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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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要怎麼寫好呢?以下是爲大家分享的法院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範本,供大家參考借鑑,歡迎瀏覽!

法院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一:法院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王x,男,44歲,漢族,職工

被申請人:濟寧分行,負責人,李xx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泗水縣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09年10月10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提出管轄異議如下。

一、申請人、王xx與被申請人間無管轄約定

依據民訴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無合同關係,更不存在管轄權的約定。泗水xx和被申請人一直未與本案的另一被告王xx見上面,纔將後面提及的債權轉讓協議讓我簽字,該協議至今沒有王xx的簽字,被申請人當然也不會有與王xx間的約定管轄的相關證據,事實上,卷宗材料中也確實沒有相關證據。

二、本案依法應由泗水縣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民訴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本案中,申請人的住址是泗水縣金莊鎮尹城村,工作單位是泗水縣金莊鎮衛生院,另一被告王xx住址爲泗水縣泗河街道辦事處聖源居小區。依據民訴法的規定,本案兩被告的住所地均爲泗水縣,故本案當事人間在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應由泗水縣人民法院管轄。

三、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看,貴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1.被申請人不是《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是借款人(本案另一被告王德英)與泗水xx間所簽訂的合同,借款人以其所購房屋辦理了抵押,申請人爲該合同借款作了保證。該合同第四十二條約定:“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合同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下列方式解決:(一)向貸款人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二)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該條款未產生法律效力,因爲該合同當事人並未對兩個可選項進行選擇。退一步而言,即便是當初泗水xx與王x選擇了由貸款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之一的明確選項,該選擇(即約定管轄)也只能是在合同當事人即泗水xx和王xx間具有法律效力,該約定與被申請人無關。

2.被申請人與王xx、申請人無管轄約定

2008年10月10日,因泗水xx未找到王xx,故該協議書上至今未有王xx的簽字,申請人便在該債權轉讓協議預先加註了“擔保人:王x”。在被申請人向貴院提交的該份債權轉讓協議上雖有“中國xx銀行濟寧分行有權選擇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處理”字樣,但由於濟寧xx並不是該協議的當事人,即便是該債權轉讓協議有效,本協議當事人(泗水xx)爲第三人(濟寧xx)約定管轄的行爲也是無效的。因爲在訴訟當事人之間無約定管轄的情況下,只能依據由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權問題。

綜上所述,申請人、王xx(本案另一被告)與被申請人間無任何關於管轄權的有效約定,泗水縣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泗水工行與申請人間的債權轉讓協議中爲第三人(即本案中被申請人)約定的訴訟管轄無法律效力。貴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結合申請人向各級領導發出上訪材料來看,貴院原經辦該案的法官張xx確有違法操作立案之嫌,敬請貴院將該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泗水縣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濟寧市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篇二:法院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xxx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馬某某訴孫某某、江某某合同糾紛一案,第二被告江某某現基於以下理由特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如下:

一、<協議書>並沒有約定此糾紛由xx人民法院管轄,而只是約定了由“xx法院裁決”,實際上並不存在“x法院”。

二、貴院所在地a並非是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及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此條規定的只允許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約定管轄,並不允許約定超出以上範圍的法院管轄,因此<協議書>管轄約定的條款應是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效條款。

綜上所述,申請人基於以上事實與理由,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望貴院依法採納。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x日

篇三:法院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xx

申請人因xxx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07年9月6日收到貴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現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爲本案應由xx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是一份簽訂時間爲2006年11月1日的所謂<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xxxx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合同書>,實際上是申請人於2007年6月17日交給xxxx有限公司,用於<鋼材供應合同書>內部結算用的協議草案。該<合同書>不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時間,而且並未經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並未生效。

因此對於上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的條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申請人與xxxx有限公司的糾紛應當適用雙方於2006年11月18日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中爭端解決的條款。

其次,申請人與xxxx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第8條約定: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後60天還不能解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

再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爲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爲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爲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第3條約定: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將貨物運抵現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該條實際上確定了雙方簽訂的<建築鋼筋供應合同>採用的是送貨方式,依據法律規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是貨物送達地,也即申請人工程現場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xx人民法院對該案並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請予准許。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0x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