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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業考勤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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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想必許多人都在爲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小型企業考勤的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小型企業考勤的管理制度

小型企業考勤的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爲加強員工考勤管理,嚴格勞動紀律,規範工作秩序,合理安排員工休息時間,保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XXX支付公司全體在職員工。

三、出勤管理細則

1、公司實行每週五天工作制,星期六、日休息。

2、工作時間:員工上班工作時間爲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

3、打卡時間:員工出勤實行指紋打卡管理,全體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工作時間。工作日打卡時間爲上班到崗時間及下班離崗時間,每天打卡兩次。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考勤監督。

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考勤紀律,上班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須登記。因公外出不能打卡須到公司前臺填寫《員工外出申請單》,註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時間,經部門領導批准後方可外出。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請,如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申請,應在事畢到崗當日完成申請、審批手續,否則視情況按事假/曠工處理。

5、因停電、考勤機故障未能及時打卡的員工,由公司前臺做好記錄,報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審批。

6、綜合管理部前臺及薪酬專員負責考勤記錄彙總與分析,每月3日前完成上月各部門/分公司的考勤統計彙總,經部門/分公司負責人審批後覈算工資,考勤及工資資料上報總部綜合管理部負責人覈查,最後經公司領導籤批後交財務部複覈並下發工資。

7、考勤記錄作爲員工轉正考覈、月度考覈、年終考覈及年度評優活動的參考依據。

四、缺勤規定

1、上下班忘記打卡者,應及時在公司前臺登記,忘記打卡一次取消當月全勤獎;上班遲到或下班早退故意不打卡,經前臺或公司同事提醒後扔不執行打卡者,當天按曠工處理;上下班均無打卡記錄,且無任何請假或外出手續者,當天按曠工處理。

2、遲到或早退:員工未按工作時間規定到崗或離崗視爲遲到早退。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內,取消當月全勤;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內扣罰5元/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扣罰10元/次;遲到1小時以內扣罰20元/次,超過1小時扣罰半天工資。

3、曠工:員工未辦理請假或外出手續而缺勤,或未准假而私自離崗,或各種假期逾期無續假手續而擅自不上班以及僞造出勤記錄等行爲視爲曠工。曠工1天者扣3倍日薪,月曠工累計3天或年曠工累計達5天者按自動離職處理,勞動關係自動解除,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且員工當月工資不予發放。

五、請假制度與假期類別

(一)請假制度

1、員工請假需提前一天申請,填寫《員工請假申請單》經審批權限逐級上報獲批准後方可休假。如因緊急情況或突發急病無法提前請假者,應在休假當天上午9:30通過電話向部門領導請假,並在上班後第一天完成請假審批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2、請假有關手續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短信請假或委託他人代理手續的視爲無效,按曠工處理。

3、對產假、婚假、喪假等需提供相關有效證明的假別,請假時未能提供有效證明的,必須在事後兩個工作日內內補齊有效證明。

4、請假時間在兩小時以上不滿半天者,按請假半天處理;請假時間在半天以上不滿一天者,按請假一天處理。

5、請假審批權限

(二)事假

1、員工因事必須親自處理的可申請事假。

2、員工請事假一個月以上的,其所在部門可申請另聘臨時工補缺。

3、事假爲無薪假期,請事假者扣發日薪金;

4、如請事假之前存在調休假,可用調休假衝抵事假,不扣發工資。但必須是調休在前,請假在後,即調休假不可提前預支。調休時須在《員工請假申請單》上註明具體調休時間,經綜合管理部考勤專員覈實並寫明調休情況後按審批權限逐級籤批方可調休。

(三)婚假

公司正式員工結婚,經批准後酌情給予婚假。請婚假前須向公司綜合管理部提供本人合法結婚證明,且結婚登記日期在入職公司之後。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產假

1、公司正式女職員可依法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實行晚育(已婚婦女23週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產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3、懷孕女員工需在休假前1個月辦理請假手續,向所在部門及綜合管理部提交《員工請假單》及相關醫院證明,以便部門統籌安排工作,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4、公司正式男職員在配偶計劃生育期間,可申請10天帶薪看護假期。

5、女職員產假期間依法享受生育津貼,女職員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公司辦理報銷。

