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企業合併的會計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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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併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探究企業合併會計處理方法的論文範文,供大家閲讀參考。

淺議企業合併的會計處理方法

 [摘要] 本文對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進行了比較分析,我國目前情況下允許兩種方法同時存在,是體現中國特色的產物。

[關鍵詞] 企業合併 購買法 權益結合法

2006年新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將企業合併定義為“企業合併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併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企業合併的會計處理方法有兩種: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對這兩種方法的選用,在會計界一直存在爭議。

一、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的主要區別

在會計處理方法上,兩種核算方法的區別主要集中在:一是被並企業的淨資產是以公允價值還是賬面價值;二是合併成本中的商譽是否在賬面上確認;三是被並企業的利潤是否應併入購買方。

購買法按公允價值記錄收到的資產和負債並確認商譽,商譽由原來的攤銷改為每年年末進行一次減值測試,只有合併日後被並企業的利潤才能進入購買方的利潤。

權益結合法按被並企業淨資產的賬面價值入賬,不確認商譽,參與合併的企業的整個年度利潤全部包括在合併後的企業實體中。同時,參與合併的企業的整個年度留存收益也轉入合併後的企業實體中。

二、購買法與權益結合法對企業利潤及税負的影響

1.對企業利潤的影響

採用購買法會使併購企業的盈利水平下降。因為購買法以被並企業資產的公允價值為計價基礎,當被並企業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價值時,需要確認商譽並要每年進行減值測試,加上較高的折舊費用,導致合併利潤下降;另外,運用購買法時,只能將合併日後被並企業的收益計入併購企業,而合併日前被並企業的收益不能併入,從而影響併購企業整個年度的利潤。因此,購買法對併購企業的利潤產生了不利的影響。

而採用權益結合法會迅速增加企業的利潤。因為按照權益結合法,被並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均按賬面價值計量,不考慮公允價值,也不確認商譽,而一般情況下賬面價值又低於公允價值,這樣就有可能產生未實現損益。併購方若對外出售這些資產,就能馬上獲得收益;即使不出售,也可以較低的資產賬面價值進行攤銷,從而使利潤增加;且在權益結合法下,不管是在年初還是在年中合併,其合併利潤中都包括被並企業在合併時整個會計年度的利潤,這樣併購方的利潤會迅速增加。由此可見,權益結合法對併購企業的利潤產生了有利的影響。

2.對納税的影響

購買法下納税的影響:第一,減少合併企業留存收益,增大未來税前利潤補虧的可能性。購買法下,實施合併企業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併而減少,留存收益的減少,意味着提高未來税前利潤補虧的可能性,從而增大了潛在的節税作用。第二,增加合併企業資產價值,加大資產的未來“税收擋板”作用。購買法下,被並企業的資產、負債是按公允價值計量的,一般情況下,被並企業資產的公允價值要高於賬面價值,因此,合併企業資產價值總和提高,也就提高了未來的折舊額,增加了合併企業未來經營成本,從而加大了未來“税收擋板”作用。第三,確認被並企業的商譽,於每年年末要進行一次減值測試,與原企業制度規定的直接定期攤銷相比,會增加企業的成本,也起到一定的節税作用。

權益結合法下納税影響:權益結合法下,企業合併資產按歷史成本計量,不能反映其真實的現時價值,造成資產負債表中資產少計,從而使資產的成本補償不足,企業税負增加。

三、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的優缺點

購買法的優點有:採用公允價值核算,更能反映企業合併是公平交易的結果;有利於避免企業操縱利潤,通過企業合併迅速增利。其缺點是:計價基礎不一致,合併企業的資產和負債是按賬面價值,而被並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卻以公允價值來計價,只確認被並企業的商譽,而不確認合併企業的商譽;我國目前市場信息不夠充分,資產負債的公允計價其可靠性值得懷疑;過高的估價會給企業今後的經營帶來負擔。

權益結合法的.優點有:符合歷史成本原則和持續經營觀念;易於操作,由於直接按賬面價值合併報表,因而比購買法下須先確定公允價值要簡單易行;有利於促進企業合併的進行。其缺點在於:缺乏明確合理的概念基礎,易導致濫用;管理當局通過年度的合併,儘快出售併入的資產即可迅速增加利潤,為操縱盈餘提供了可能;不能反映合併的經濟實質。

四、購買法與權益結合法的運用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規定,企業合併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其中對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採用權益結合法,對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採用購買法(對於母公司或集團內一個子公司的少數股東手中購買其擁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數股權的情況按購買法的原則進行處理)。從國際上目前適用的企業合併會計準則來看,基本傾向的做法是購買法,美國財務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先後廢止了權益結合法,均將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排除在外。而我國企業合併實務中出現的不少企業合併均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如發生在一個企業集團內部的合併或其在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業合併等,如將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排除在準則的適用範圍之外,將無法真正解決我國會計實務中出現的問題。能夠看出,我國上市公司發生的企業合併很多都可以按照權益結合法來處理,在我國權益結合法因公允價值的取得困難、會計人員的素質不高等原因有其存在的客觀必然性。從另一各方面我們也必須注意到,權益結合法可能會給利潤操縱留下較大的空間,這也可能成為個別公司進行企業合併的動因。因此,我國目前採用的是允許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並存並對權益結合法的適用範圍實施嚴格限制的二元格局。

由此可見,本準則既是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表現,又是體現中國特色的產物。但是與國際趨同使用購買法是大勢所趨,必須要着力完善購買法,特別是對公允價值、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等的完善。相信隨着我國證券市場、資產評估市場及其它條件的不斷成熟,購買法與權益結合法並存的二元格局將會退出,而出現單一的購買法,提高企業間的可比性,避免投資者因對具有相同性質的企業合併採用不同的會計政策而做出次優的資源配置決策。

參考文獻:

[1]範曉軍劉學華馮亞琳:企業合併會計處理方法的反思與規範.財會通訊,2006.7

[2]賀彩虹:淺析企業合併及其會計處理.江蘇商論,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