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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用車管理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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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隊違紀處罰規定

酒店用車管理規章制度

  1、服務質量違紀處罰:  1)不按規定着裝經提醒不改正者處以罰款。  2)未提前5分鐘到達出車地點,或因需加油等情況而延誤出車者處以罰款。  3)凡因服務態度、服務質量不好,受到賓客或用車人投訴者處以罰款。  2、安全行車違紀處罰:  1)凡發生交通違章行爲(以交通管理部門違章通知爲準),扣除當月安全獎。  2)如發生酒後開車或將車交非司機駕駛,將給以罰款。因酒後開車,非司機開車、開車辦私事而發生的交通違章和事故,一切責任和經濟損失完全自負。  3、因行車發生甲方責任交通事故,按下述辦法處罰:  1)凡發生甲方責任交通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罰款10%。  2)凡發生甲方責任交通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0元到30000元之內的,罰款15%。  3)凡發生甲方責任交通事故,經濟損失在30000元以上的,經總經理會同酒店交通安全委員會按有關規定加重處罰。  4)凡發生甲方責任事故,酒店如受到交通管理部門處罰的款項亦算在所發生當次的事故損失之內。  5)凡發生甲方責任交通事故,按管管部門裁定甲方所負責經濟費用多少按上述1至3條規定處罰當事人。  6)凡發生甲方責任交通事幫後,僞造現場或將車輛刮壞,不及時向領導彙報,視情節罰款500元到1000元。  車隊值班室管理規定  汽車隊值班室是供司機們工作和休息的場所,爲了給大家創造一個比較好的休息環境,更好的完成酒店領導所交給的交通運輸任務,特作如下規定:  1、值班室內設簡易牀鋪,另配一臺彩電,以備司機休息和觀看電視節目。  2、除行政部所管車隊的司機及業主的司機以外,任何人不介在此停留。臨時人員只能稍坐一會,但不允許躺臥,更不準過夜,否則追究值班員責任。  3、所有司機都必須做到:只要人一離開值班室,就要關電視並鎖好門。凡因沒鎖門而丟失物品的或因沒關電視而造成電路故障的,將追究有關人的責任。  4、爲保持電話暢通,謝絕外來人員在此打電話,內部人員打電話最長一次不得超過3分鐘。  5、任何人都必須保持值班室環境衛生,不得往水池裏面倒茶葉梗,不得往水池及地上扔菸頭和隨地吐痰。  6、值班室內的牀、沙發要保持清潔,牀上用品、沙發巾、椅子套等由值班員換洗。  7、值班室桌上的暖壺、水杯要擺放整齊。  8、任何人休息後都必須把被子、毛巾被、牀單疊整齊。  9、值班司機應堅守崗位,在電話鈴響三聲之內接聽電話。  10、值班司機如用餐、加油或有出車任務時需要離開值班室,離開前及返回後應打開電話通知大堂副理或總機。  11、大堂經理及總機在接到通知後,必須在值班記錄本上做書面記錄。  12、本制度需人人遵守,違者嚴肅處理。  車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1.車庫內嚴禁吸菸和明火作業,不準在車庫充電、拉設臨時電源線,車輛應按順序停放並保持一定距離。  2.嚴禁在車庫內加油、修車和存放木製傢俱等易燃物品。妥善處理油棉絲,不得隨意亂扔亂放。  3.及時維修漏油的車輛,嚴禁電路有故障的車輛入庫。如用油類等易燃物清洗機件時,必須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4.車庫和司機班嚴禁存放汽油、機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庫內焚燒廢棄物品。  5.各崗位要熟悉各種消防器材性能、使用方法及器材擺放位置,發現火情立即撲救,及時報告有關領導及保安部,並保護好現場,協助查清起火原因。  6.愛護消防器材,保持滅火器清潔,禁止隨意挪動、遮擋消防器材。  7.凡違反本規定者,按酒店消防管理規章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車輛管理辦法  1、車輛管理隸屬總經辦統一管理調度。  2、使用單位應業務需要得向總經辦申請使用車輛,未經事先覈准或無正當理由,不得使用。因公務調用時,應事先向總經辦索取派車單,經有關部門主管覈准後方得使用。  3、本飯店之車輛由專用司機駕駛,嚴禁申請者自行駕駛,如有上述事情發生而肇事者,除負責肇事全部責任外,並依本飯店人事管理規章嚴格議處。  4、本飯店所有各種車輛應依規定之場所停放。  5、各車輛原始證件之保管、各種規費、稅金之交納、有財務部辦理但車輛牌號、行車執照之更換、年度檢驗,由客房部車調組負責辦理  6、全部車輛均應投保全險及乘客意外險,由財務部負責按期辦理。  7、車輛行照、保險卡、由各該車輛之指定駕駛保管,並應列入交代。燃料稅繳訖圓牌應按規定位置粘帖。  8、各種車輛應每日清洗、吸塵(大客車、麪包車除外),座椅布套應視情況隨時更換保持清潔。  9、辦公室主任應每週定期檢查車輛之狀況,並考覈駕駛對車輛之維護保養情形。  10、客用車輛之出租租金另訂之。  11、行車日報表  A、駕駛員應將行車日報表各欄詳細填明,單位主管應負責查覈或抽查。  B、派車單應附日報表作爲附件,於當日下班前送辦公室主任簽字彙總。  C、車調組應匯所有車輛之行車日報表,另編制月報表呈報,於次月一週前呈核。  12、車輛除應依原廠《保養手冊》規定辦理外,應依下列規定實施各級保養。  A. 一級保養:每五千公里應由原廠或保養廠實施機件潤滑、校正、檢驗以及車身設備檢修,換機油及油芯等工作。  B. 二級保養:車輛每行駛達一萬五千公里時,應由原廠或保養廠實施各部機件之檢修、校正更換零件及車身各部之檢修、整理車容等工作。  C. 三級保養:車輛行駛達五萬公里時,應實施底盤各部機件之分解修理、更新等。  13、車輛之維護、修理、保養、應由車調組每年編列預算,於應行維護保養修理前,先簽報保養或修理之項目及估價單,呈奉總經理室覈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之,驗收及試車由駕駛員及有關部門派員會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