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應急照明的解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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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較詳盡地討論了各規範和標準對應急照明的解釋,對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備用照明等應急照明的設計要求作了進一步的探討,並進行了歸納總結。對應急照明的供電及火災時是否切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並論述了應急照明線路敷設、應急照明燈具應遵循的要求。

民用建築應急照明的解析論文

關鍵詞:民用建築 應急照明 疏散照明 安全照明 備用照明

《民用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J133-90,以下簡稱《照標》)在附錄中對應急照明作出解釋為:因正常照明的電源發生故障而啟用的照明,也稱事故照明。在現實生活中,為保障建築物內人員的生命安全,應急照明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安全設施,但各規範、各標準的不斷推出,一些具體規定條文有明顯的差異。下面是筆者的一些學習和實踐體會,與同行們交流,希望能得到各方同事的指正和賜教。

一、應急照明的內容: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應急照明燈具》標準將應急照明分為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國際照明委員會CIE出版物《建築物內的應急照明指南》以及我國的《照標》將應急照明分為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備用照明。有關其應急照明的內容是一致的,區別在於是否將安全照明獨立對待,IEC標準將安全照明歸於備用照明,但在實際使用中,安全照明與備用照明在設置場所及處理方式上有不同,因此,將兩者區分開來較適宜。《照標》第4、1、2條制定:“照明種類可分為正常照明、應急照明、值班照明、警衞照明和障礙照明。應急照明可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備用照明。”

在各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以下簡稱《高規》)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修訂本,以下簡稱《低規》)中,也提到應急照明,此處所指應急照明應理解為只是應急照明的一種形式。由於近年來,火災的情況不斷髮生,使設計工程師在觀念上,一提到應急照明就認為是火災狀態下的應急照明。實際上,《照標》所指應急照明的外延比火災應急照明要大,因為正常照明的電源發生故障應包括正常供電停電、或在發生火災、地震、防空等緊急情況下,正常電源的失能。所以,工程應急照明系統的設計,不僅要滿足防火規範要求的火災應急照明系統的設置,還要滿足各個規範或標準對整體應急照明系統的要求。

二、疏散照明的理解:

根據《照標》的解釋:疏散照明,作為應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確保安全出口通道能被有效地辨認和應用,使人們安全撤離建築物。從使用功能角度看,筆者認為它可分為誘導指示標誌照明和疏散一般照明。誘導指示標誌燈用於辨認安全出口的方向和安全出口的位置,疏散一般照明用於通道被有效地應用,避免人員碰撞障礙物,並能容易找到沿疏散路線設置的消防報警按鈕、消防設備和配電箱等。實際上當人們在撤離某場所時,若當地照度越高時,人們對行動的敏捷就越迅速,也越充滿信心,CIE規定疏散照明不得低於0.2lx。考慮實踐經驗,《照標》規定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宜低於0.5lx,《高規》、《低規》規定: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於0.5lx。《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T16-92,以下簡稱《民規》)又有較具體的條款規定,但用詞在各規範中都不完全一致。總結各規範及標準的各條款,歸納對疏散照明的設計要求如下表:

類 別 設計要求 設置場所

誘導指示標誌燈 安全出口標誌燈 正常時:在30m遠處能識別標誌,其亮度不應低於15cd/m2,不高於300cd/m2(CIE推薦標準)。

應急時:在20m遠處能識別標誌。 觀眾廳、多功能廳、候車(機)大廳、醫院病房的樓梯口、疏散出口。

多層建築中層面積〉1500m2的展廳、營業廳,面積〉200m2的演播廳。

高層建築中的展廳、營業廳、避難層和安全出口(二類建築住宅除外)。

人員密集且面積〉300m2的地下建築。

疏散指示標誌燈 正常時:在20m遠處能識別標誌,其亮度不應低於15cd/m2,不高於300cd/m2(CIE推薦標準)。

應急時:在15m遠處能識別標誌。 醫院病房的疏散走道、樓梯間。

高層公共建築中的疏散走道和長度〉20m的內走道。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

疏散一般照明 正常照明協調佈置。

地面水平照度應〉0.5lx(人防工程1lx,觀眾席通道地面0.2lx)