6、產假結束後,如需續假,經批准後按事假處理。

7、哺乳期女員工在勞動時間內享受1小時哺乳時間,可申請提前1小時下班。

小型企業考勤的管理制度2

藥監局內部考勤制度爲了加強機關建設,樹立良好形象,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全體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規定的作息時間。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和上班時間外出。因工作原因遲到、早退或外出者,要向局領導講清原因。

2、作息時間及季節性變更執行市政府的統一規定。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執行國務院的統一規定,必要時可根據我局的具體工作需要做適當地調整。

3、請假須事先辦理手續,病假憑醫院證明。因事需要請假者,要向負責人請假,如遇特殊情況事先來不及請假的,應事後補辦。

4、辦公室應認真統計考勤,將病假、事假、遲到、早退等情況記錄清楚,月底公佈。

5、一月內請事假三天以上者,遲到、早退、外出五次者扣發當月獎金。

6、無請假手續者;假冒請假原因,經查實弄虛作假者;無故不上班者;一律按曠工論處,處理辦法執行局有關規定。

7、每個人的考勤情況列入年底公務員考覈內容中。

二、請銷假制度

1、職工休假一律實行請假條制度。

2、工作人員除公體日和法定節假日外,因事(病、婚、產、喪)需要休假的'須辦理請銷假手續,並經有關負責人批准。

3、請假要按規定的管理權限和各類假的具體要求辦理審批手續。一般工作人員請假由科長批准,超過1個工作日的由主管局長批准;科長請假由主管局長批准;副局長請假由局長請假;局長請假向辦公室通報。請假人因特殊原因當日無法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並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因遇特殊情況需續假的要在休假期滿的前一天通知主管人員,得到批准方可連休,否則應立刻歸崗工作。

5、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崗位,以曠工論處。曠工期間的待遇按照《勞動紀律》的有關規定執行。

6、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超過三個月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三、休假及休假待遇的有關規定

(一)事假期間的待遇:

1、根據冀政[1985]149號文件規定,事假全年累計超過一個月,不足六個月者,超過的天數發本人標準工資的60%;超過六個月者,超過的天數停發全部工資。

2、事假期間不發獎金。

3、利用事假違犯黨的政策謀取私利的,扣發請事假期間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並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和處分。

(二)病假、工傷假

1、職工因病、傷、殘確需休病假或住院治療的,需有定點醫療機構的證明,並經領導審覈批准。

2、病假期間按實際休假天數扣發獎金。

3、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兩個月在六個月以內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全額發給,其津貼要減發,其比例按照活津貼的80%發放。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執行勞保工資,勞保工資的比例按照國家現行政策執行,勞保期間不計算工齡。

4、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有關福利待遇。

5、大、中專畢業生和新錄用人員在見習期間休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其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6、工作人員爲了休病假而開假證明和小病大養,對其要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的,要停發全部工資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7、因工負傷人員在休養醫療期間原工資照發。

(三)婚假、產假、喪假

1、婚假職工結婚,給假7天。如按法定年齡推遲3年以上結婚的爲晚婚,實行晚婚的獎勵假15天(包括公休日)。休婚假期間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不變。

2、產假、晚育假及其它計劃生育假、產假、晚育假及其它計劃生育假按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3、喪假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准假7天,其他非直系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姨、舅等)准假3天,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不變。

四、值班、加班管理辦法

(一)節、假日值班

1、節假日值班人員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2、值班人員要按要求準時到崗,並認真填寫值班記錄。

3、值班完畢,辦公室要及時整理記錄,將值班人員名單及天數統計好。

4、按《勞動法》規定,法定節假日值班,其報酬按日工資的300%計發;其它公休假日值班其報酬按日工資的200%計發;工作人員延長工作時間的其報酬按日工資的150%計發。

(二)公休日加班

1、工作人員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爭取在規定的工作時間高質量地完成工作任務。

2、各科室及有關人員要合理安排工作,儘量不安排加班。確因工作需要佔用公休日加班的,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3、安排加班要嚴格掌握工作時間。能半天辦完的事情不安排一天。一般工作2—4小時按半天計算,工作4小時以上按1天計算。

