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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考勤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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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麼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法院考勤管理制度範本,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法院考勤管理制度範本

法院考勤管理制度1

第一條爲嚴格機關上下班考勤管理,強化機關紀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上下班考勤採取人臉識別機錄入方式進行。

第三條每天每人人臉錄入四次,時間爲正常工作日的7:30至8:00;11:00至11:30和13:30至14:00;16:30至17:00。

第四條除人臉識別系統故障特殊原因外,8:00以後和14:00以後錄入視爲遲到,11:30和17:00前沒有錄入視爲早退,11:30前未錄入視爲曠工半日,17:00以前或全天未錄入視爲曠工一日。

第五條幹警不能錄入考勤應提前填寫審批單,按規定的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並於當日報政工科備案。當日未履行審批備案手續的,按照第四條規定執行。

第六條幹警工作時間外出須由部門負責人或主管院領導批准。由政工科建立《幹警工作時間外出登記簿》,註明外出事由、預計返回時間及領導審批意見。

第七條政工科負責人臉識別考勤情況、工作時間外出情況檢查和通報。

第八條遲到、早退、擅自離崗1次每人扣0.2分,全年累計超過12次的,取消全年評先選優資格;庭室人員每累計12次,扣庭室2分。事假超過10天、病假超過30天的,取消全年評先選優資格。無故曠工2天以上的,取消全年評先選優資格。

第九條臨時聘用人員按此考勤制度執行,不參加評先選優,違反本規定每月3次以上的和全年累計12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第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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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考勤管理制度2

爲進一步加強思想作風建設,科學管理幹部隊伍,嚴肅機關工作紀律,鄲城縣人民法院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相關要求,制定了《xx人民法院考勤管理辦法》,對考勤管理的意義、目的、程序、辦法等作了詳細規定,並於5月1日正式實施。

一、出勤管理。

全體法官及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規定的作息時間,堅守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各部門要建立考勤登記簿(考勤簿由院裏統一製作),全體法官及工作人員每日上班簽到,由各部門內勤負責考勤登記。如有外出辦案或因事外出,應提前到內勤處登記寫明事由,並由部門領導籤批;各部門負責人應對本部門人員出勤情況做到準確掌握。對本部門人員事假、病假、休假或出差的情況,必須逐一審批,以備覈實。因漏登、誤報或虛報而影響本部門出勤率的,由該部門主要領導負責;政工科負責對全院各部門考勤情況定期進行檢查或抽查,並指派專人負責考勤工作的日常管理;每月25日,各部門內勤將考勤登記簿報政工科,考勤結果記入幹部考覈檔案。

二、公出及病、事假管理。

外出辦案或因公出差的,應填寫《公出審批表》。3日以內的,由部門領導批准;超過3日或出省的,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主管院長批准;超過10日的.,應持《公出審批表》到政工科備案;因病休假的,應持醫療機構的病休診斷證明向本部門領導申請休假,並填寫《休假審批表》。病假在2日以內的,由部門領導審批;2日以上,不滿10日的,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報主管院長批准;長期病假超過10日以上的,除經主管院長審批外,由所在部門內勤持《休假審批表》到政工科備案,由政工科按照有關規定對應工資待遇。

病假時限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爲準;因個人原因需要休事假的,應向本部門領導申請,並填寫《休假審批表》。事假在2日以內的,由部門領導根據本部門實際工作安排,決定是否批准;超過2日的,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報主管院長批准;連續休事假超過10日以上的,除經主管院長審批外,由所在部門內勤持《休假審批表》到政工科備案,由人事處按照有關規定對應工資待遇。

三、處理辦法。

對無正當理由遲到或早退累計3次者,按缺勤1日扣發出勤補貼。對無故缺勤或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的,除扣發出勤補貼、辦案補貼外,無故缺勤連續超過10日或者累計超過20日的,年度考覈應確定爲不稱職等次,並降一級工資;無故連續曠工超過15日或累計超過30日的予以辭退;年內累計事假超過年休假5個工作日的,根據有關規定按超過上述時限的實際天數扣發出勤補貼;年內累計事假超過15日的,年終考覈時不能評定爲優秀等次;超過3個月的,不參加當年年度考覈,不計算考覈年限,不能計算連續工齡;年內累計病假在1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超過1個月的,根據有關規定對應相應工資待遇。

公出或休假人員在公出或休假期限屆滿後,應於休假期滿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按照審批權限向審批領導銷假;經人事處備案的,應到人事處登記,否則按缺勤曠工處理;考勤情況不真實、弄虛作假的,經查實後,從查實的月份扣發部門考勤覈對者及被考勤者一個月的出勤補貼,在全院予以通報批評,並視情節追究部門負責人的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按違紀處理。

法院考勤管理制度3

第一條爲加強機關工作紀律,明確考勤管理,保障工作效率,依照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全院考勤工作由政治處負責,實行指紋考勤機打卡制(法庭除在院內開會打卡外,工作時間不打卡)。法庭考勤由庭長負責,實行簽到制,政治處不定期抽查,月底前報政治處備案。

第三條上下班作息時間。按國家和區機關的有關規定及本院的具體安排執行。無特殊情況,不得遲到早退。

第四條幹警、職工的婚假、生育假、晚婚晚育獎勵假、探親假、帶薪年休假,以及處理直系親屬去世後的喪假等,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帶薪年休假由本庭室領導根據工作需要,並考慮個人意願進行安排。不服從安排的視爲自行放棄休假。確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享受休假的,經本人同意,由院黨組決定可以跨年度安排或支付報酬。

