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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勞資和人事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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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規範醫院勞資和人事管理行爲,根據醫院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醫院的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醫院勞資和人事的管理制度

1.醫院實行股東身份和員工身份相分離的員工管理制度。股東依據出資比例和章程規定行使權力,承擔義務,參與分紅或提取股息;員工依據其技能和從事崗位取得勞動報酬。

2.醫院財務會計人員實行委派制。

財務會計人員必須具備財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從業准入條件,由控股公司委派並負責考覈,由醫院按規定聘用。

3.醫院實行任職迴避制。

醫院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副院長不得兼任職能科室和業務科室的負責人。

董事、監事不得兼任財務總監、財務科長、辦公室主任、藥劑科長、設備科長等人、財、物崗位的職務。

高級管理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在有上下級領導關係的部門任職。

4.醫院對員工實行自主管理,接受控股公司的人事委派。

控股公司委派的人選,需按醫院章程規定的程序聘任。其委派的人選被董事會否決的一年內不得再提名,必須重新委派。

5.醫院用工實行編制總數控制。

員工編制總數和年度用人計劃,經董事會通過,須報經控股公司覈准後,方可執行,醫院不得超編聘用員工。

6.醫院因業務需要招收新員工,根據年度用人計劃,堅持凡進必考原則,按招聘標準和程序錄用。醫院不得聘用不符合行業准入條件的員工。

7.醫院對員工按醫院章程、規章制度和勞動法規進行管理,全員參加社會保險統籌。醫院實行員工崗位責任制、幹部聘任制、全員合同制。

8.行政職務實行聘期制。

院長、副院長、業務科室負責人、職能科室負責人等中層以上行政職務實行聘期制,聘用期不得超過3年,聘期屆滿須重新聘任,可連聘連任。

9.專業技術職務實行聘任制。

按照評聘分開,強化聘任的原則,專業技術職務實行聘任制。專業技術業務骨幹可根據醫院的實際需要實行高聘,對於業務不稱職的實行低聘,易職易薪。

10.醫院根據實際需要在醫技和高級管理人員中評聘專家和專業骨幹,授予譽榮,發給津貼。

根據醫技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稱、資歷、技能、貢獻和社會評價等因素評聘專家、I類骨幹、Ⅱ類骨幹。其評聘辦法另行制定。

11.衛生技術崗位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學歷或規定的資格條件,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參加應聘衛生技術崗位,已在衛生技術崗位的'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得行業准入資格,否則必須轉崗,不服從轉崗的予以解聘;應聘管理崗位、後勤技術崗位,國家有從業准入條件規定的,必須持有從業資格證書,已經在該崗位沒有從業資格證書的一律轉崗。

12.行管、後勤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

行政管理、後勤管理、財務管理、衛生工勤、後勤技工,根據其職業工種、技能等級、實際能力等條件實行定崗定薪、競爭上崗,擇優選用。其崗位實行社會化,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13.醫院實行檔案工資和實際收入相分離的工資分配製度,建立以技能和崗位工資爲主要內容的多種分配形式。員工原有的檔案工資保留,作爲調出、計算社會保險和辦理退休的依據。

14.醫院實行基本工資、崗位技能工資和績效工資的結構薪酬體系。其工資制度另行制定。

15.醫院院級領導班子成員的年度任職情況,由控股公司組織考覈,其職務調整、任免方案,由控股公司提出,按醫院章程規定的程序任免;醫院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年度任職情況,由董事會組織考覈,其職務調整、任免方案,經董事會通過,須經報控股公司覈准後,方可任命。

16.醫院對服務質量、服務態度較差,違反醫院勞動紀律、規章制度,造成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員工,實行申告待崗制度,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或一年內二次被申告待崗的員工,予以辭退或解聘。

17.醫院對嚴重違反醫院管理制度,在院外從事或支持他人從事醫務活動、損害醫院利益的員工,追究經濟責任和實施行政處罰,直至予以辭退或解聘。

18.董事、監事、院長、財務總監及其他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醫院章程的規定,給醫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9.醫院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院務會、院長、財務總監等的職責由醫院章程予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