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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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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通用18篇)

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 篇1

爲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對人身和財產的危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障消費者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現場第一目擊者(或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報告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②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

③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繫電話。

3、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迅速啓動應急救援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搶救的,撥打120或採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時將傷員送附近醫院救治,並墊付醫療費用。

4、保護現場。在調查組人員進入現場前,如因搶救工作需要移動物證時,應作出標記或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

5、積極組織人員參與或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人員,勘察現場,詢問相關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和責任,對事故的責任人(含職責範圍應負的安全責任人)作出處理。

6、總結汲取教訓及今後防範措施。事故處理結束後,分別召開有關人員會議,通報情況,汲取教訓,改進措施,加強管理,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 篇2

1、火災撲滅後,安全部要設專人保護現場,不準一切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2、火災現場包括下列三個範圍:一是發生火災引起燃燒的場所,二是雖然未發生燃燒但與火災原因有關的場所,三是發生火災涉及到的場所;

3、在撲救火災時,以不影響滅火行動爲前提,要注意儘可能的減少對現場的變動,保護現場的痕跡與物證;

4、發生火災事故,保安部及有關人員應主動配合公安機關查清原因,查明肇事責任者,並提出處理意見,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告者、提供僞證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5、發生事故必須做到“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和職工未受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未制定和落實不放過、責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過。

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 篇3

爲切實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確保師生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網絡式報告制度。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副校長、政教、教務、總務主任爲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各年級組、班主任、全體保安爲組員的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同時,各班應成立相應的安全小組,設立衛生員1人,安全協管員3人以上。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安全小組,學校安全小組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後,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程序》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2、設立門衛登記制度,外來人員必須登記,校門必須按時開關。有外來人員需進校時,門衛必須上報校辦。學校成立治安小組,按照輪流表協助門衛做好放學時段的管理工作。

3、每班每天早晨要上報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並對本班學生進行晨檢,對未出勤的學生要查明原因,記錄備案。

4、嚴格規範教師、學生請假制度,上班時間教師、學生出校門時,必須報經教務處、政教處批准,方可出入。

5、學校安排有行政值周、行政值日及分塊管理教師,處理並記錄值日期間的偶發事件,特殊情況向校長或公安機關報告。

6、學校每天安排保安24小時值班巡邏,有情況及時與領導取得聯繫。

7、夜班值勤人員每晚要認真進行檢查,對辦公室、功能室、教室、食堂廚房及其它重要場所,應按統一規定落鎖,以防壞人入內,本校學生亦應按規定出入。

8、上課時間不會客。發現陌生人在校內活動要進行查問,發現形跡可疑的及時向值日領導報告。

9、各班級要經常利用班會的時間對學生進行各種安全知識教育。如:飲食衛生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豐富學生的安全知識,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班級內、校內出現較大安全事故分別由班主任、值周老師負責及時向校長報告;出現一般安全問題由班主任、值日老師負責登記並處理。

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 篇4

爲加強我車隊源頭管理,切實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減緩事故,及時上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結合我車隊實際情況,特制訂志丹縣潤東運輸公司危貨運輸車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一、井區是原油運輸的始發站,是安全管理的源頭,車隊要嚴把“三關”,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車隊如發生一般及以下的安全事故或發生安全隱患,車隊管理人員有責任及時採取措施立即報告運管所。派出所、隊長,並作好報告記錄。

三、車隊發生打架鬥毆事件,管理人員及時制止並立即報派出所、站長,並作好報告記錄。

四、車隊發生重大以上級火災事故,要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消防大隊,請求救援,並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作好記錄。

五、安全責任將遵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當班、誰負責”的原則,發生事故未及時制止,並立即上報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影響嚴重的給予下崗處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

六、車隊將安全事故情況月底彙總報隊長備案。

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 篇5

一、爲了及時控制和消除發生於幼兒園內的校園安全事故的危害,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校園安全事故”是指發生於幼兒園之中,對在園教職員工、學生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對幼兒園財物造成重大損害的事故。

