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模糊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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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模糊性研究
法的模糊性是指經濟法調整對象的不確定性,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關係(界限)的交叉性,經濟法既定主體身份的重疊性,經濟法調整的非單一性。

  本文經濟法的模糊性,試圖解釋經濟法爭論多、分歧大、觀點不能同一的現象,目的在於澄清思路,把握正確的研究方向和方法,使學術界對研究對象的特性有更深進的熟悉,以利經濟法研究的'。

  一、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模糊性

  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模糊性,是指它具有不確定性。調整對象的不確定性並不是説經濟法沒有調整對象,而是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不是恆定不變的,不能確定為某一類固定的關係。它不是一種靜態的經濟關係,而是處於動態的經濟關係,並不時刻在某一處社會關係中存在,而是經常發生變化,由於國家不必也不應時刻對某種經濟關係進行干預

  經濟法學界固然爭論較多,但以下則是共叫: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有當市場“失靈”的時候,才發揮“國家之手”的作用,由國家對市場進行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