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失業保險待所需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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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享受失業保險待所需遇條件,一起來看看吧。

享受失業保險待所需遇條件

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項目。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滿足如下條件: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那麼,什麼樣的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這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的,失業人員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出具書面證明;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五千元的罰款;因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拓展】失業保險的知識

失業保險基金的構成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1.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2.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3.財政補貼;

4.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專項基金。其特點:

一是強制性。即: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向規定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個人徵繳社會保險費。繳費義務人必須履行繳費義務,否則構成違法行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哪些單位、哪些人員要繳費,如何繳費都是由國家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沒有選擇的自由。

二是無償性。即:國家徵收社會保險費後,不需要償還,也不需要向繳費義務人支付任何代價。

三是固定性。即:國家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的需要,事先規定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對象、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在徵收時,不因繳費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而隨意調整。固定性還體現在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上,實行專款專用。

籌集失業保險金的五種方式

建立失業保險基金是失業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其他國家一般採取五種方式籌集失業保險所需資金:一是由僱主和僱員雙方負擔;二是由僱主和國家雙方負擔;三是由僱員和國家雙方負擔;四是由國家、僱員和僱主三方負擔;五是全部由僱主負擔。全部由僱主負擔失業保險所需資金的國家,主要採取徵收保險稅的辦法,目前只有個別國家採用。各國主要採取的是徵繳費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實行基金制,在基金來源上採取用人單位繳費和財政補貼的方式。實踐證明,基金制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是相適應的,可以爲失業保險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但由於只限於用人單位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造成收繳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若大幅度提高徵繳比例,勢必增加用人單位負擔。

在目前國家財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業經營狀況較爲困難的情況下,適當提高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並實行個人繳費較爲可行,也有利於增強職工個人的保險意識。

失業保險基金包括什麼

失業保險費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保證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所需資金支出。發展失業保險事業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責,一方面政府要組織好失業保險費的徵繳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業保險費不能滿足需要時,也有責任通過財政補貼的形式保證基金支出的需要。徵繳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併入基金,這是保證基金不貶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資金是指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及應當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罰款不在此列。

失業保險如何申請失業金

失業保險沒有退保的功能,但可以申請失業補貼金。

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若主動離職,是不支持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其失業金的領取有這樣方面的規定:累計交納滿一年不足兩年的時間的,可以領取到三個月的失業金,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爲六個月,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即兩年時間。 手續包括失業證,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失業登記,身份證等。相關手續需要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天內辦理有效。

失業保險退款規定:

失業人員在重新就業以後,以及在其他不符合領取條件時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應當退還。辦理失業保險金退款的手續是,退款人帶《勞動手冊》(未辦理用工手續的還需帶錄用證明)到區縣失業保險部門申請退款,失業保險部門覈定退款金額並填寫解款單,退款人到銀行解款後,再到區縣失業保險部門領取收據,並由失業保險部門在《勞動手冊》上做退款記錄、在計算機系統修改領取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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