地面水平照度宜為5lx以上(詳説明2) 高層公共建築中的疏散走道和長 度〉20m的內走道。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

説明:

1、疏散照明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min,避難層的供電時間不應小於1.00h。

2、一般避免碰上障礙物,看清道路的最低照度值為0.2lx,但 應考慮到火災情況下,煙霧對疏散照明照度的影響,曾經有試驗證明,疏散走道照明的地面照度值為5lx時,在煙霧濃度較濃的情況下,地面還有1.8~2.0lx的照度值,此時辨別方位比較困難,但還可以疏散出去,照度值再低,則無法辨別方位,無法疏散。

3、《民規》第24、7、2規定:“下列部位須設置火災事故時的備用照明:

(1)疏散樓梯(包括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及其前室。

……

(7)公共建築內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築內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筆者認為:上述(1)(7)兩條設置的應急照明,不屬備用照明,應屬疏散照明,它是用於“使人們安全撤離建築物”的`照明,不是為繼續或暫時繼續工作而設的照明,《民規》附錄C中的表C、3、12也將其列為疏散照明。另外,“消防電梯及其前室”應為“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

4、《民規》表24、7、5中,場所舉例列出電梯轎廂內設火災疏散標誌照明,應為(消防)電梯前室設火災疏散標誌照明。

5、《民規》附錄C、3、6中規定:“疏散照明宜設在安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1m以下的牆面上……”,其中,“疏散照明”應改為“誘導指示標誌照明”。

值得提醒的是,在實際工程設計中,設計人員往往只做到了誘導指示標誌照明的設計,而忽略了疏散一般照明的設計,這應引起同行們的重視。

三、安全照明的理解:

《照標》對安全照明的解釋是:作為應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確保處於潛在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並規定有:工作場所內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宜低於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的5%。這也是CIE的標準,另外,CIE還規定特別危險作業的為10%。對於安全照明的設置場所,《照標》沒有進行列舉,防火規範的《高規》和《低規》中有提到“應急照明”和“疏散用應急照明”,但沒有細分或者提及“安全照明”這詞,《民規》第24、7、3指出:“凡在火災時因正常電源突然中斷將導致人員傷亡的潛在危險場所(如醫院內的重要手術室、急救室等),應設安全照明”,並在本規範附錄C中有要求設計照度應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水平。這條照度要求比《照標》及CIE標準都要高,應該説,醫院內的重要手術室、急救室肯定是屬於“潛在危險場所”,其安全照明的照度若能大於正常照明時的10%,筆者認為,它就滿足了國家的標準,但在實踐中,若無技術的困難,確實宜保持正常照明的水平。

《民規》表24、7、5及附錄表C、3、12中,場所舉例列出避難層的應急照明屬備用照明。筆者認為,避難層不是活動或工作場所,不存在為“保持正常活動繼續進行”的照明,它是屬避難人員暫時避難的場所,也屬於“潛在危險場所”,所以,避難層的應急照明應理解為安全照明,照度要求不宜低於一般照明照度的5%,應急照明的轉換時間也 應滿足安全照明的要求,另外,《高規》第6、1、13、8中也有規定:“避難層應設有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其供電時間不應小於1.00h,照度不應胝於1.00lx。”

四、備用照明的理解:

《照標》對備用照明的解釋是:作為應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確保正常活動繼續進行,並規定備用照明(不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等場所)的照度不宜低於一般照明照度的10%。這與CIE規定標準相同。而對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等需繼續工作的場所及其它重要房間,按防火設計規範《高規》及《低規》規定,其備用照明應保持正常照明照度。

《民規》表24、7、5中,提出暫時繼續工作的備用照明的照度不少於正常照度的50%,這規定超出了《照標》及CIE提出的標準,同時,它與本規範附錄表C、3、12中提出的設計要求自相矛盾,該表中要求:“消防控制室……,應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水平,其他場所可不低於正常照明照度的1/10,但最低不宜少於5lx。”筆者認為,在實際工程中,備用照明的照度做得越高,當然是越好,但能夠滿足國家標準《照標》的要求,就應該説是達到了標準。在某些場所(如:收銀處,商場貴重物品售貨處等),若能適當提高備用照明的照度,這也是合理及必要的。

