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條款調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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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進一步規範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防範騙提、重複提取和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爲發生,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同意,決定將《鷹潭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部份條款作以下調整:

住房公積金條款調整通知

一、取消憑房屋產權證取得一年時間內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由於個人購買商品住房到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時間跨度較長,爲既保障房屋購買人能及時使用個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解決和改善住房問題,又規避一房重複提取行爲發生,決定取消職工購買商品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一年時間內支取個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二、明確購房行爲發生時間。爲規範職工購買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一年期時間的屆定,現統一明確以購自住房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日期作爲職工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爲發生時間。

購買二手房、單位集資建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的職工,仍可憑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一年內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個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

三、規範提取原則及標準:凡購買自住住房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必須遵循如下原則及標準:一是提取最高金額不得超出總房價的70%;二是執行一套房只能提取一次的`原則;三是五年內購房只能提取一次(按年提取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除外)。

四、提取方式。購買商品住房採取以下方式提取:一是對已付清房款的,在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一年之內可以提取,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個人帳戶;二是未付清房款的,以住房銷售“預收款收據”和已備案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一年內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轉入售房單位賬戶,抵沖末筆購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