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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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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精選3篇),歡迎大家分享。

企業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精選3篇)

企業會計檔案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爲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保證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會計檔案管理部門

1.公司檔案主管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會計檔案的具體管理工作由財務部門負責,由財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在專門地點保管。保管地點應具備完善的防潮、防黴、防蛀、防火、防盜等條件。

2.財務部門及公司內部有關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須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燬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會計檔案歸檔的範圍

1.會計憑證。包括外來的和自制的各種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彙總表、記賬憑證、記賬憑證彙總表,涉及對外對私改造資料,銀行存款(借款)對賬單及餘額調節表等。年度終了都必須按照規定歸檔。

2.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各種輔助登記簿等。

3.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制度》規定和主管部門臨時通知編報的主要財務指標快報,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報表附註及財務情況說明書。上級主管部門對報告的批覆及社會審計的審計報告。

4.其它會計覈算資料。凡與會計覈算緊密相關的,由會計部門負責辦理的有參考價值的數據資料。

5.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第四章會計檔案的整理

會計年度終了後,應將裝訂成冊的會計檔案進行整理立卷。各種會計檔案應按會計檔案材料的關聯性,分門別類地組成幾個類型的案卷,將各卷按順序編號。

1.會計憑證。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將裝訂成冊的憑證,統一登記案卷目錄,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裝訂:根據憑證的多少,分散裝訂,做到整齊、牢固、美觀。

(3)裝訂封面的所有內容要填寫齊全,包括:單位名稱、年度、月份、起止日期、號碼、裝訂人簽章等。

2.會計賬簿。

各種會計賬簿辦理完年度結賬後,除跨年使用的賬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會計賬簿在辦理完年度結賬後,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欄填寫“結轉下年”字樣,不填其它內容。

(2)會計賬簿在裝訂前,應按賬簿啓用表的使用頁數,覈對各個賬戶賬面是否齊全,是否按順序排列。

(3)活頁賬簿去空白頁後,將本賬面數項填寫齊全,撤去賬尺,用堅固耐磨的紙張做封面、封底,裝訂成冊。不同規格的活頁賬不得裝訂在一起。

(4)會計賬簿的裝訂順序:

會計賬簿裝訂封面→賬簿啓用表→賬戶目錄→按本賬簿頁數順序裝訂賬頁→會計賬簿裝訂封底。

(5)裝訂後的會計賬簿應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頁現象。

(6)賬簿裝訂的封口處,應加蓋裝訂人印章。

(7)裝訂後,會計賬簿的脊背應平整,並註明所屬年度及賬簿名稱和編號。

(8)會計賬簿的編號爲一年一編,編號順序爲總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借)款日記賬、分戶明細賬、輔助賬。

3.會計報表。

會計報表編制完成並按時報送後,留存報表均應按月裝訂成冊,年度終了統一歸檔保管。

 第五章會計檔案的歸檔保管

1.當年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財務部門保管一年,期滿後存入檔案並由專人保管。

2.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全部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調閱、銷燬等一系列工作。

3.機構變動或檔案管理人員調動時,應辦理交接手續,由原管理人員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將全部案卷逐一點交,接管人員逐一接收。

企業會計檔案管理制度2

第一條爲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統一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借用和銷燬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三條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覈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一)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彙總憑證、領料單、出庫單、發貨單等其它會計憑證。

(二)會計帳簿類: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固定資產輔助帳簿、其他會計帳簿。

(三)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

(四)其他類: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帳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覈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

第四條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由財務部按照歸檔要求,對各種類會計憑證、帳簿、報表進行整理,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五條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複製登記制度。

財務處會計人員查閱會計檔案,經檔案管理人員同意即可。廠內其他單位查閱會計檔案要持本單位領導簽字的介紹信,經檔案主管領導同意後方可查閱。

外單位到公司查閱會計檔案,必須持介紹信經公司財務領導和檔案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查閱。

任何人不得將會計檔案資料私自帶離檔案室,更不準塗改拆散抽換單據和利用會計檔案資料進行非法活動.未經允許不準複製、照像。

第六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爲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爲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類。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一天算起。

第七條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爲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所列期限執行。

第八條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燬:

(一)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燬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燬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三)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人監銷。

(四)監銷人員在銷燬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燬的會計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條九條保管期滿但未結算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它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成爲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十條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檔案管理制度3

第一條:爲了加強會計檔案的科學管理,統一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制度,更好地爲社會主義經濟事業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覈算專業材料,它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各機關、團體、國營企業、建設單位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健全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案、保管、調閱和銷燬等管理制度,切實地把會計檔案管好。

第三條:會計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各單位的重要檔案之一。會計檔案工作由各級財政機關和各級檔案業務管理機關共同負責進行業務指導、監督與檢查。

第四條: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都應由財務會計部門按照歸檔的.要求,負責整理立卷或裝訂成冊。當年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保管一年。期滿之後,原則上應由財務會計部門編造清冊移交本單位的檔案部門保管。

財務會計部門和經辦人必須按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檔案,全部移交檔案部門,不得自選封包保存。檔案部門必須按期點收,不得推諉拒絕。

第五條:檔案部門接收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應當會同原財務會計部門和經辦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檔案部門對於違反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的,有權進行檢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報告本單位領導或財政、審計機關嚴肅處理。

第六條:各單位對會計檔案必須進行科學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時,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七條: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爲本單位積極提供利用,向外單位提供利用時,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須報經上級主管單位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冊,並應限期歸還。

第八條:撤銷、合併單位和建設單位完工後的會計檔案,應隨同單位的全部檔案一併移交給指定的單位,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九條:各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其特點,分爲永久、定期二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爲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種。

各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條: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由本單位檔案部門提出銷燬意見,會同財務會計部門共同鑑定,嚴格審查,編造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報本單位領導批准後銷燬;國營企業經企業領導審查,報經上級主管單位批准後銷燬。對於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結清債權債務時爲止;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的會計檔案,不得銷燬。

第十一條:各單位按規定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由檔案部門和財務會計部門共同派員監銷。各級主管部門銷燬會計檔案時,還應有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各級財政部門銷燬會計檔案時,由同級審計機關派員參加監銷。

第十二條: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以前,應當認真進行清點核對,銷燬後,在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領導。

第十三條:本辦法適用下列單位:

一、預算會計。包括各級財政機關的總預算會計:各級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單位預算會計;各級稅務機關稅收會計。

二、建設銀行會計。

三、企業會計和建設單位會計。包括所有國營企業會計和建設單位會計。

第十四條: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原則上按本辦法附表執行。其中涉及外事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不需要永久保管的部分,可由有關主管部門分別另行制定保管期限辦理。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果同本辦法附表中的檔案的名稱不相符時,可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五條: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辦法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報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備案。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處行制定,報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機關、檔案業務管理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的原則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一併下達執行,並將具體實施辦法抄報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十八條:本辦法從公佈之日起執行。以前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以及各地區、各部門制定的有關會計檔案保管辦法,凡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以本辦法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