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親屬稱謂的德語,希望能幫到大家!
父親der Vater
爸爸der Papa
母親die Mutter
媽媽die Mama,
父母die Eltern (Pl.)
祖父母die Groeltern (Pl.)
祖父der Grovater
爺爺der Opa
祖母die Gromutter
奶奶die Oma,-s
伯父,叔父,姨丈der Onkel,-
姑媽,伯母,舅媽die Tante,-n
侄子,外甥der Neffe,-n,-n
侄女,甥女die Nichte,-n
夫婦das Ehepaar,-e
丈夫der (Ehe)Mann
妻子die (Ehe)Frau
孩子das Kind,-er
女兒die Tochter
兒子der Sohn
孫子der Enkel,-
孫女die Enkelin,-nen
兄弟姐妹die Geschwister (Pl.)
兄弟der Bruder (哥哥der ltere Bruder弟弟der jüngere Bruder)
姐妹die Schwester,-n
堂兄弟,表兄弟der Cousin,-s
堂姊妹,表姊妹die Cousine,-n
姐夫,連襟der Schwager
弟媳,嫂子die Schwgerin
舊中國親屬分類
舊中國對於親屬的分類:是重男輕女.以男子爲中心的宗法制度的產物,並不能科學地反映親屬關係的親疏遠近。我國最早將親屬分爲宗親和外親兩種,到明、清時.妻族從外親中分離出來。因此,舊中國親屬分爲:宗親、外親和妻親三種類型。
宗親
宗親,又稱木親、木族。是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親及其配偶和“在室女”。它由三部分親屬組成:一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親。如父、祖父、伯父、叔父、兄弟、子、孫子等。這類親屬同宗同姓,在舊律中又稱“木宗”或“正宗”:二是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親的配偶.如母、祖母、妻、兒媳、伯母等。
這些女性雖屬外姓,但由於與“木宗”男性結婚而加入了。“夫宗”.舊律稱之爲“來歸之婦”;三是出自同一祖先未結婚的父系女性血親,如未婚的女兒、姐妹、姑、侄女等。舊律稱之爲“在室女”。她們一旦出嫁,就脫離孃家的宗族而成爲其夫家宗族的宗親。如果真被夫“休棄”回到孃家,則又恢復其父親宗族的成員身份。實生活中,未能根木改變封建社會的親屬傳統,男性木位主義在親屬關係中仍然起着決定作用。
姻親
姻親是指以婚姻爲中介而產生的親屬關係,但配偶本身除外。如男女結婚,使雙方互與對方親屬產生了親屬關係。又如自己的親屬與他人結婚。使自己與他人產生親屬關係。這些親屬都稱姻親。根據我國婚姻家庭法學中比較公認的觀點。將姻親分爲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以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三種形式。
(1)血親的配偶。指自己的血親(包括直系和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子之妻(兒媳),女之夫(女婿),兄弟之妻(嫂、弟妻),姐妹之夫(姐夫、妹夫),伯、叔、舅之妻(伯母、嬸母、舅母),姑、姨之夫(姑夫、姨夫)等。
(2)配偶的血親。指己身的配偶的血親,如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夫之父母(公、婆),以及妻之伯、叔、姑、舅、妓及其子女,夫之伯、叔、姑、舅、姨及其子女等。
(3 )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親的丈夫或妻子,這種姻親不是以一次婚姻爲中介,鄭州婚慶而是以兩次婚姻爲中介而形成的`。如:夫與妻之姊妹之夫(連襟),妻與夫之兄弟之妻(燦嫂)等。由於這種關係相對比較間接、疏遠,有些國家的立法不以配偶的血親的配偶爲姻親。
我國有承認這種姻親關係的歷史傳統,如:國民政府民法“親屬篇”中,規定姻親不僅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還包括配偶的血親的配偶。至於血親的配偶的血親,各國立法一般不將其列入姻親的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