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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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是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的,爲的是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羣衆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條例。 由國務院於2007年8月26日發佈,自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共7章70條。下面跟着小編來看看雲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雲南省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雲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8月19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公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爲,保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房屋(含車庫、車位)的所有權人。

物業服務企業是指具備相應資質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合理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綜合管理服務、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公共秩序維護、保潔服務、綠化養護等內容,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的約定一筆計價收取。收費標準應當與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質量要求、服務承諾事項相對應。

第八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九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物業服務收費,住宅小區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實行市場調節價;業主大會成立之後的物業服務收費,住宅小區及非住宅均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各州(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不同類型、服務等級標準、服務內容以及物業服務成本、業主承受能力和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並及時向社會公佈,同時報送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物價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本着平等自願原則,在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並由物業服務企業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業服務收費備案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資質證書複印件;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委託合同複印件;

(五)批准成立業主大會的相關材料;

(六)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協商的會議紀要

(七)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的社區服務設施(社區醫療衛生服務、居委會、派出所、非營利性的社區活動中心)的物業服務收費,按照同區域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執行,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計算。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購房合同中房屋建築面積或者房產測繪部門實測的房屋建築面積計算。

物業服務收費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自物業交付業主之日開始計收,以月、季、半年或一年爲交費時限。

房改售房、公有住房等房屋按同區域、同類別、同結構的商品住房的建築面積計收物業服務費。

車庫(車位)的物業服務收費可按車庫(車位)的數量計收,也可按法定產權面積計收。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物業服務收費屬於臨時性收費,當業主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成立業主大會並自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後,應當重新約定新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委託單位應當支付手續費,手續費由委託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相關費用的,應當向業主出具專業經營單位的票據,並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八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區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業或者因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九條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二十條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服務區域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作爲停放車輛的車位或者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徵得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所得收益和資金使用情況每年至少向業主公佈一次。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並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實行明碼標價。

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不得重複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

業主進行室內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業主或者裝修人員收取裝修垃圾和渣土清運費,室內裝修保證金(押金)、裝修人員出入證押金或者工本費,具體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在保修期限內的,其維修養護費用由保修單位負擔,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收費成本。

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由所有受益的業主據實分攤。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實行出入證管理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爲業主免費配置一定數量的出入證(含IC卡等)。業主申請多配置或者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可以按製作成本收取工本費。出入證的免費數量及製作工本費具體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在備案期間,發生物業服務企業變更、管理面積或者管理服務標準變化等情況,經雙方協商需對物業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做相應調整的,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物業服務並相應收取物業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複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服務項目時,應對物業服務範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簽收,並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向業主公示。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衆責任進行保險的,應當及時將保險單和所交納的保險費等有關單據進行公示。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不斷改善經營環境,爲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三十一條 對物業服務及其收費有爭議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業主對違法違規的物業服務收費行爲有權向當地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各企業、事業或者其它單位獨立的住宅小區沒有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而是由本單位或者下屬機構進行物業服務的,可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就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向職工進行說明,徵得職工同意後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業主已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協議或者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雲南省建設廳關於印發雲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雲發改價格〔2005〕70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