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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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XX,男,漢族,個體工商戶。

財產保全異議申請書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異議人就昆明市人民法院在受理信用社訴DDD貸款糾紛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車牌號爲:12345的本田小車一輛提出異議如下:

異議請求:

請求法院解除對12345的本田車的保全,將車返還異議人。並責令保全申請人承擔異議人由此給異議人所造成的5000元損失。

請求理由:

法院於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扣押的12345的本田小車的產權屬異議人所有,該案中原、被告相互勾結圖謀非法佔有異議人的車,應當解除扣押歸還異議人。其理由:

1.從事實上看:12345的車在昆明市車管所登記的戶主名爲DDD,這是事實。但該車是DS(四川宜賓江安縣人)於二000年八月購買,DS是購買該車的實際車主,因爲採用的是按揭方式,而DS因不是昆明市本地人,無法以自己的名義獲得銀行按揭,所以DS和DDD協商,DS所購車借DDD的名義向東風信用社進行按揭貸款。該車以DDD的名義按揭後,車一直由DS控制使用。在DS購買使用近三年後的2013年三月,實際車主DS經與異議人協商後,達成DS將該車以25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異議人的協議,異議人在支付了車款後取得該車。因此該車的所有權從2013年三月三日起歸異議人所有,現異議人已實際控制使用該車有一年半。該車按異議人與DS的購車協議,本應當在二00三年八月前過戶到異議人名下,因DS的違約未能及時爲異議人過戶,直到今年即二00四年八月,DS以要爲異議人去昆明辦理過戶手續爲由相誘,叫異議人將車開去昆明過戶,結果DS指使人採用暴力搶劫了異議人所有的12345號,在異議人報警後,西山區東風信用社也向昆明西山區公安局謊報DDD貸款詐騙,後經公安局對西山區東風信用社的報案審查後認爲不成立,公安局撤了案。但是東風信用社即通過貴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扣押了異議人的'車。我們有理由懷疑是原告和被告惡意串通,圖謀非法佔有異議人的車,該車的所有權應當屬異議人所有。

2.從法律上看: 12345車也應當屬異議人所有。

根據公安部給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的《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的問題的覆函》(2000)98號:“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爲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和公安部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覆的《關於機動車財產轉移時間問題的覆函》:“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是准予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因此,將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作爲機動車財產轉移的時間沒有法律依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機動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承擔責任。”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從法律上來講,12345車的所有權應當屬異議人所有.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異議人的所有的12345號車,雖然在公安機關登記的戶主是DDD,但不能因此認定其就是實際的車主;異議人與DS於二00三年三月三訂立購車協議後,即將該車交付異議人使用至今。即12345號車的所有權在一年半前就已經歸異議人所有。因此,法院現在採取保全措施扣押的12345號,是屬於案外人即異議人的財產,應當予以解除扣押,並責令財產保全申請人賠償異議人因此所受的5000元的損失。

此呈

昆明市人民法院

異議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