO19011:2000(10011-2:94)中指出:

審覈侯選人:應思路開闊、成熟,具有很強的判斷和分析能力,堅韌,能夠客觀的觀察情況,全面的理解複雜的形勢及各部門在整個組織中的作用。

一、合格審覈員應具備的能力:

(一)具備審覈工作能力:

1.從事審覈準備工作的能力;

2.從事現場審覈的能力;

3.編寫審覈報告的能力;

4.從事跟蹤與監督的能力。

(一)基本能力:

1.交流的能力;2.合作的能力;3. 分析判斷的能力;

4.獨立工作的能力;5.應變的能力;6.善於學習的能力。

二、合格審覈員應掌握的知識:

1.法律、法規、規章等方面的知識;

2.標準和指南;

3.審覈工作的一些國際慣例和習慣做法;

4.專業知識。

三、合格審覈員應具備的道德和修養

1.正直、誠實;

2.客觀、公正;

3.尊重對方、尊重他人;

4.冷靜的態度、堅毅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