三、任何人對幼兒園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教職員工應當發現後立即向園長報告;幼兒園應當在發現的1小時內向丹陽市教育局辦公室和突發事件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1、發生火災等引起重大傷害事故的;

2、發生或有明顯徵兆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不明原因的羣體性疾病的;

3、發生或有明顯先兆可能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發生可能致人傷亡的暴力傷害事件的;

5、發生或可能發生在園師生被綁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園師生人身傷害或者造成在園師生人身重大危險的事件。

五、發生校園安全事故後,幼兒園應當就該事故保持與教育局的密切聯繫,及時將事故處理情況和調查情況向教育局進行彙報。

六、校園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24小時內,有關人員應當向園長進行全面彙報。

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 篇6

(一)發生雷電災害事故時,事故當事人或者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學校領導、當地人民政府和雷電災害防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緊急情況要報警,有傷亡、火災、爆炸時,應當保護現場並迅速組織搶救人員和財產。

(二)較大以上雷電災害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一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起因、造成後果、已採取措施等情況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雷電災害防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政府有關部門。

(三)一般雷電災害事故發生後十天內,事故學校或者個人應當將發生雷擊事故時間、地點、經過、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原因、教訓及防範措施、責任分析及處理等報告雷電災害防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重、特大雷電災害事故的有關新聞必須經縣雷電災害防禦工作領導小組覈實後,按有關文件規定進行報道。

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 篇7

爲及時瞭解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加強學校安全事故的監察力度,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上級文件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建立學校事故報告制度,具體要求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學校事故報告工作的認識。

學校要從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以對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極端負責的精神,進一步提高對做好學校事故報告工作的認識,加強領導,採取措施,切實做好學校事故報告工作,確保學校事故信息及時如實上報。

二、建立學校事故報告及處理機制。

1、事故報告時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後,應在1小時內向教育局及衛生、公安等相關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校內或校外)、中毒人數、中毒原因、主要症狀等。傳染病流行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傳染病開始流行的時間、地點、感染人數、主要症狀、衛生醫療機構的初步診斷等。安全事故及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事故原因。

3、事故跟蹤及處理。學校學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後,應詳細瞭解情況,在積極協助衛生等有關部門對師生進行救治的同時,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對造成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的原因進行調查,及時追蹤瞭解事故的發生發展情況,並應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區教育局。學校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等得到控制後,必須將該項事件的有關情況、處理結果及改進措施報告旗教育局。

4、事故分析。學校應定期對所轄學校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發生情況、原因進行彙總分析,並根據分析結果制訂切實有效的學校衛生與安全工作整改措施。

三、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學校要把及時、準確地報送學校事故信息放在信息工作的首位。要層層建立責任制。哪一級發生遲報、漏報、瞞報問題由哪一級負責。對學校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後,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必須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建立學校事故通報制度

爲切實加強學校衛生安全工作,強化學校的衛生與安全意識,學校將定期對學校發生的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及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等情況進行通報。也要定期對學校發生的事故情況進行通報,做到警鐘長鳴,努力減少並杜絕學校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 篇8

爲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一、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二、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後,除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火災事故。學校發生火災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學校發生治安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匪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學校發生食品中毒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撥打急救電話“120”,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學校發生其它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由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根據事故的類別、性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一般事故。學校發生無人員死亡,重傷1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當在24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二)重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1人或重傷3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當在2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24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三)重特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3人或重傷10人或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在其知道事故發生時,立即通過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報告,隨後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五、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採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 篇9

爲保證醫療安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減免各類醫療糾紛,根據衛生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規定如下:

一、報告要求

(一)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發現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時,應立即報告科主任。科主任調查、覈實後立即報告衛生院醫政科。

(二)醫政科將有關情況如實彙報院長和分管院長,經院長批示後醫政科在規定時限內向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報告時限如下:

1、一般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自事件發現之日起15日內,上報有關信息。

2、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自事件發現之時起12小時內,上報有關信息。

3、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自事件發現之時起2小時內,上報有關信息。

(三)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實行逢疑必報的原則,通過以下途徑獲知可能爲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時,應當按照本制度報告:

1、日常管理中發現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醫療損害爲由直接向法院起訴的;

3、患者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者其他法定鑑定的;

4、患者以醫療損害爲由申請人民調解或其他第三方調解的;

5、患者投訴醫療損害或其他提示存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情況。

(四)醫政科完成初次報告、覈對後,應當根據事件處置和發展情況,及時補充、修正相關內容。

二、事件調查處理

(一)發生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時,醫政科應積極配合科主任組織力量維護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關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並向病人及其家屬做好耐心細緻的解釋說明工作,避免、減少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後果。

(二)醫政科積極配合科主任做好事件調查處理工作,認真查找事件的性質、原因,制定並落實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

三、監督管理

(一)醫務人員瞞報、漏報、謊報、緩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處置不力,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經衛生院質量管理領導組討論後予以相應處罰。

(二)質量管理領導組針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查找在醫療質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切實加以改進,並按照規定向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改進情況。

四、附則

(一)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由於診療過錯、醫藥產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明顯人身損害的事件。

(二)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及損害人數,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分爲三級:

1、一般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其他人身損害後果。

2、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殘疾、器官組織損傷或其他人身損害後果。

3、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殘疾。

(三)對於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制度所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藥品不良反應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事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及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事件報告,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 篇10

由於我校校園活動場所較分散,學生數多,場所安全隱患難免存在。爲及時全面地排查學校活動場所的安全事故隱患,紮實有力地加以整改,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報告制度。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是安全事故隱患的直接負責人。在自查工作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必須真實、全面的上報市教育局安全辦。

二、事故報告可以用紙質文稿、電子文稿、電話等上報相關工作部門,並預留備份留查。

三、時效性原則。校園安全隱患報告必須注重時效性原則,一經發現,立即報告。爲及時排除整改工作,保障全校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爭取主動。

四、歡迎廣大師生及時舉報我校活動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舉報實行實名制,接受舉報的處室和個人負有保密責任。對舉報存在的安全隱患屬實,不在相關責任處室和責任人報告範圍,確實威脅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的,學校從當年安全工作經費中列支獎勵。一例獎勵20元人民幣。

對惡意預報,不符事實,經查實將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重大影響和嚴重經濟社會後果的,達到違法犯罪的交有關部門處罰。

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 篇11

1、學校組織社會實踐、夏令營、外出參觀等大型活動,要嚴格申報審批制度。

2、全校性的或其他規模較大的外出活動,必須報縣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嚴格控制參加人數,否則不得外出活動。班級外出活動必須報請校長批准,方可行動。

3、外出時,由校長親自帶隊,有足夠的教師參加,最好能和當地交警取得聯繫,得到支持,確保路途安全。

4、出發前,由各班主任對學生進行認真的安全教育。同時,學校要對有關安全防範措施進行精心準備,對整個活動精心安排,制定詳細可行的活動方案,送交縣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得到回覆後,方可進行。

5、校長有權拒絕社會上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無安全保障的活動。

6、凡擅自違反本制度組織學生參加社會活動,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組織者的責任;對造成安全事故,並且後果嚴重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 篇12

1、發生在學校的各類安全事故,現場人有責任及時彙報,並視事故大小學校按規定逐級上報。隱瞞不報,對責任人加重處罰。

2、安全事故一旦發生,應保護好現場,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損失擴大,如有傷者應及時送醫院救治。

3、建立事故檔案,按規定進行調查分析,做好調查記錄,查清原因,分析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強防範。

4、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本人和全校師生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

5、對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人員要主動關心他們,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合理地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化解各種矛盾。

6、對違反規章制度,盲目指揮、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必須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 篇13

爲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學校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學校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後,除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按規定程序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四、學校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的一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告上級。

學校發生師生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羣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報告上級;隨後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事故處理結束後向上級寫出書面報告。

