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出臺大病醫療保險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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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出臺大病保險新政 實際報銷比例不低於50%

貴州出臺大病醫療保險新政

方案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險覆蓋所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統稱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羣,切實有效減輕大病患者看病就醫負擔。

到2017年,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大病保險制度,與醫療救助等制度緊密銜接,共同發揮託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的公平性得到顯著提升。

根據方案,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爲當年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人。按規定享受城鎮居民和新農合基本醫療保障待遇資格的,同時享受大病保險待遇。並規定,參保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對經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

 醫療費用越高報銷比例越高

方案明確,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爲: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納入大病保險。起付標準可以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爲主要測算依據。

方案規定,對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支付比例不低於50%。隨着大病保險籌資能力、管理水平不斷提高,進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按照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險支付比例,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全面實施提高農村貧困人口醫療救助保障水平促進精準扶貧工作。

 規範流程 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醫療費用“一站式”結報

方案還提出,進一步完善信息系統,規範服務流程,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醫療費用“一站式”結報。

省內就醫的,參保人員持卡(證)在省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信息系統自動累加計算,出院時參保人員只結清個人負擔部分,屬於大病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由大病保險承辦機構按月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省內異地就醫的參保病人,需按規定在參保地辦理相關異地就醫手續

省外就醫的,已經實現跨省異地聯網結算的醫院,參保人員可以持卡(證)就醫,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只結清個人負擔部分,屬於大病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由大病保險承辦機構按相關規定流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未實現異地聯網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現金墊付,出院後回參保地按規定報銷。報銷所需資料按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