筆者歸納總結了備用照明及安全照明的設計要求,列於下表:

五、應急照明的供電:

《民規》附錄第C、3、1條規定:應急照明在正常斷電後,對電源轉換時間應滿足:

疏散照明≤15s

備用照明≤15s(金融商業交易場所≤1.5s)

類別設計要求設置場所

備用照明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排煙機房、發電機房、變電室、電話總機房、中央監控室等應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水平,其他場所可不低於正常照明照度的1/10,但最低不宜少於5lx,重要場所宜適當提高。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排煙機房、發電機房、變電室、電話總機房、中央監控室等。

多層建築中層面積〉1500m2的展廳、營業廳,面積〉200m2的演播廳。

高層建築中的觀眾廳、多功能廳、餐廳、會議廳、國際候車(機)廳、展廳、營業廳、出租辦公用房。

人員密集且面積〉300m2的地下建築。

安全照明照度不宜低於5%,特別危險場所不宜低於10%(避難層照度不應小於1lx)。

醫院手術室、急救室宜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醫院手術室、急救室、避難層等

安全照明≤0.5s。

這條規定與CIE推薦標準一致。為了滿足其要求,應急照明的供電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分散供電式系統,即每個應急燈上自帶備用電源。正常電源切斷時,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該系統可將應急燈直接接入正常照明供電系統,平時還可利用正常供電對備用電源充電。另一種是集中供電式系統,應急燈本身不帶電源,正常照明電源故障時,由專用集中應急電源供電。該系統需設置獨立的供電線路和配電設備。專用集中應急電源供電又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為集中或分區設置蓄電池組,另一種為後備交流應急電源,可由(1)電網引來有效的獨立電源,(2)柴油發電機組供電。

目前我國一些規範中對上述應急照明電源的應用範圍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事實上,因為受應急照明電源轉換時間和供電時間的影響,在設計中採用以上兩種或三種電源的組合供電方式,會顯得更加合理、可靠。分析如下:

1、只採用分散供電式系統時,所有的應急燈都要自帶備用電源,其優點是供電可靠性高,轉換迅速,增減也方便,線路故障無影響,電池損壞影響面小,缺點是投資大,運行管理及維護要求高,供電容量受到制約。

2、只採用集中或分區設置蓄電池組供電方式時,其優點是供電可靠性高、轉換迅速,與自帶蓄電池方式相比投資較少,管理及維護較方便,缺點是需要專門房間,電池故障影響面較大,且線路要考慮防火問題,供電容量受到制約。

3、由電網獨立電源供電時,要求由外部引來兩路獨立電源供電,確保一路故障時,另一路仍能繼續工作,此種方式供電容量和供電時間不受限制,轉換時間易滿足要求,但在重大災害時,其供電可靠性可能受到破壞,失去應急照明供電的作用。

4、由柴油發電機組供電時,要求發電機具有自啟動功能,起動及投入運行時間小於15s,應急照明配電系統自成體系。柴油發電機組供電的優點是供電容量和供電時間基本不受限制。缺點是轉換時間較長,不能用於安全照明及某些對轉換時間要求較高場所的備用照明。

5、在防火設計規範《高規》和《低規》中有規定:①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min。②避難層應急照明供電時間不應少於1.00h。應該指出,這是所指的應急照明只是指火災時的應急照明,我們 應按前面的所述,應急照明的設計不僅應能滿足火災時的要求,還要滿足所有情況的要求,而正常電源故障的持續時間是個不確定因素,因此,應急照明持續時間也是不確定的,這對只採用分散供電方式和集中或分區設置蓄電池組供電方式的系統來説,蓄電池的容量就受到制約,無法或很難提供(30~60min以上)長時間的應急照明。

