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習協議、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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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協議、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三者有什麼區別?實習協議是畢業前學生通過參加實習單位的實際工作進行實踐學習而簽訂的協議;就業協議是學生畢業前與學校、用人單位三方簽訂的協議;而勞動合同是學生畢業後與具體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簽訂的文書。

關於實習協議、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小編在本文就這三種文書的法律用途、具體區別以及其他相關知識詳細介紹,希望對你有幫助。

實習協議、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定義題

實習協議是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實習單位的實際工作進行實踐學習,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就業協議是指在校學生畢業前與學校、用人單位三方簽訂的協議,目的在於約束學生和用人單位在畢業後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

三者的法律用途

1、實習協議

畢業前,學生有意實習,單位接納實習,雙方可簽訂實習協議,進入實習階段,而實習階段的主要目的是實踐學習,僅是發揮自身才能,供雙方加深瞭解的機會, 並不代表未來會建立勞動關係。如果雙方有意建立勞動關係,則簽署就業協議,除非一方毀約,否則就業協議的歸宿就是勞動合同。學生畢業後到單位報到,簽署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失效。

2、實習協議和就業協議的適用法律

實習協議、就業協議的本質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關係,雙方發生糾紛應直接訴請到法院,法院處理的依據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適用勞動法,不受勞 動法的特別保護;而勞動合同的簽訂即意味着勞動關係的建立,如發生糾紛,則應先訴至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及法院處理的依據是勞動法。

3、實習期的特殊規定

在實習期間學生並不能享受到工資、最低工資、工傷、社會保險等勞動法法定的保障,雙方權利義務基本靠實習協議來自行約定,受教育法規及民事法規的保護。 而就業協議指向未來勞動合同,所列明的未來勞動合同內容不得違反勞動法,但爲保障勞動關係的建立則可約定違約金,如學生未到單位報到則應支付違約金並簽署解約協議以便於下一次就業。

三者的區別

簽訂三種文書的注意事項

1、實習協議的注意事項

實習協議往往被大家認爲可籤可不籤,事實上籤訂是有必要的。對於學生而言,實習協議不僅是要向學校陳述實習體驗的依據,更是證明這段時間是學習的一部分,有關糾紛可以在學校得到合理處理,而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可以確定這段時間是實習,而不是勞動用工。學生應該關注的實習時間和實習補貼(如果有的話), 而用人單位則須關注學生的真實身份。

2、就業協議的注意事項

應關注報到日期、未來勞動合同的期限、試用期、薪酬、崗位、福利、違約金等,這些都是未來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涉及雙方根本利益。

3、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對於勞動者而言,主要確立合同期限、薪酬、崗位、試用期,而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很複雜,勞動合同的約定是保護用人單位利益的主要途徑。

相關法律問題

試用期內常見的勞動糾紛

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三方協議即告終止,此時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簽訂之後,雙方即正式確定了勞動關係。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項約定內容中,試用期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階段。因此,關於試用期的法律問題,提醒畢業生以下幾點:

(即是說:一般的.順序是先簽訂三方協議,然後報道時簽訂勞動合同,在其中規定相關的事宜以及試用期問題。而且,試用期間或結束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則它需要列舉相關的證據。)

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爲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國家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採用見習期,爲一年,試用期採用於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與醫院建立勞動關係的採用試用期。爲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能。見習期是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

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之所以稱爲試用,其含義就在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爲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的行爲,對於這種約定條律,法律一般確認爲無效。

試用期辭退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裏畢業生應當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無需提供自己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舉證責任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兩個試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單位還會第一個試用期過後與勞動者約定第二個試用期,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如果前後兩個試用期都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後在合同中確定下來,那麼,兩個試用期相加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的,則不合法,不超過則兩個試用期皆爲合法。

只籤試用期合同不籤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北京地區就有規定:北京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反推(如試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爲一年,反推依據按《勞動法》關於試用期限的相關規定)。另外《上海勞動合同條例》對此也有特別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