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傷養老失業醫療生育五項社保集中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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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若干規定(修訂草案)》、《的修改決定(草案)》、《〈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的修改決定(草案)》、《的修改決定(草案)》、《〈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的修改決定(草案)》等五項社會保險,此次一併提請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

海南:工傷養老失業醫療生育五項社保集中修訂

記者 汪洪梅

醫療

《關於的修改決定(草案)》

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收支應接受社會監督

該草案的二次審議稿提出增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透明度問題。增加規定:“醫療保險基金的年度收支情況應當接受社會監督,經審計部門審計後向社會公告。”

草案擴大了用人單位的範圍,將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一併納入其用人單位的範圍。

此外,草案還關注到參保人異地就醫結算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條例應當對涉及參保人異地就醫結算的.有關問題作出規定。因此,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條例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規定:“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逐步建立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異地就醫結算。異地就醫醫療費具體結算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工傷

《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若干規定(修訂草案)》

工傷認定調查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關於工傷認定調查取證費問題,草案提出“工傷認定調查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由財政資金予以保障。”

關於外出自謀職業人員發生工傷的責任認定。修訂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從業人員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及工傷保險關係外出自謀職業的,在其他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發生工傷所在單位承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該規定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保險關係應當依附於勞動關係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該款修改爲:“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爲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由從業人員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