所以筆者認為:應急照明燈數不多,規模小的建築物可採用分散供電式系統,其餘建築,特別是高層建築宜採用自啟動柴油發電機組作為應急照明的主要供電方式或後備供電方式(起動及投入運行時間小於15s),只對誘導指示照明,安全照明及金融商業交易場所等對轉換時間要求較高場所的備用照明,採用分散供電式的應急照明燈具作為過渡照明,以滿足轉換時間的要求。

六、應急照明的線路敷設:

當應急照明系統僅採用自帶備用電源的應急照明燈具時,對其供電線路無特別要求,但是,對於其它形式的應急照明系統,根據各規範及標準的要求,應急照明配電應採用以上所述的專用供電系統配線。因要考慮在火災情況下,投入應急照明,所以,其配電線路和控制迴路宜按防火分區劃分。另外,還應採取以下防火措施:當採用暗敷設時,應敷設在不燃燒體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宜小於3cm;當採用明敷設時,應採用金屬管或金屬線槽上塗防火塗料保護;當採用絕緣和護套為不延燃材料的電纜時,可不穿金屬管保護,但應敷設在電纜井內。這些措施是一種比較經濟、安全可靠的敷設方法,對保證應急照明配電線路可靠、安全供電是必要的。除此以外,筆者認為應急照明配線宜提倡採用阻燃型電線和電纜,有條件時可採用耐火型電線和電纜,以確保配電線路的可靠性。

《民規》第11、8、7條規定:“備用照明應由兩路電源或兩回線路供電”,這比專用迴路供電方案要嚴格。其實,《民規》是1993年發佈的行業標準,而在1995年發佈的國家標準《高規》中,就不再提出這個觀點,僅要求:“高層建築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電梯、防煙排煙風機等的供電,應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並在條文解釋中説明,這規定是在考慮了不少設計人員的異議後作出的具體修改規定,需要雙電源並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自動切換的重點是高層建築的消防控制室、消防電梯、防排煙風機等。

七、應急照明的燈具:

應急照明必須選用能瞬時啟動的光源,只有應急照明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並且應急照明和正常照明不出現同時斷電時,應急照明才可選用其它光源,因為若選用不瞬時啟動的光源(如氣體放電燈)時,當其不在正常照明運作中一同使用,一旦發生事故,因其啟動時間長而不能起到事故照明的作用,為此,《照標》作出了上述明確的規定。

此外,應急燈應符合有關部門制訂的安全技術要求。作為誘導指示標誌燈具,還應滿足:

1、安全出口標誌燈和疏散指示標誌燈應裝有玻璃或非燃材料的保護罩。

2、標誌的圖案、字體尺寸、顏色應根據公安部GA-54-93《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通用標術條件》和國家標準GB13495《消防安全標誌》的有關規定與要求製作。

3、為提高認辨效果和清晰度,CIE推薦圖形文字的亮度要大於15cd/m2,小於300cd/m2,並要求標誌面最低和最高亮度比為1:10為宜(最低:最高)。

八、應急照明電源的切斷

雖説應急照明是一項綜合安全設施,並不都是用於火災時,但它應滿足消防的規範,它的供電是屬於消防用電電源。《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J116-88)第4、2、6條規定:“火災確認後,消防控制設備對聯動控制對象應有下列功能:一、……;二、……;三、接通火災事故照明燈和疏散指示燈;四、切斷有關部位的非消防電源。”筆者認為:接通事故照明和疏散標誌燈是人員疏散必備的照明,切斷有關部位非消防電源是為了撲救方便,減少救火人員觸電的可能性。在實際設計中,應急照明常結合正常照明統一佈置,利用正常照明燈的部分或全部作為應急照明,當某場所發生火災時,接通或保持應急照明燈,指示人員疏散,同時,切斷有關部位的消防電源,防止電氣線路短路,方便撲救工作,但當人們已經疏散撤離完,消防控制也應將該場所應急照明電源切斷,只保留帶蓄電池的應急照明燈以維持必要持續時間的照明便可,這樣可以完全減少救火人員觸電的可能性,更便於撲救。有消防人員證實,在撲救火災中,他們要求有關部位的電源要全部切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