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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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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退伍義務兵是怎麼安置的,一起去了解一下浙江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吧!

浙江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是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領導,組織有關部門,認真做好。

第三條 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從哪裏來,回哪裏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由原徵集地的市(地、下同)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其工作機構設在民政部門。退伍安置期間,有關部門應抽調人員參加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工作,實行集體議事制度,協助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並負責檢查、督促在本市區域的實施。

(二)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具體負責本區域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以及復員幹部、轉業志願兵工作;

(三)制訂年度退伍義務兵安置計劃,報請當地政府批准後,統一達到本地區各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和省屬企事業單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層次地開發使用退伍軍人兩用人才,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義務兵的歡迎接待和家訪工作,幫助退伍義務兵解決生產、生活的實際困難,協助兵役部門做好對他們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中轉接待和過往部隊的軍用飲食代供應工作;

(七)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及時統計上報退伍安置工件情況,完成上級安置機構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 各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應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所需編制從當地行政編制總額中解決。

第六條 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所需的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條 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爲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週年計算。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其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均應計算爲連續工齡(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即爲本單位工齡),享受本單位職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條 義務兵退伍後,無論分配到何單位,從事何工作,均不實行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直接按有關規定確定其基本工資。退伍義務兵凡在部隊獲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晉級獎勵的,其工資可在定級工資基礎上再向上高定一級。

第二章 接收

第九條 地方接收退伍義務兵的範圍:

(一)符合《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二條(一)、(二)項規定的;

(二)經批准作士兵退伍處理的軍事院校學員;

(三)經部隊軍級(含軍)以上機關批准,按義務兵退伍處理的志願兵;

第十條 地方接收退伍義務兵的時間:

(一)退伍義務兵應按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的當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務院批准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含師)以上機關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隊商請原徵集地的市、縣安置部門同意後,予以個別接收;

1、特等、一等革命軍人;

2、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難以維持,並經家庭所在地縣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門證明的;

3、經部隊治療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