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學識都 人氣:1W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自1998年正式設立發展至今,可以說在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面成績還是顯著的,至少使我國城鎮住房分配製度從實物分配向貨幣分配起到了引導作用和主流作用。但是我們必須看到隨着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明顯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而且不順應時代發展改革這個制度,可以說已經引起了廣大繳存者的非議與不滿,長此以往將得不到廣大繳存人的認可和支持,難以繼續發展。

淺談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現在公積金制度面臨許多根本性制度性系統性的問題。作爲一項全國性的系統住房保障制度,從法律體系、管理模式上、隊伍建設上、業務操作規範和流程上、監督和激勵機制、以及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作爲個人的財產的分配問題,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符合法律和統一的法律層面的保障。目前全國僅僅一項條例,力度明顯不夠。我個人就以下幾個問題談談個人的觀點和對策:

一、公積金立法方面問題

目前我國公積金制度的全國性統一法規僅1999年頒佈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沒有與之相配套的法律規範。雖然從機構及其職責、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監督和罰則做出了規定,但是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保障,很多問題就僅僅是紙上談兵。例如繳存方面,規定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都要求在成立之後的一定時間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的開戶和繳納工作。但是實際情況呢,往往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把公積金作爲一種福利制度加以執行,相當部分的私營企業還有相當部分的國有企業,涉及到本身的既鍀利益,是不可能執行這項制度。因爲對企業來講,沒有法律不構成強制性,違法成本太低,同時作爲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地位尷尬,幾乎是無法可依。

因此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體系制度以適應住房公積金事業的發展,首先爲住房公積金制度立法,其次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體系、運行模式、管理制度配備完善的行政法規,再者建立統一的自上而下的各項制度,最後地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只有自上而下的制度保障建立了,才能做到有法可以,有章可循。

 二、具體制度和管理模式不盡合理

1、各個部門對公積金監管形同虛設。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管理模式、機構、人員任命等等系列問題都做了規定,但是仔細研究,能夠具體落實的的卻少之又少,具體問題均不具備可操作性。例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組成問題,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管理委員會的主任由社會有公信力的人士擔任。負責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實際工作中這些代表或者人員都身兼數職,同時房委會作爲一個臨時機構,不可能對住房公積金的具體工作有較多的瞭解,實際在每年一次的房委會的具體決策中能起到什麼作用就可想而之。又例如管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儲、財政監督這個問題,各個機構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具體起到什麼作用大家心知肚明。房委會決策形同虛設,財政更多的監督了管理經費,銀行順從了中心這個大客戶。從制度本身而言,願望是美好的,但是不是很貼近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際。

2、公積金管理中心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從具體政策的制定、運用、監察都是有管理中心具體運做,既是比賽規則的制定者,又是比賽的參與者,更是比賽結果的總結者。這其中的資金運作,住房公積金各項信息報告和報表格式都沒有一個自上而下統一的模式,定期向社會公佈公積金的歸集、貸款、提取明細、投資收益的分配、保值增值情況及其重大事項的定期披露,沒有一個具體的制度規範,難以起到制約作用。權利監督出現真空,住房公積金被挪用並非偶然,而是現行制度缺位使然。

因此建立合理切實可行的監督管理體制是非常必要的,要變治病爲防病,管好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住房儲金。

3、沒有一套統一的成熟的硬件配備和管理系統。由於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各自爲政,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資源的浪費也是驚人的。現在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都實現了信息化管理,各地根據情況不同的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進行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的開發、使用和維護,並且根據住房公積金業務的不斷髮展進一步的研發和投入,重複建設和重複投資時有發生。

具體到這個問題,我個人認爲住房與建設部門應該牽頭,仿效銀行、保險業的成熟經驗,徵求各地住房公積金的意見和需求,開發一套較爲合理的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集中統一使用和管理,能夠有效的監管住房公積金的資金運做和流動,這樣更有利於管理者、監督者明瞭的對各項公積金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應該說從制度上、手段上實現全國或全省的遠距離監控提供了平臺,也加大了政策透明度、資金的安全度,更能促使管理者更加規範的運用資金。

4、住房公積金管理本末倒置。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是住房公積金的啓動器,住房公積金的一切管理工作重點應當放在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方面。人力、物力、財力、制度必須爲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增長保駕護航。但是目前的實際情況是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增長幅度明顯遠遠低於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的增長幅度。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率在大部分地區都徘徊在50-60%。但是很多地方的資金運用率都達到了90%多,有的甚至出現了倒掛。這不得不值得我們深思。究其深層次的原因,是住房公積金的.繳納除了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國有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餘下的可以說在公積金繳存方面,意識是比較淡薄的,僅僅從免稅上激勵,不能帶來巨大促進。

因此作爲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者,在增加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數,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下大力氣,只有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這個住房公積金的啓動器不斷強大,才能促進住房公積金事業的又快又好發展。當然住房公積金歸集的增長一方面依賴於我們做大量的工作,另一方面在制度上,必須把住房公積金制度上升到法的高度,只有上升到法的高度,要靠法不能靠罰。因此住房公積金儘快立法就迫在眉睫,立法關係到這項事業的生存和發展壯大。有法可以了,管理者執法嚴了,加大違法者的違法成本,給執法者的執法提供強大的法律依據,必將從根本上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量,維護廣大職工的利益。

三、增值收益的分配問題

對於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又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房的補充資金。但是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單位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對於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於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本着誰收益誰付費目前沒有疑問,那麼把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於建設城市廉租房的補充資金,目前爭議較大。根據《物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其他合法權益。第六十六條有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既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那麼作爲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的自然也應歸職工個人所有。沒有徵得所有者的同意而無償的將本應由職工所有的增值收益作爲建設城市廉租房的補充資金,把解決住房困難職工的應由政府承擔的責任或者說是政府的職能轉嫁給了住房公積金廣大繳存職工,於理於法都不合適。

因此我個人建議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作爲建設城市廉租房的補充資金沒有問題,但是必須明確兩個問題,一是用此資金建設的城市廉租房所有權必須歸廣大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二是承租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建設的城市廉租房的受惠人羣,確定由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建設城市廉租房應由廣大繳存了住房公積金但是由於各種困難符合享受城市廉租房的這部分繳存人來承租。解決了這兩個問題,一方面解決了資金的歸屬問題,明確資金歸廣大繳存人,那麼建設的保障房也歸廣大繳存人。另一方面有利於緩解公衆長期以來對住房公積金劫貧濟富的責難。對於長期繳納公積金,但是實際收入水平不高,已經符合申請城市廉租房。目前的城市廉租房明顯不能滿足申請人的需求。這樣用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建設廉租房將有力的緩解這個問題。這也是使用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廣大繳存人對給予自己資金支持的弱勢羣體的一種支援、救助。同時在整個社會範圍也同樣解決了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壓力。

當然住房公積金事業在十幾年的發展歷程中,儘管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需要看到的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改善職工住房條件、推動住房制度改革方面功不可沒。但是我們也要清醒的認識到,目前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必須從上到下、從體制機制上、管理模式上下大功夫,僅在細枝末節上修修補補,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當然我個人認爲如果能將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力結合,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