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會計核算不對稱現象的思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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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哲學層面上講,對稱是相對的,不對稱是絕對的。通常情況下,會計核算中性質相同但方向相反的會計事項一般應當保持對稱性,比如固定資產盤盈計入“營業外收入”、固定資產盤虧計入“營業外支出”等等。但近年來,隨着經濟環境的變遷,企業會計制度、準則亦在不斷調整修改,使得不少業務性質相同或類似但方向相反的會計事項,其處理結果不再保持對稱性。對會計核算不對稱現象進行研究,剖析其產生的原因,分析其對微觀經濟乃至宏觀經濟的影響,對今後會計政策的修訂無疑具有指導、借鑑意義。

我國會計核算不對稱現象的思考論文

一、會計核算不對稱及其主要內容

(一)同一會計主體會計核算的不對稱事項

此種不對稱事項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在原來會計核算規定中就呈不對稱,時至今日未作調整或雖作調整仍呈不對稱的會計事項,我們不妨稱為“原發性”不對稱會計事項。比如:1.捐贈。企業發生的捐贈支出計入“營業外支出”,而企業接收的捐贈收入扣除未來應交所得税後的餘額計入“資本公積”(一般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在接受捐贈現金資產的會計處理有所差異)。2.債權債務的核銷。企業確認的無法收回的債權即壞賬,無論採用直接轉銷法還是備抵法進行核算,最終計入的都是“管理費用”,而企業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在原來的會計處理規定中計入“營業外收入”,自2001年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後改計入“資本公積”。3.非貨幣性交易。企業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支付補價的,不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損益,收到補價的,應確認非貨幣性交易收益並計入“營業外收入”。另一類是在原來會計核算中就呈對稱的,由於新的會計政策出台,改變了這種對稱性的會計事項,我們不妨稱為“繼發性”不對稱會計事項。例如:1.債務重組。1999年施行的債務重組準則規定,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2001年執行新的債務重組準則,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了“資本公積”,而債務重組損失仍計入“營業外支出”。2.股權投資差額。1999年施行的投資準則規定,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應享有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即借差)分期攤銷時減少“投資收益”,反之(即貸差)分期攤銷時增加“投資收益”。但財政部2004年發佈的《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四)》規定中,對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借差分期攤銷時仍然減少“投資收益”,而貸差即一次性計入“資本公積”。

(二)不同會計主體會計核算的不對稱事項

不同會計主體對同一經濟交易或事項的確認、計量乃至信息披露也存在不對稱現象,此種不對稱事項可以劃分為五類。一是同一經濟交易或事項在對應主體之間由於經濟解釋不對等而產生的不對稱。例如,A公司將不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與B公司的固定資產進行交換,B公司換入債券後打算持有到期,根據非貨幣性交易準則,A公司將該項交易確認為非貨幣性交易,B公司則確認為貨幣性交易。二是由於記賬時間不一致而產生的不對稱。比如一個會計主體將存貨售於對應主體時,一旦認為其風險和報酬未轉移,根據收入準則,就不會確認銷售成立也就不計量銷售收入,但另一方可能認為已經承擔了現實義務而作為存貨予以計量。三是由於記錄金額不相等而產生的不對稱。如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中,購貨方將全部存貨計入了存貨成本,而銷售方所確認的商品銷售收入卻不能超過所售商品賬面價值的120%或者銷售給非關聯方企業的平均售價。四是由於項目反映不對等而產生的不對稱。如以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依據債務重組準則,債權方根據放棄債權的賬面價值對接受的資產進行計量,不確認收益或損失,但債務方將放棄資產賬面價值同償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以“資本公積”或“營業外支出”反映。五是由於信息披露內容不一致而產生的不對稱。如或有事項準則要求表外披露幾乎所有或有負債(可能性極小且不重要的除外),而或有資產卻只在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情況下才予以披露。

二、會計核算不對稱產生的原因

會計核算不對稱現象的存在,不僅給學習者帶來疑惑,也給會計人員的日常賬務處理帶來一定麻煩,需要會計人員用心掌握並細心核算之,唯如此,才能生成質量可靠的會計信息。會計核算中產生不對稱現象的原因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