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學習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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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備受啓迪時,將其記錄在心得體會裏,讓自己銘記於心,這樣能夠讓人頭腦更加清醒,目標更加明確。怎樣寫好心得體會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教師學習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歡迎大家分享。

教師學習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

教師學習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1

安全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這條紅線就是要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爲代價”這條紅線,牢固樹立以人爲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確處理重大險情和事故應急救援中“保財產”還是“保人命”的問題,所以就要求生產必須安全,安全才能生產。新法爲促進和實現這個理念,從兩個方面進行了加強:一是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各個方面及各類人員的職責,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與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各級政府及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責,工會的職責,中介機構的職責等;二是加大了對違法單位及人員的懲罰力度。

對新法的學習,我發現責任的明確,責任的落實,責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關注點。新法的責任體系是“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就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管理方針。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產的前提條件,不安全不生產;爲此需要預防爲主,包括消除事故隱患及事故應急救援隱患兩個方面;要實現上述要求就需要綜合治理,包括政府綜合有關力量和社會綜合有關方面對企業加以管理與監督,和企業內部各職能及各層次的安全管理與監督,並從技術上對人、機、環境生產三要素進行系統的治理。企業主體責任體現爲從制度、規範、措施、實施程序、檢驗、責任等都得到落實。

對於安全管理人員來說,我最關注的一條是新法確立了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這體現了國家對安全生產越來越重視,安全生產需要更專業化,職業化的隊伍來管理。這就要求我們現在安全管理人員改變觀念,從以前安全管理無計劃,無目的,粗放型向有計劃,有目的,精細型轉變,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先進的安全管理技術,做一個合格的安全人。

教師學習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2

學習後讓我提高了對學校安全工作重要性認識,增強了我對做好安全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使命感。現在每年中小學生死亡的人數,令人心痛。爲我們每個人敲響了警鐘,更改變了過去認爲安全工作不重要的錯誤看法,改變了認爲教師教好書,學生學好習就行了的觀念。

明確了學校安全管理的方針那就是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不能存在有半點僥倖心理,因爲安全隱患處處有,我們作爲學校的一員只有處處留心,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讓學生自己懂得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掌握防範技能,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利用每學期的開學後、放假前的一週時間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要積極利用綜合實踐課開展安全知識講座、演講、討論等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動,同時要與家庭、社會密切配合,形成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安全教育網絡,堅持不懈地把各項安全教育開展下去,有效預防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在增強學生各方面的安全知識,使學生明白其中的利害關係。例如:交通安全知識,包括過馬路常識,識別紅綠燈的作用,駕車行駛的規範和有關交通的法律法規等。校內上下樓梯靠右行走,不推擁打鬧防踩塌知識。颱風暴雨地震等大自然災害的認識。防火、防電、防有害氣體等知識。引導學生掌握求生自救自護的本領。生活之中,很多事情是難以預料的。假如一旦有險情發生,我們要教導學生不要慌亂,必須冷靜學會求生,學會保護自己。我們可以通過演練的方式、體驗的方式、觀看錄像、邀請專業人士示範引導以及社會實踐等方式,引導學生掌握各種自救自護本領。培養學生良好心理素質。例如擁擠事件發生後,學生該如何逃生,才能把危險係數降到最低。我們可先通過講座講解求生要領,然後模擬演練,實踐中學習

認真研究新安全法,對照我們的現行規章,認真總結、調研、細化新安法的各項條款,是當前我們的一項重要工作。學校安全工作涉及千家萬戶,必須警鐘長鳴,常抓不懈,防患於未然。

教師學習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3

新《安全生產法》在20xx年12月1日開始施行,在新《安全生產法》下發之時,公司就組織進行了學習,此次管理人員複訓再次重新學習的產《安全生產法》,通過老師的細緻講解使用對新《安全生產法》又有了更深層的理解,進一步使我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大意義。以下是我個人的一點心得體會。

新《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各個方面及各類人員的職責,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與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各級政府及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責,工會的職責,中介機構的職責等;加大了對違法單位及人員的懲罰力度。促進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實現“;以人爲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這條紅線就是要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爲代價”這條紅線,牢固樹立以人爲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確處理重大險情和事故應急救援中“保財產”還是“保人命”的問題,所以就要求生產必須安全,安全才能生產。新法爲促進和實現這個理念,從兩個方面進行了加強:

