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青島住房公積金“新政”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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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自3月10日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進行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也將實施新的管理辦法。

2014年青島住房公積金“新政”解讀

據介紹,此次公積金貸款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申貸資格的繳存標準調整,主要包括,借款申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滿12個月(即滿365 天),申貸時賬戶是正常繳存狀態,且在申請貸款的近12個月內,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二是貸款額度計算調整,包括將貸款額度計算公式中的還貸能力系數調整爲30%,同時增加個貸餘額倍數法和單方、雙方正常繳存職工家庭申貸額度限制,並按“就低”原則確定貸款額度,其主要內容爲,將貸款額度計算公式中的還貸能力系數由40%調整爲30%。貸款額度增加個貸餘額倍數法,按照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申貸時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餘額的15倍計算,同時對賬戶餘額設置5000元的起點數,賬戶餘額低於5000元的,按5000元計算;對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申貸時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餘額的20 倍計算,同時對賬戶餘額設置1萬元的起點數,賬戶餘額低於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細化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標準,對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貸繳存條件的,購買新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爲60萬元、購買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貸款最高額度爲35萬元;借款人僅本人符合申貸繳存條件的,購買新建住房貸款額度最高爲36 萬元、購買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貸款額度最高爲21萬元。

住房公積金提取“新政”主要包括,一方面對低收入職工適當放寬提取條件,新增了戶籍遷出本市或戶籍不在本市,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並離開本市的提取情形,將失業3年方可提取改爲失業2年即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另一方面按國家相關規定,取消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後,其父母及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不含具有產權的父母及子女)等,以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互助和保障功能,確保制度更加公平。此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還對提取條件、提取人範圍、提取額度和監督管理等提取業務進行了全面規範,特別是針對騙提套提住房公積金行爲進行了約束,切實保障職工權益,有效防範違規提取行爲。

此次新修訂的《青島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規範了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對象和條件,明確借款申請人應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提出申請人購買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產權人)不得爲其配偶。辦法還調整了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的方法,增加了個貸餘額倍數法。同時明確提出,還貸能力計算公式、賬戶餘額倍數、最高貸款額度,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訂,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通過後執行。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人士表示,本次貸款政策的調整,不影響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櫃面已受理登記的公積金貸款,新政實施前已受理登記的借款職工,仍執行原政策。此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根據資金歸集使用情況,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進行動態調整,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