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火災應急照明設計中的幾點問題

學識都 人氣:2.9W

導讀:火災應急照明設置是現代建築電氣設計中緊密關乎人身生命安全財產的重要環節之一。疏散照明的設置部位在《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及《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均有較詳細的説明。以下為火災應急照明設計過程中值得注意的幾點:1)民規第13.9.8條規定“消防用電設備配電系統的分支線路。

民用建築火災應急照明設計中的幾點問題

關鍵詞:民用建築,火災,應急照明設計

火災應急照明設置是現代建築電氣設計中緊密關乎人身生命安全財產的重要環節之一,合理的應急照明設置對於人們在火災等危險情況時快速轉移至安全區域、保護重要財產及消防隊員救援等起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火災應急照明的設置

1、備用照明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規定公共建築的下列部位應設置備用照明:“1)消防控制室、自備電源室、配電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及排煙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在火災時仍需要堅持工作的其他場所;2)通信機房、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範控制中心等重要技術用房;3)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築的避難層及屋頂直升機停機坪。論文寫作,火災。”

備用照明燈具易設置在牆面或頂棚上,因備用照明的作用在於火災時為仍需正常工作的重要設備及救援人員工作等場所提供足夠的照度,是僅設疏散照明所不能滿足的,以上部位在設置備用照明時照度值不應低於其正常的照明照度。

除避難疏散區域的避難層及屋頂直升機停機坪供電時間不小於60分鐘外,其它消防工作區域供電時間均不應低於180分鐘。這是因為在火災時消防設備的要求供電工作時間均大於180分鐘,備用照明必須要滿足消防設備工作的需要。因此在具體設計時要根據其工作環境及作用來劃分,切不可一概而論。

2、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標誌

疏散照明的設置部位在《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及《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均有較詳細的説明。以下為火災應急照明設計過程中值得注意的幾點:1)民規第13.9.8條規定“消防用電設備配電系統的分支線路,不應跨越防火區,分支幹線不易跨越防火分區。論文寫作,火災。”在疏散照明設置時應依據防火分區的劃分來設置,避免穿越防火分區。2)疏散照明除應滿足人員安全撤離的功能外,尚應為手動報警、緊急呼叫、消防滅火等設備的操作提供足夠的照度,因此應儘量在在上述設備位置附近設置應急照明,這恰恰是平時設計中較容易被忽視的。論文寫作,火災。3)由於火災時人們心理恐懼、慌亂,合理設置疏散指示是十分必要的。論文寫作,火災。對於大空間的建築物的某層及較大的地下層、車庫層等,常常被劃分為幾個防火分區。由於此種情形疏散通道及疏散口較多,而有些疏散口可能會處於關閉的狀態。設計時要首先明確防火分區的劃分及疏散通道的設置,此時應同建築專業認真結合,以確保在設置的指示下能借疏散通道安全逃生,切不可跨防火分區設置造成因火災時防火分區捲簾關閉逃生人員反被耽誤逃生的時機。此外在疏散樓梯的'休息平台設置疏散指示及樓層指示也是十分必要的。論文寫作,火災。

二、應急照明的燈具選擇及線路敷設

1、燈具選擇

《建築照明設計標準》中規定“應急照明應選用能快速點燃的光源”。如:白熾燈、快速啟動的熒光燈等,而因建築物層高較高選用金屬鹵化物燈及鈉燈均是錯誤的。此外應急照明燈具尚應帶有玻璃或其他難燃材料的保護罩,以進一步保證火災時規定的供電時間內不至因燈具損壞而失去照明的作用。現代建築裝修中往往因裝修效果修改掉原設計施工圖中的燈具類型,此時應滿足應急照明燈具的要求,切不可因小失大造成應急燈失去應有的功能。

2、線路敷設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11.1.6條規定“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1)暗敷時,應穿管並敷設在不燃燒體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於30mm。論文寫作,火災。明敷時(包括敷設在吊頂內),應穿金屬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並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現代民用建築多吊頂,在實際操作時,施工人員因施工方便一般均希望吊頂內穿管敷設,而採取暗敷結構體內也存在易封堵及後期裝修修改造成預埋管的廢棄等弊端。筆者認為在不考慮裝修及吊頂的環境中應儘量暗敷在不燃燒結構體內;對於裝修吊頂環境下可採取穿金屬管外刷防火塗料及防火金屬線槽等方式敷設,此時金屬管建議選擇壁厚不小於1.5mm的厚壁鋼管,對於薄壁KBG管雖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不宜採用。一類高層建築採用阻燃低煙無滷交聯聚乙烯絕緣電力電纜、電線或無煙無滷電力電纜、電線是新民規中新增加的重要內容,設計時要重點把握,不可違背。

三、一類高層中應急照明及走廊照明的配電箱設置探討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及《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規定:當建築物消防用電負荷為一級時應按消防分區設置末端雙電源自動切換應急照明配電箱,並應有明顯的標誌;同時民規中對於一類高層建築中將走道照明用電負荷劃分為一級負荷,而一級負荷的供電要求為兩個電源供電,當一個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個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因此在一類高層建築走廊照明設計中對於同一層的走廊照明分為了兩類一級負荷:普通走廊燈和應急照明燈。按照規定走廊照明為一級負荷,因此不可引自本層的三級負荷普通照明箱,且普通照明不可與應急照明混用,勢必需設置專為走廊照明配電的一級負荷照明箱;而應急照明按分區設置是不容置疑的,因此造成了照明箱種類多,數量多的缺點。對此筆者請教不同的設計者大致有以下幾種配電方案:1)對於小面積走廊區域將所有走廊燈均設置為應急照明燈具,此種方案節省了一級負荷照明箱且對於配電設計者來講變得簡單話,但缺點也是明顯的2)每層各設置應急照明箱及一級負荷照明箱,此種方案較為浪費3)每層按防火分區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隔若干層設置一級負荷照明箱,此種方案是使用較多的一種,筆者認為是比較合理的一種。

以上是筆者對設計中遇到較多的幾點問題作簡要討論,由於火災照明設計的重要性,容不得一點失誤,對於設計中較為含糊的部分,應引起足夠重視,同時也期待相關規定做出較明確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