一是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各個方面及各類人員的職責,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與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各級政府及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責,工會的職責,中介機構的職責等;

二是加大了對違法單位及人員的懲罰力度。

對新法的學習,我發現責任的明確,責任的.落實,責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關注點。新法的責任體系是“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就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管理方針。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產的前提條件,不安全不生產;爲此需要預防爲主,包括消除事故隱患及事故應急救援隱患兩個方面;要實現上述要求就需要綜合治理,包括政府綜合有關力量和社會綜合有關方面對企業加以管理與監督,和企業內部各職能及各層次的安全管理與監督,並從技術上對人、機、環境生產三要素進行系統的治理。企業主體責任體現爲從制度、規範、措施、實施程序、檢驗、責任等都得到落實。

作爲一名煤礦的管理人員來說,安全管理工作一直是煤礦的薄弱環節,此次《安全生產法》修訂對於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各個方面及各類人員的職責,進行詳細明確的規定。這就要求我們現在安全管理人員改變觀念,從以前安全管理無計劃,無目的,粗放型向有計劃,有目的,精細型轉變,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先進的安全管理技術,做一個合格的安全管理幹部。

教師學習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4

作爲一名有多年基層工作經驗的安監人員,我要爲《安全生產法》的這次大修大聲叫好!修正後的《安全生產法》有着許多鮮明的亮點。但其中最值得稱道的地方,我認爲還是體現在兩大方面——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預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爲的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這兩大着力點明顯是國家上層針對安全生產基礎基層十分薄弱、安全生產違法行爲層出不窮的亂象祭出的新的強大“殺器”。可以預見,這兩大“武器”及隨後各項配套法規、規章的完善,必將使全國各類安全生產亂象快速實現由“亂”到“治”,進而推動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好轉。

一、強化源頭預防,引導企業主動防“患”

新《安全生產法》在強化源頭預防方面做了許多規定,這些規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規定裏既有的。比如新法第18-48條始終在明確一件事,那就是一個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依法履行的法定職責至少包括以下幾項重要內容——設置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保證負責人和管理人員考覈合格並不得隨意更換;保證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合格上崗;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依法履行“三同時”職責;爲員工投保工傷保險等等。

這些規定無一不是爲了落實新法第17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惟其“安全生產條件”合格了,一個單位纔可以正常存在,纔會有發展和壯大的機會。筆者以爲,這是本法自始至終都在強調的最重要的“源頭預防”思想的切實體現。

再比如新法第20條也沿襲了20xx版《安全生產法》原有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個體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作爲一個生產經營單位,只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才能正常生存和發展,而保證安全生產條件合格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大量投資去建造或購買大量安全設施,投資去培訓合格的員工,投資去確保生產經營場所符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各項要求。這是確保“源頭預防”思想得到貫徹執行的基本保障。因爲只有投入大量資金,才能確保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到位,才能使職工處於安全的生產和經營環境中,才能將各級政府的要求和行業協會,以及社會羣衆的監督意見和建議落到實處。

與此同時,新法在源頭預防方面做出了許多創新。其中較爲明顯的是增加了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違法信息公告制度。如新法第24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應該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的企業範疇。這類企業一旦配備了註冊安全師,就能充分發揮注安師的管理知識和智力優勢,幫助這些企業克服安全管理能力過於薄弱的不足,迅速顯著提升重點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從而爲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提供可靠的智力和技術支持。新法38條則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有了規定,這條規定是將行政規定上升爲法律的明顯體現,該規定源於國家安監總局制定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上升爲法律意志後的新法38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

治理情況應該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這項規定旨在通過引導和督促企業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最終讓企業都能學會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定期發現和清除隱患。只要企業學會並做到了自我管理,其在防範事故方面的作用遠比監管管理部門一年定期幾次的監督執法有效得多。這纔是源頭預防的思想的題中應有之義。

當然,新法的創新遠不止這些。比如爲了防止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學生在實習時由於缺乏安全技術而引發事故,修正後的《安全生產法》就在第25條中明確要求“應當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這項規定只要能真正應用於實踐中,就能有效避免實習學生由於技術水平和防範技能過差而引發安全事故,從而起到保護實習學生和其他職工的目的。