五、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1、火災事故。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撥打匪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撥打急救電話“120”,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傷害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分別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六、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事故簡要經過、採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 篇14

1、報告制度是學校教職工向學校或學校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學校安全工作中相關事項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學校教職工對所負責的安全責任區域內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向學校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領`導報告或直接向校長報告。

3、學校對安全隱患的整改結果要在規定時間內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不能及時進行整改的安全隱患,要在報告中說明原因並提出防護措施。

4、值班人員要向學校帶班^領`導報告每天的值班情況,對值班過程中的偶發是件或異常情況要在第一時間向學校分管^領`導報告,並妥善處理。

5、學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響的是件,無論學校有無過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都要在第一時間向教育行政部門及當地政府電話報告。

6、報告安全隱患應包括隱患的影響範圍、影響程度、已採取的應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標等,報告安全事故應包括髮生時間、地點、經過、人員傷亡情況、採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現場的保護措施等。

7、各校要制定師生傷害緊急情況應急處置工作預案,保持高度警覺,加強安全防範,確保不發生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 篇15

一、學生在校期間,若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應及時逐級報告上級部門,事故處理結果也應書面報告相應部門。

二、報告時要清楚地說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以及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後果。

三、學生在校期間,課間活動時發生輕微碰傷、跌傷情況,學生應立即向班主任報告,並由班主任把具體情況告知學生家長。

四、學生在校期間,上體育課時,發生輕微碰傷、跌傷等情況,體育老師應如實向班主任說明情況。

五、學生在校期間,如發生輕傷,班主任應及時向學校教導處報告。

六、學生在校期間,如突發疾病,班主任或課任老師應及時向學校教導處報告,並採取相應救助措施。

七、學生在校期間,如發生重傷事故,應在6—12小時之內向市教育局報告。

八、學生在校期間,如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應通過市教育局在3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

九、學生在校期間,學生髮生輕傷、重傷、重大傷亡等事故,應及時通報學生家長。

十、報告的形式可分口頭與書面兩種,向班主任、教導處報告時可採用口頭形式,向輔導學校、教育局報告時要採用書面形式。

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 篇16

一、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

二、本着有事故報事故,無事故報平安,及時、準確無誤地如實上報各類事故和按月填報傷亡事故月報表。

三、在校園內發生各類傷亡事故,均應立即按規定報告教體局安全辦,並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經過、傷亡情況、損失情況、初步原因分析)。並按照應急制度要求,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保護好現場,組織搶險、施救。

四、校內發生的輕微的意外受傷事故,學校按有關規定自行調查、協調處理。

五、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特大傷亡事故,事故單位要積極配合上級教育、安監、公安等部門組成的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20xx年12號令)和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

六、對傷亡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以及無正當理由的,拒不接受事故調查及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 篇17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企業,中央、省駐青單位,各有關單位:

今年以來,尤其是三月下旬至四月上旬期間全市發生多起生產安全事故,導致多人傷亡,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爲舉一反三吸取教訓,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頻發的態勢,進一步加強全市生產安全工作,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主要事故情況及原因

3月30日,城陽區馬士基集裝箱工業有限公司噴鋅車間發生一起火災事故,因企業未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危險因素和事故應急措施,致使事故發生時從業人員應對不及,導致8人受重傷, 3人輕傷。

4月1日,膠南市"魯黃登10701"號輪船航行至董家口港西防波堤二期工程水域時撞到沉箱,快速翻扣沉沒。船上兩人獲救,兩人失蹤。

4月8日,在李滄區"春和景明"小區電梯安裝過程中,青島怡高設備配套有限公司8名電梯安裝工違章乘坐尚在安裝調試過程中的電梯由20樓下行至4樓時,電梯失控墜落,造成1人死亡7人受傷。

4月8日,膠州市裏岔鎮青島邦尼蠟業有限公司在車間開天窗施工中,施工人員違章使用電動金屬切割機,在切割作業過程中因產生的火花引發保溫材料起火,火勢迅速蔓延,引燃周邊存儲原料蠟的倉庫,過火面積約爲1000 m2。

