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青島最低工資標準

學識都 人氣:7.84K

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僱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今天小編就爲大家準備了山東青島最低工資標準,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山東青島最低工資標準

省政府近日下發《關於公佈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16〕117號),調整全省最低標準。從2016年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按地區分別調整爲:1710元、1550元、13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爲17.1元、15.5元、13.9元。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等情況,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前兩檔,即:駐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600元調整爲17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6元調整爲17.1元;駐即墨市、膠州市、萊西市、平度市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450元調整爲15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4.5元調整爲15.5元。今年青島的標準是我省較高的兩檔,其中六區最低工資標準是按全省最高檔進行上調。據悉,自1995年青島市首次提出用人單位最低工資標準後,到2016年已經進行了15次調整。

企業支付最低工資標準有“紅槓”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爲提供了正常勞動。

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爲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進城務工人員如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其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各項目有“範圍”

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下列各項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之內,用人單位要另行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發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定由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支付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卹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

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

企業擅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有“處罰”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徵得本企業工會同意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自執行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工資管理權限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因、期限、涉及職工人數。企業目前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及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意見。駐市內三區中央、省、市屬企業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其他企業向所在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告。企業需延期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應按上述要求重新報告。

企業不履行報告制度、擅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有“處罰”。企業擅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履行報告制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2006年山東省人民政府令188號),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