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河南省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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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查詢有貸款記錄已結清,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房屋查詢無此套住房的,需提供買賣合同。下面小編爲你詳細的介紹相關情況,希望你喜歡。

2016河南省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調整

從河南省省直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獲悉,從10月15日起,省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調整。

根據調整,省直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貸款金額不超過相應最高貸款限額。夫妻雙方均在省直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正常連續繳存6個月以上,購買鄭州市區內住房、首次申請貸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60萬元;其他情況申請貸款的,貸款金額統一不超過40萬元。同時,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省直職工,月還款額度不超過家庭收入的60%。

而省直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個人貸款要嚴格按照繳存餘額規定的倍數發放。夫妻雙方均在省直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正常連續繳存6個月以上的,繳存賬戶餘額爲夫妻雙方餘額之和(不含近6期內一次性補繳金額,單身或配偶未在省直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繳存及繳存不滿6個月的,取借款人繳存賬戶餘額);此次申請貸款前6個月未辦理櫃面提取業務的,繳存餘額不足1萬元時,按1萬元認定,其他情況按實際餘額認定。貸款申請前6個月在櫃面辦理過提取業務的,按實際餘額認定。繳存時間不滿1年的,倍數值爲15,繳存時間超過1年的,每超過1年倍數值增加1。省直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貸款時,根據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餘額和繳存時間確定單筆貸款金額,單筆貸款金額應小於或等於繳存餘額乘以相應倍數的積。

此外,省直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首付款來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數量、借款人信用資質和購房合同真實性等情況加強實質性審覈。徵信查詢有貸款記錄已結清,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房屋查詢無此套住房的,需提供買賣合同。對於非鄭州市戶籍居民家庭已有1套住房,再次購買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

【解讀】

貸款金額與繳存餘額掛鉤繳存時間長、賬戶餘額多的職工貸款額度高

劉社說,簡言之,就是繳存時間長、賬戶餘額多的職工貸款額度高;繳存時間短、賬戶餘額少的職工貸款額度低。

根據新政,職工貸款月還款額不超過家庭收入的60%。此外,對於非鄭州市戶籍居民家庭已有1套住房,再次購買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這一政策,自2016年10月15日起實行。

爲何要出臺此政策?據知情人介紹,這一政策,跟鄭州最近出的房地產調控政策有關。據介紹,依據《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鄭政辦 2016 60號)第四條: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單筆最高金額同時按三個條件覈定,一是貸款金額不超過相應最高貸款限額,二是嚴格按照繳存餘額規定的倍數發放個人貸款,三是月還款額度不超過家庭收入的60%。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單筆最高貸款額度以一、三兩個條件覈定。因此,省直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出臺這一政策。

政策全文

省直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爲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鄭政辦﹝2016﹞60號)精神,結合省直實際,現對省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進行如下調整:

一、單筆貸款最高金額同時按以下三個條件覈定:

1、貸款金額不超過相應最高貸款限額

夫妻雙方均在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正常連續繳存6個月以上,購買鄭州市區內住房、首次申請貸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60萬元;其他情況申請貸款的,貸款金額統一不超過40萬元。

2、嚴格按照繳存餘額規定的倍數發放個人貸款

貸款金額不超過繳存餘額的規定倍數:根據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餘額和繳存時間確定單筆貸款金額。單筆貸款金額應小於或等於繳存餘額乘以相應倍數的積。夫妻雙方均在省直公積金正常連續繳存6個月以上的,繳存賬戶餘額爲夫妻雙方餘額之和(不含近6期內一次性補繳金額,單身或配偶未在省直公積金中心繳存及繳存不滿6個月的,取借款人繳存賬戶餘額);此次申請貸款前6個月未辦理櫃面提取業務的,繳存餘額不足1萬元時,按1萬元認定,其他情況按實際餘額認定。貸款申請前6個月在櫃面辦理過提取業務的,按實際餘額認定。繳存時間不滿1年的,倍數值爲15,繳存時間超過1年的,每超過1年倍數值增加1。異地貸款依據繳存地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認定繳存賬戶餘額和繳存時間。

3、月還款額度不超過家庭收入的60%。

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單筆最高貸款額度以1、3兩個條件覈定。

二、其他有關規定

1、對首付款來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數量、借款人信用資質和購房合同真實性等情況加強實質性審覈。

2、徵信查詢有貸款記錄已結清,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房屋查詢無此套住房的,需提供買賣合同。

3、對於非鄭州市戶籍居民家庭已有1套住房,再次購買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實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仍按原規定執行。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