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辦理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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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認定、鑑定、待遇支付項目

工傷保險待遇辦理知識

(一)職工工傷的認定:職工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應30天內向資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需提供有關資料(詳情請諮詢資陽市人社局工傷科,電話26110806)。

(二)工傷職工傷殘鑑定: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向資陽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醫療期滿後一個月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可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需提供工傷認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詳情請諮詢資陽市人社局工傷科,電話26110806)。

(三)工傷保險待遇及支付範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工傷醫療費;住院治療伙食補助;外地就醫的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工傷康復費;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二、工傷保險就醫基本規定

(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時應及時到就近醫院實施搶救,待治療穩定後需轉入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

(二)工傷保險醫療費報銷管理

1、工傷保險醫療費報銷具體要求

履行了法定繳費義務的參保單位接到資陽市人社局做出工傷認定結論之後方可進入報銷程序。

(1)工傷認定前醫療費實行用人單位先墊支、工傷認定後再審覈報銷。

(2)工傷認定後(以工傷認定文件爲準)仍在治療的實行定點醫療記帳管理,由資陽市社保局與定點醫院辦理費用結算。

(3)工傷(職業病)舊傷復發就醫的,先到當地社保局填寫《舊傷復發就醫申請表》,當地社保局審批後到工傷保險定點醫院記賬治療。

2、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報銷範圍

(1)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2)未經社保局同意,擅自轉院所發生的費用;

(3)未經社保局同意,擅自安裝輔助器具的費用;

(4)不符合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的醫療費用;

(5)工傷認定申報時間超過30日後的,申報工傷認定前的一切醫療費用均由用人單位承擔;

(6)不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

三、工傷待遇辦理所需資料

(一)門診治療所需資料

提交身份證複印件、工傷認定文件、費用票據原件、門診費用明細清單、用藥處方(要求字跡清楚)、病情診斷證明書、相關檢查報告單等。

(二)住院治療所需資料

提交身份證複印件、工傷認定文件、住院費用結算票據原件、費用逐日清單、全套病歷、病情診斷證明書、材料費(1000元以上)醫院進價發票複印件、轉診轉院審覈表、相關檢查報告單等。

(三)工傷一次性傷殘待遇所需資料

提交身份證複印件、工傷認定文件、傷殘程度鑑定書原件。

(四)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所需資料

提交身份證複印件、工傷認定文件、傷殘程度鑑定書、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原件。

四、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所需資料

(1)當場死亡和搶救後死亡

提交工傷認定文件複印件、《死亡證明書》和《火化證》複印件、工亡職工身份證複印件、供養人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供養人員未領取其他社保待遇證明原件。

(2)享受1-4級工殘人員待遇後死亡

提交工傷認定文件複印件、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表複印件、《死亡證明書》和《火化證》複印件、死亡職工身份證複印件、供養人員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供養人員未領取其他社保待遇證明原件。

(3)享受供養親屬待遇資格審查原則

(A)出生年月均以公安機關核發的《戶口簿》爲準;

(B)養父母、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均以具有法律意義的資料爲準;

(C)審覈確定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資格的原則

①《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10年586號令)

②除遺腹子女外,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資格的一律按職工工亡時的狀態確定,以後不得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