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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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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店住宿場所應建立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酒店負責人和客房衛生管理員爲責任報告人。

公共場所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二)當酒店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時,責任報告人要在發生事故24小時內電話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三)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範圍:

1.室內空氣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飲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

3.公共用品用具和衛生設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傳染性疾病、皮膚病;

4.意外事故導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劑、殺蟲劑等中毒。

(四)發生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時,酒店經營者應立即停止相應經營活動,協助醫務人員救治事故受害者,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繼發。

(五)酒店及任何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傳染病健康危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