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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企業員工考勤、培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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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企業員工考勤、培訓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高級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部門主管——經(副)理、科(副)長;部門職員——承辦員。
  第三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按其所任職位職務的繁簡、責任的輕重,分爲六職等。
  第四條 每一職位均設置一“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人員的列等,應按其所派任的職位,決定其職等。每一職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時,以列較低職等爲原則;在該職位工作滿3年,成績優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條 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務需要,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編訂“人員編制表”,經總經理覈定後轉送董事會核備。
  (二)任用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覈定的“人員編制表”人數爲限;其任用條件“職位說明書”爲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1.總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2.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3.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後,報請董事會核備;
  4.科長——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後報請董事會核備;
  5.副科長——由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
  第九條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覈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條 新進人員應先辦理安全調查,並按其學歷任用。
  第十一條 除正式從業人員,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僱人員,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條件以同合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1.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2.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3.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4.通緝在案尚未撤銷者;
  5.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6.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7.經其他公私機構開除者;
  8.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9.未滿十五週歲者;
  10.主管人員,不合於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者。
  第十三條 新進非主管人員一律須經試用40天,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覈。試用成績欠佳、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行爲者,可隨時停用。
  第十四條 新進人員於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1.填妥本公司新進職員履歷表;
  2.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3.繳驗戶籍冊;
  4.繳驗醫院最後一個月體格檢查表;
  5.繳驗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
  6.繳驗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規章規定的志願書及保證書(鋪保一家,保證:服務期間行爲、安全及保管財物等連帶賠償責任);
  7.填交勞工保險加保表2份;
  8.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3張;
  (三)服務
  第十五條 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六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1.準時上下班,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2.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實行;
  3.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4.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爲私;
  5.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6.保持公司信譽,不做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事情;
  7.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8.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9.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10.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十七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週爲42小時,星期天及紀念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採用輪班制,無法於星期天休息者,可每?天給予一天的休息,視爲例假。
  第十九條 管理部門之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的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的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爲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採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1次。
  第二十條 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簽或代打,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一條 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定。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定爲7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爲加班。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係,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