新《安全生產法》的源頭預防作用充分體現了“預防爲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只有將這些規定切實落到實處,才能真正建立起生產經營單位、職工、政府、行業協會和社會羣衆五位一體的安全生產新機制,才能起到引導企業主動防範先天事故隱患的目的。

二、提高違法成本,重拳推動企業除“患”

面對《安全生產法》實施12年來安全生產基礎基層仍然薄弱的現狀,新版《安全生產法》全面體現了亂象須用重典的立法思路。根據對新《安全生產法》的粗略統計,新版《安全生產法》用了19條的篇幅(佔全部法條總篇幅的16.7%)闡述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違法應受的處罰,比舊版法律增加達7條之多。而非新增部分除多數規定可以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隱患時即“可以”直接處以大額罰款(一般爲5萬元或10萬元以下)外,還全部提高了針對逾期未改正隱患的違法行爲的罰款幅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條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不僅如此,爲防止企業及其相關人員以各種理由拒不執行安全監察部門的整改指令,新版法律擴大了處罰對象的範圍。這一變化明確體現在新法的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條,這些條款體現了“雙罰制”的思想,即如因爲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要求整改各類隱患或問題,不僅要對單位處以罰款甚至停產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外,還要對“生產經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分別處以1萬元以下、1-2萬元或者2-5萬元的罰款),這種“雙罰制”的規定對各類企業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絕對是一把利劍,將有效推動企業及其有關人員主動除“患”。

當然,罰款只是行政處罰中的經濟手段,針對那些以各種理由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隱患的“老賴”行爲,新版《安全生產法》還有更絕的手段——建立了嚴重違法行爲公告和通報制度。新法75條明確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爲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爲信息;對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這是針對實踐中一些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怕曝光’而出臺的針對性法律規定。如果這些企業仍象以前一樣拒不整改重大違法行爲,一旦登上了安監部門的“黑名單”,國土、投資、證券監管等單位就可以採取聯合制裁措施,逼着企業正視自己的違法行爲。這條規定有助於建立安全生產的失信懲戒機制,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促進企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面對如此嚴厲的法律規定,只要安監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硬起來、嚴起來,將這些法律規定落到實處,可以想見,過去那種各類單位將監管部門的整改指令束之高閣置之不理,或將整改要求極盡拖拉之能事消極對待的現象必將消於無形。這種嚴懲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違法行爲的做法,必將有效推動“安全第一、預防爲主”方針的落實,進而逼迫企業主動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創造無“患”安全企業。

三、強化責任追究,逼迫企業不敢“出事”新版《安全生產法》顯著加重了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和追究力度。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面對事故採取何種措施進行了有效約束

新法第106條明確規定,一旦發生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在向上級部門或政府報告的同時,立即組織搶救,且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否則就將面臨降級或撤職處分,並將接受安監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逃匿的將處以拘留,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個處罰就到位了。如果再發生事故時,主要負責人隱瞞不報或者逃跑的,只要貽誤事故搶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說,還要從經濟上制裁你!這就是處以主要負責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的罰款。

(二)顯著提高了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罰款和責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109條明確規定,發生一般事故,罰款20萬元至50萬元,較大事故罰50萬元至100萬元,重大事故處100萬元至500萬元罰款,特別重大事故則處罰500萬元至1000萬元;而特別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1000萬元至20xx萬元。這個處罰額度在現行的社會法系裏,絕對是罰款額度相當大的法律規定之一。

更爲值得一提的是,新《安全生產法》對事故單位和個人執行的是“雙罰制”。即不僅要對事故單位進行罰款,還要對單位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新法91條就有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不僅“給予撤職處分”,犯罪的將“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並且“自刑罰執行完畢或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這種針對主要負責人的嚴厲處罰——限制其終身任職的規定可以說以前是絕無僅有,其嚴厲程度不可謂不重。當然,因爲不履職而導致發生事故的,經濟處罰也是必然選項,本法第92條就按照事故級別明確了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的經濟處罰的幅度——分別處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罰款。這種對事故負有責任的“雙罰制”在我國其他法律中並不多見,可以稱得上是嚴之又嚴。