第五條請假審批

幹警因故需要請假(病假、休假、婚假、產假、探親假、出差、脫產學習等),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按規定逐級審批,2日以下請假由部門領導審批;3日以上各種請假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報主管院長審批、政治處備案後方能生效。庭室領導請假,2日以下請假由主管院長審批,3日以上各種請假由主管院長簽署意見,院長審批,政治處備案後方能生效。正副科(實職)以上領導三日以上病事假或外出需區委主管領導批准,報區組織部備案。

第六條缺勤:

1、遲到、早退:

(1)遲到:超過上班時間10分鐘未到崗視爲遲到;超過30分鐘,視同事假半日。

(2)早退:擅自提前10分鐘離崗爲早退;超過30分鐘,視同事假半日。

(3)發生遲到時,幹警應按實際到崗時間進行考勤,否則按曠工半天處理。

2、病假:

(1)幹警因病需休病假,除履行請假手續外,應附相關憑證(如掛號證、診斷書、醫藥費收據、休假證明等),如不能提前辦理請假手續,應於病假當日早8:30前向部門負責人電話請假,在到崗後2日內補辦請假手續,報政治處備案。

(2)病休證明不全或無效,視爲事假。

(3)病假遇節假日不順延。

3、事假:

(1)凡因私事請事假,不能出勤,應提前履行請假手續外,如確因突發事件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應於事假當日早8:30前向部門負責人電話請假,在到崗後2日內補辦請假手續,報政治處備案。

(2)如工作需要或請假理由不充分時,主管領導可以不批或少批事假天數。不服從審批擅自不到崗或延長休假者,從超假之日起按曠工對待。

(3)假滿如需續假,必須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4、曠工:

幹警有以下情況之一爲曠工。

(1)未經批准,不上班。

(2)上班時間脫崗、幹私活、辦私事或拒絕服從工作安排者。

(3)當月累計有三天出現遲到、早退現象後,自第四日發生遲到、早退情況起,當日按曠工半日處理,依此類推。

(4)因個人原因打架鬥毆致傷,或因違法亂紀被公安機關收審、拘留、傳訊等不能到崗工作。

(5)提供虛假病休證明騙取病假,經查實後視爲曠工。

(6)因其他原因擅自離崗的。

第七條加班和延時工作

確因工作需要在夜間或法定假日加班的,應告知主管院長同意,並履行相關手續,報政治處備案。次日由庭室領導安排調休。

第八條考勤

考勤是計發工資,進行績效考覈的重要依據。

1、本院考勤採取指紋打卡方式(法庭採取手工記錄考勤),全體幹警上、下班必須按規定進行指紋打卡。出勤打卡情況由政治處進行監控管理。打卡時間爲工作日每天早晨7:30—8:40之間;下午13:30—14:40之間;晚上17:50之後。遇有特殊情況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打卡的,需持相關的證明經庭室領導和政治處審覈,報院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可以提前或推後打卡。

2、考勤機正常工作時,一律不得使用手工簽到。確屬指紋無法識別的幹警需到政治處覈准備案,之後方可以簽字方式進行考勤登記,要求字跡清晰,字體前後統一,否則考勤登記無效。使用簽字方式進行考勤登記的人員,不得由他人代簽或替他人簽字,否則代簽及被代簽人均視同缺勤。

3、幹警上下班、因公外出或因病、事假等原因均須進行指紋打卡,否則按缺勤處理。

4、幹警進行指紋打卡時,應在指紋機顯示個人有效考勤後離開,如因個人原因未確認指紋識別是否成功即離開,而造成無打卡記錄的按缺勤處理。

5、幹警因出差、開會、外出辦案等不能正常出勤,須及時辦理請假備案手續。由本人寫出報告,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報政治處備案。考勤統計以打卡記錄和請假手續爲依據,無請假手續,且全天無打卡記錄者,視同缺勤。

6、幹警因公外出不能正常打卡時,應填寫《打卡異常備案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並在2日內交到政治處備案。(忘打卡每月累計2次以上,視同事假半天。)

7、考勤由政治處統一管理,每月1日起統計考勤。負責審覈、收存《加班申請表》、《請假申請單》、《打卡異常備案表》,並於每月3日(節假日順延)前根據指紋機下載的考勤數據以及法庭報送的考勤表完成《考勤統計表》,經院長籤批後報院辦公室扣發工資。政治處在次月初向全院通報上月出勤情況。

第九條罰則

1、日工資標準,即本人月實發工資除以每月工作天數21.5天進行計算。

2、病假年度累計或者連續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或者連續超過6個月的,按有關規定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3、事假一年當中累計在15天以內的,原工資照發,超過15天的,從第16天起,每請事假1天,停發1天工資。

4、無故累計曠工1天,扣發2天工資及當月補貼、津貼;曠工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辭退處理。

5、年度內,凡事假累計超過30天,病假累計超過60天,或病事假累計超過50天,當年均不再給予休假,已經休假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

6、婚喪假和產假,按缺勤天數扣發誤餐費。

7、請病假在二個月內的,請事假在十五日內的,按缺勤天數扣發誤餐費。

第十條本院聘用人員的考勤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政治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省、市、區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