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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考勤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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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幹部考勤管理制度範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幹部考勤管理制度範本

幹部考勤管理制度1

爲了進一步改進機關作風,規範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強組織紀律性,樹立爲民、務實、清廉的機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幹部考勤內容包括:在勤、請假、遲到、早退、曠工、點名未到和突發事件處理、重點工作完成等。

2、工作時間就是根據工作需要單位規定的在崗時間。

3、幹部準時到達、準時離開單位指定的工作崗位,即爲在勤。

1、幹部請假一律填寫統一印製的《請假條》,辦理完審批手續後交辦公室存檔,作爲考覈的依據。

2、幹部請假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凡不按規定辦理手續的,按曠工對待。

(1)請假1天由分管領導審批;

(2)請假2天以上(包括2天),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由主要領導審批;

(3)請假3個月以上(包括3個月)的,視作長假,請長假需本人、家屬和單位簽訂長期請假協議,逐級報批;

(4)凡請假者,假滿後必須按時到崗,並在到崗後及時向辦公室銷假,到崗不銷假者,按超假對待;

(5)假滿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崗的,應向主管領導說明原因,電話續假,並在返回單位後補辦超假手續,否則,超假天數按曠工對待;

(6)領導班子成員請假嚴格按照區級規定執行。

1、機關幹部病假和法定的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視作在勤。

2、機關幹部遲到、早退和開例會點名未到,辦公室做好登記,以備查考。

3、機關幹部職工無故曠工,按有關規定處理。

4、申請請(休)假者需預先提前一週填寫請(休)假審批表;請(休)假類別包括: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看戶假、計生手術假、病假、事假等。申請事項按規定審批後,交由辦公室備案;申請病假超過一個月,按照長期病假有關規定逐級報批,並按幹部管理權限分別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銷假、縮短或延長假期在“備註”欄記錄。

5、如遇重點工作、突發事件或節假日確需加班,經主要領導覈准後,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助。

6、在本職崗位或領導臨時交辦的重要工作上,因未盡職盡責或故意延遲不辦造成一定損失或嚴重影響的,經領導會研究,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組織紀律處分。

7、特殊時期的特殊情況以單位的規定爲準。

幹部考勤管理制度2

爲了建立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嚴肅工作紀律、改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一、考勤對象

全體在職幹部職工。

二、考勤要求

1、工作人員考勤由各科室(中心)負責人負責,局領導由辦公室負責。

2、學習及會議考勤由辦公室負責。

3、各科室、中心負責人要認真履行職責,考勤要及時、登記要準確,不得弄虛作假。

4、全體幹部職工要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不得無故遲到、早退,上班時間不得隨意離崗或串崗、不得上網聊天、炒股、遊戲等一切與工作無關的事項。

5、需請假者,按局請銷假制度辦理。

6、各科室(中心)工作人員因公外出,必須向科室(中心)負責人報告,科室(中心)負責人因公外出必須向分管局長或辦公室報告,並委託科室(中心)其他人員代班處理日常事務。局領導外出必須向辦公室通報去向。

7、局辦公室對考勤工作進行不定期抽查。

三、下列特殊情況,不計遲到、早退

1、需接送7歲以下小孩入園、入學人員,可允許上班推遲和下班提前各20分鐘。

2、哺乳人員允許上下午上班時間抽空半小時。

四、考勤獎罰

1、當月出全勤的,加發一個月考勤獎。

2、遲到或早退一次,扣考勤獎10元,扣完爲止。

3、請病、事假的每缺崗一天扣考勤獎13元,扣完爲止。

4、曠工一天,扣發當月考勤獎;

曠工二天,加扣崗位目標責任制考覈獎50%;

曠工三天,崗位目標責任制考覈獎全扣;

曠工三天以上,扣除全年所有獎金,並給予紀律處分。

連續曠工超過10天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超過15天,當年年度考覈確定爲不合格,並進行降職降薪處理。

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全年累計曠工超過三十天的,按規定報批後對當事人予以辭退。

曠工期間按日停發曠工人員基本工資。

5、在考勤登記中弄虛作假的,發現一次,扣發當事人當月考勤獎,另扣崗位責任制考覈獎的10%。由此類推,並取消當事人年終評選先進資格。

6、在作風建設等方面被區級媒介通報批評、曝光的,每次扣300元,以此類推;被市級媒介通報批評、曝光的,每次扣500元,以此類推;被省級及以上媒介通報批評、曝光的,每次扣1000元,以此類推。

五、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幹部考勤管理制度3

第一條爲了保障工作秩序,進一步規範考勤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根據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幹部考勤是年度考覈、評獎、晉升和推選先進工作者的重要依據,必須嚴肅對待,做到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條考勤對象:x縣國家稅務局全體幹部、職工。

第四條各單位幹部、職工採用考勤機打卡制度。

㈠考勤要專人負責、每日記錄。各單位必須將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的《月考勤彙總表》、《未考勤刷卡說明表》、請假條及其他證明資料(如:病歷證明)在次月5日前上報縣局人監科。

㈡幹部職工每天上、下班以及值班到崗,均需打卡(除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外),中途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㈢執行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規定的國家機關上下班時間(下稱規定時間)。