上述關於生產安全事故的懲處性法律規定只要落實到位,單單是罰款就足以使一箇中、小企業因爲資金週轉困難而自行滅亡(對大型國企也會起到相當大的震懾作用),更遑論還有針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甚至刑事處罰了。這些規定從法律保障上逼迫企業和其主要負責人應想千方設百計地去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嚴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以保證企業生命的正常延續和發展,並保證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業歷程甚至是人身自由不因生產安全事故而受到影響。

總之,此次《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完全不同於20xx年那次細枝末節的縫縫補補,而是在從安全生產方針到機制、從源頭防範、事故應急處理和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的一次徹底的大修,這種大修是12年來安全生產實踐的重要體現,也是期待未來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美好願景。相信隨着“安全發展”戰略的深入人心,隨着大修後《安全生產法》的深入實踐,多年來持續緊張的安全生產形勢必然得到有效緩解,並將最終根本好轉,從而爲保障羣衆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教師學習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5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爲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這條紅線就是要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爲代價”這條紅線,牢固樹立以人爲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確處理重大險情和事故應急救援中“保財產”還是“保人命”的問題,所以就要求生產必須安全,安全才能生產。新法爲促進和實現這個理念,從兩個方面進行了加強:一是明確了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各個方面及各類人員的職責,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與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各級政府及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責,工會的職責,中介機構的職責等;二是加大了對違法單位及人員的懲罰力度。

對新法的學習,我發現責任的明確,責任的落實,責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關注點。新法的責任體系是“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就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管理方針。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產的前提條件,不安全不生產;爲此需要預防爲主,包括消除事故隱患及事故應急救援隱患兩個方面;要實現上述要求就需要綜合治理,包括政府綜合有關力量和社會綜合有關方面對企業加以管理與監督,和企業內部各職能及各層次的安全管理與監督,並從技術上對人、機、環境生產三要素進行系統的治理。企業主體責任體現爲從制度、規範、措施、實施程序、檢驗、責任等都得到落實。

對於安全管理人員來說,我最關注的一條是新法確立了註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這體現了國家對安全生產越來越重視,安全生產需要更專業化,職業化的隊伍來管理。這就要求我們現在安全管理人員改變觀念,從以前安全管理無計劃,無目的,粗放型向有計劃,有目的,精細型轉變,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先進的安全管理技術,做一個合格的安全人。

教師學習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6

衆所周知,在傳統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終貫穿着“三不放過”的原則,經過一段時期的運行之後,體會到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不夠明確。因此,現在又將“三不放過”改爲了“四不放過”,加大了發生事故後的處理力度。這不失爲一種“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產安全事故一旦發生,將會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和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即使再加多幾個“不放過”也爲時晚矣。新出臺的《安全生產法》則體現了在安全生產管理上要強化“超前意識”、“預防爲主”的理念,進一步明確了只有有效地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達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識”,強調把安全工作的重點從事後處理轉移到事前監督上來。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監督管理體系,在貫徹“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須遵循“預防爲主”的原則和“防範勝於救災”的。同時,也要形成建立積極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圍,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監督體系的重要環節。“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種各級領導幹部身體力行現出來的安全管理理念,從而促使所有人員表現出較高的重視安全工作的自覺性和積極性,並將安全生產工作放在自己的職業價值中去,從而使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爲自己工作的行動指南。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覈機制,是事故“超前防範”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司已將“安全生產考覈標準”納入到了各部門的“月度工作計劃指標考覈”中去,從某種程度上起到了一個監督和防範的作用。然而,還存在着重視對安全事故的考覈,輕視對不安全因素、異常的監控。在這種安全管理體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種僥倖的心裏。孰不知,“小病不醫,終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發生後,再找原因談“幾不放過”晚矣。因此,一個完善的考覈機制應包含安全管理的各個環節,健全“責任鏈”的監控系統,提高“防患”意識,從小事做起,建立必備的安全防患措施,堅決杜絕“三違”,養成工作嚴謹、執行制度認真、工作程序規範的良好工作作風。在實際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傷害”,從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風尚。把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消滅在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