4月9日,膠州市阜安街道青島鵬暉化工有限公司工人從集裝箱運輸車向存儲罐加註丁酮時,因電線短路引發火災,部分危險化學品泄漏,導致附近居民6800餘人緊急轉移。

上述事故充分暴露出當前一些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有章不循、違章作業,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的現象仍然十分嚴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不重視安全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細緻等問題依然存在。

(一)有章不循、違章作業現象突出。青島怡高設備配套有限公司"4.8"電梯墜落事故、青島邦尼蠟業有限公司火災事故都是有章不循,違章作業的情況下導致事故發生。

(二)現場安全措施不落實。青島馬士基集裝箱工業有限公司"3.30"火災事故是因現場應急措施缺失導致事故傷害加大。

(三)非法違法生產現象時有發生。青島西海岸鈺林物流有限公司"1.3"牆體坍塌事故存在未經正規設計、未經審批、發包給無資質人員等違法行爲,青島鵬暉化工有限公司"4.9"火災事故,兩起事故都是典型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造成的安全生產事故,也反映出屬地政府未按屬地化監管要求認真進行排查,治理不深入、不細緻等問題依然存在。

二、認真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爲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按照防微杜漸、舉一反三的`要求,開展區域風險分析,找準主攻方向,加大執法檢查,深入細緻地進行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嚴厲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爲,集中公開嚴懲一批無視法律、無視監管、無視生命安全的嚴重非法違法行爲。要抓住主要矛盾和實質問題,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危險化學品領域,重點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非煤礦山領域,重點打擊非法盜採、超層越界開採,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組織生產和停產整頓的地下基建礦山擅自開工建設;建築施工領域,重點打擊違反建設程序、違法分包、盲目冒險作業等行爲;交通運輸領域,重點打擊超載運輸和非法營運;海上安全領域,重點打擊無證船舶和港口非法違法建設行爲;消防火災領域,重點加強閒置廠房、倉儲物流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九小場所"、易燃易爆物品等的監管;特種設備領域,重點打擊安裝、使用、維護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爲。

三、切實加強行業監管和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分析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特點,針對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堅決防範各類事故的發生。各行業監管部門要嚴格"四不放過"原則,對發生事故的企業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一律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個企業發生事故要對其在全市所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全面檢查,一個工程發生事故要對其單位在全市承攬的所有工程進行全面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爲立即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於違法違規現象嚴重的企業一律責令退出青島市場,真正體現行業監管的作用。企業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和班子成員要強化"一崗雙責"責任制,建立健全並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嚴格執行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作業現場帶班制,落實現場帶班人員緊急情況下停產撤人決策指揮權;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培訓制度,不走形式和過場,嚴把培訓教育質量關,做到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考覈不合格不上崗。加強企業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全面規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四、嚴格事故報告制度和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問責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嚴格按照事故報告的程序、時限、內容,及時、準確、完整的報告事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事故,一經發現,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要建立健全24小時應急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落實值班崗位責任制,提高值班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責任心。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嚴格事故責任查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堅決懲處事故涉及的失職、瀆職行爲。要嚴格落實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及時向社會公佈事故查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安全生產事故上報制度 篇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xx〕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佈、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爲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並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爲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爲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爲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爲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爲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範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並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提出防範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並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並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對於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併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於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繫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徵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並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繫方式,便於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公佈和備案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並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後,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佈,並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並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並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並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係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覈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爲已經備案。

對於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衆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瞭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覈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四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並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託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並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

(七)編制單位認爲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並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並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啓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並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啓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並安全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並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對於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並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事故分類

一、按照事故發生的行業和領域劃分

1、工礦商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

2、火災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農機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爲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二、按照事故原因劃分

物體打擊事故、車輛傷害事故、機械傷害事故、起重傷害事故、觸電事故、火災事故、灼燙事故、淹溺事故、高處墜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頂片幫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藥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鍋爐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傷害事故20種。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三、按照事故的等級劃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爲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