1、遲到:比規定上班時間晚到。

2、早退:比規定下班時間早走。

㈣幹部職工應親自打卡,如果委託他人代爲打卡,受託人按違紀處理,委託人作曠工處理。

第五條事假

幹部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在休息日和其他假期內安排處理的,可請事假,但必須嚴格控制幹部請假時間。

㈠副科以上中層幹部由分管副局長、局長審批;直屬單位、機關各科室一般幹部3天以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超過規定時間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經縣局領導(下同)批准,才能離開崗位。

㈡如遇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事後兩天內必須補辦手續,並經縣局認可,否則作曠工處理。

第六條病假

幹部因病不能堅持上班,可請病假。

㈠請病假一律由醫院出具證明,就診或病假3天之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批准;超過3天,審批手續參照事假審批權限執行。

㈡除急病外,病假未經領導批准擅自離開崗位,視作曠工。

㈢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七條婚假

㈠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並按規定手續批准登記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㈡男、女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男25週歲,女23週歲),並按規定手續批准登記結婚的,可請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結婚者,另給往返路程時間。

㈢探親假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㈣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㈤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㈥婚假由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經縣局批准,才能離開崗位。

第八條喪假

㈠直系親屬、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請喪假3天。

㈡需到外地料理前款所指喪事的,往返路程時間另加。

第九條產假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假期按下列情況確定:

㈠正常分娩者,產假90天,其中產前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之內。

㈡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計算。難產或雙胞胎的,增加產假15天。

㈢妊娠不滿3個月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給予產假2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7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㈣符合計劃生育條件懷孕的女幹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視爲出勤。

㈤女方晚婚晚育,男同志可享受護理假5天,如屬難產的,男同志可請護理假7天。

㈥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女幹部,未採取節育措施(採取措施又懷孕流產的由婦產科證明除外)造成引、流產的,視作病假處理。對撫育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女幹部、職工,每天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爲三十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併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每多生一胎增三十分鐘計算,往返時間另加。

第十條年休假

㈠年休假的假期

⑴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3天;

⑵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2019年的`,每年休假7天;

⑶參加工作時間滿2019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⑷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⑸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再(或減半)享受年休假:

⑴上年考覈不稱職(不合格);

⑵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

⑶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

⑷當年病、事假相加超過40天;

⑸當年產假超過90天的;

⑹符合享受探親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其年休假時間減半;

⑺當年享受了年休假後,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上述⑵⑶⑷⑸款規定期限的,則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㈢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的週年後,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當年年休假當年享受,不能跨年使用。

㈣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時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假期中包含公休假日的天數。

㈤年休假先由幹部事前提出休假申請,由所在單位領導根據工作需要給予安排休假,並報人監科備案。

第十一條探親假

㈠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未婚幹部,每年可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爲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假,或者幹部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假期爲45天。

㈡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已婚幹部,每四週年可探親一次,假期爲20天;經過單位領導批准即可探親。結婚當年已探過父母的,四年從下一年開始計算。

㈢夫妻分居兩地(按行政區劃不屬同一縣的),每年可享受探親假一次,假期爲30天。

㈣在當年因其他事情已經和家屬團聚過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㈤當年享受年休假的,探親假減半。

㈥探親假計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內,不包括往返路程時間。

㈦探親假期間結婚的,不再另給假期。

㈧探親假期間如遇喪事,假期不再另給。

㈨結婚、離婚當年,不享受探親假。

第十二條公出

一般幹部公出辦事,須事先向所在單位負責人報告,負責人不在的應向內勤或其他人員說明情況及去向;單位副職公出辦事,應向所在單位正職或負責人報告;正職或負責人公出辦事應向分管副局長報告,並告訴所在單位副職;正副局長公出辦事,應相互告知。

第十三條曠工

目無組織紀律,未經領導同意,擅自離開崗位的作曠工處理。

下列情況視爲曠工:

㈠遲到、早退一次超過兩小時視爲曠工半天。

㈡年休假、探親假、婚假、事假未經批准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證明休病假,經查證屬實的。

㈣不服從組織調動,經教育不到新崗位工作的。

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工資待遇

㈠符合年休假、婚假、喪假及產假中的護理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㈡產假期間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等津補貼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並按實扣發月獎、崗位考覈獎及其他各種獎金。

㈢規定的探親假期內,按照本人基本工資標準發給工資,不包括獎金。職務崗位津貼全額發給。

㈣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發給。

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19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2019年,按本人基本工資發給;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2019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2019年,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㈤事假期間的工資按下列規定扣發:當年事假累計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工資的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21;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週休息日和節假日不予扣發。

㈥凡連續或月累計病、事假15天(按實際工作日計算)以上者,扣發當月月獎及其他各種獎金。

㈦全年累計病、事假滿1個月(按實際工作日計算),崗位責任獎及其他各種獎金按實扣發。

㈧除產假外其他假期,凡當年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的,當年不能計算正常晉升工資的考覈年限,也不能計算爲連續工齡,但前後的考覈年限可以累計計算。

㈨全年累計曠工3天以上者,扣除當月月獎外,再扣發1個月年度考覈獎;全年累計曠工超過7天者,除扣獎金外,實行待崗。

第十五條以上所述時間,均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制度有牴觸的,以本制度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