4、加班審批手續。加班人員要在加班前認真填寫“加班審批單”,說明加班事由及加班時間,由科長簽署意見後報主管局長審批。加班人員要將“加班審批單”及時報辦公室。

5、辦公室對工作要認真負責,月底要覈實本局人員的加班情況,做到“加班審批單”手續完備與考勤相符;真實可靠,不漏報不多報。一般不允許補報加班,也不再補發加班費。

6、財務人員月底要認真審覈考勤和“加班審批單”,手續完備的按規定計發加班費。

五、勞動紀律

(一)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二)認真學習和熟練掌握本職業務,團結協作,顧全大局,服從領導安排。

(三)職工應積極進取、盡職盡責。不準做有損於他人、有損於單位形象的事情。

(四)工作時間嚴禁打撲克、打麻將及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娛樂活動,違者扣發當月獎金。

(五)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中午不喝酒,更不許酗酒鬧事;如發生酗酒鬧事、打架鬥毆要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要給予行政處分。

(六)對不服從分配、玩忽職守發生責任事故或對單位聲譽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領導有權令其停職檢查,停職期間扣發工資30%,並扣發其當月獎金。對於情節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七)對違反勞動紀律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處理:

1、對無故曠工者,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處分。

2、無故曠工1天,扣發曠工期間的全部工資、當月的獎金;無故曠工一天以上五天及以下,扣發曠工期間的全部工資、半年獎金;無故曠工五天以上十五天及以下,扣發曠工期間的全部工資、當年的獎金。

3、無故連續曠工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三十天,除按照以上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外,還要按照文件規定執行,單位予以辭退。

小型企業考勤的管理制度3

爲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於單位全體職工。

第二條、工作時間

實行每週5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時間爲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第三條、請銷假

職工請假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按批假權限,經批准後,方可休假。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的,應用電話事先請假,並在事後三天內及時補辦請假手續。未經批准自行離崗或無故超假未歸(含不及時銷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1.事假。請假條上要寫明事由、起止時間、目的地及聯繫方法等內容,按照批假權限審批。

2.病假。假條應寫明原因和擬請假天數,並附定點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批假權限審批。

3.批假權限。一般工作人員,請假1天內本組負責人審批;1天以上報組負責人、由單位副職審批;請假5天以上(含5天)報組負責人、單位副職、單位正職審批。組負責人請假由單位正職審批。

4.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公休節假日除外),按有關規定執行,符合休假條件的,也要履行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休假。

第四條、假期待遇

1.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公休假,休假期間工資及各種福利待遇聘用員工參照《勞動法》,中心在編參照《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

2.病、事假中心在編參照《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聘用員工待遇參照《勞動法》相關法規覈算。

第五條、獎罰辦法

1.中心在編按照《公務員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勤管理辦法》《南昌市城鄉規劃局績效管理考覈辦法》考覈。

2.聘用員工全勤者,獲得滿勤獎金1000元/半年,按月統計,半年發放;除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公休假、因公外出、事假者8次外,發生其它遲到/早退、假者取消半年全勤獎1000元。

3.上班時間(9:00)開始10分鐘後未到,按遲到論處。期間遲到、早退、缺勤累計達30次者,不享受全勤獎、不享受次年年休假待遇,並按曠工6天處理。

4.全年個人事假累計次數不超過8次,(不含公休假,沒有醫療機構證明的病假算事假),超過4天的事假(1次請假時間最短算半天)按實際天數扣除日薪100元/天(從績效中扣除)。

5.要求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時完成規定的任務,不提倡加班。特殊情況非加班不可的,必須填寫《加班審批表》,報組負責人、由單位副職審批。未經批准,單位一律不予承認加班。經過批准的加班,行政組按月進行統計結算。所有加班首先必須抵衝病、事假,有一天抵衝一天,多餘部分由行政組發放調休單。

6.員工因公出差,須事先填寫出差申請表,報組負責人,由單位副職、單位正職審批,行政組備案。

7.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不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不超過三十天的,按曠工1天扣3天工資,並給予撤職及以下的行政處分。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給予辭退處理。

8.外出公幹(因公外出)導致缺勤需填寫請假條,報組負責人審批,行政組備案。

第六條、監督

單位領導對考勤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由行政組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登記、整理,報行政辦公會研究後進行通報和處理。

第七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