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費上浮 我國社保繳費率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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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費標準上浮基於社會平均工資的增長

社保繳費上浮 我國社保繳費率有多高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但目前我國的確存在五險一金佔工資比例偏高狀態,急需廣集民智、集中攻關,制定一個符合國情、統籌各方、切實可行的頂層設計。

步入2015年,《經濟日報》記者梳理,全國已有天津、重慶、福建、江西等地執行新的社保繳費基數標準。與2014年相比,用人單位和職工需要繳納的社保費用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上漲。

天津市人社局近日公佈,2015年天津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基數的最低和最高標準分別爲2812元和14058元。據記者查詢測算,天津2015年城鎮職工社保繳費基數下限上調282元,上限則上調了1278元,漲幅分別爲11%和10%。

公開信息顯示,除天津市外,2015年1月1日起,福建省無僱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月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按1600元執行,按此標準計算,月繳納養老保險費將比以往增加60元;在江西省,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2015年繳費基數最低爲1550元、最高爲11625元,較去年分別增加130元和975元。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勞動關係系主任喬健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各地對社保繳費基數的調整,主要是基於上一年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增長。但由於歷史和現實原因,社會平均工資存在虛高成分,並不能完全反映出社會羣體平均收入的真實情況。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擴大參保繳費覆蓋面,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但目前情況是,除了每年持續上調的繳費基數外,我國企業職工的社保繳費率一直居高不下。目前,我國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5項社保的繳費比例,企業爲29.8%,其中養老20%、醫療6%、失業2%、工傷1%、生育0.8%;個人累計已達到11%左右,合計超過個人工資的40%,在國際上屬於偏高水平。

“如果說,五險一金已經達到與可支配工資對等的程度,確實到了比較高的程度。”喬健認爲,社保繳費基數提高幅度過大,勢必會加大企業和低收入羣體的繳費負擔。

爲什麼會出現五險一金佔工資比例偏高的狀態?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院長劉燕斌分析認爲,一方面,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時間較晚,由於歷史原因造成了部分人員沒有繳費或繳費積累不足,但按規定仍可享受社保待遇,爲此社會保險基金需要承擔鉅額的“改革成本”以支撐運行;另一方面,我國老齡化程度的加速、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空間有限等問題,也使社會保險費率需要保持在較高的水平上。

與此同時,養老金的替代率水平是否能夠得到相應提高,同樣成爲社會關注的'熱點。所謂養老金替代率,是指勞動者退休時的養老金領取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間的比率,是衡量勞動者退休前後生活保障水平差異的基本指標之一。

“從勞動者角度來看,最關心的就是社保的繳費和收益。”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執行研究員高慶波說。

面對備受關注的養老保險統籌,急需廣集民智、集中攻關,制定一個符合國情、統籌各方、切實可行的頂層設計。

在喬健看來,從收入分配角度考慮,應注意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和協調。比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與企業並軌的同時,需要進一步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特別是規範收入分配秩序。

“城鎮居民收入的差距進一步縮小,將有利於提高低收入人羣參保和繳費能力。當最低工資保障水平不斷提高,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切實有效實行後,低收入人羣纔會有意願加入到社會保險中來。”喬健說。

財政部發布《關於2013年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決算的說明》顯示,2013年,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35994億元。不過,按照現行規定,這筆錢只能存銀行、購買國債,雖然保證了基金安全,但基金收益較低,趕不上物價上漲幅度,這就造成了社保基金的貶值。如何實現既降低繳費水平,又不影響當期社保繳費收入,尚需進一步研究。

據人社部方面透露,目前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方向已經確定,在具體方案的設計上,重點是統一確定繳費的基數和費率,歸集中央統籌基金進行省際的餘缺調劑,同時允許省級地區在確保全國統籌的前提下,有一定的費率和待遇調整浮動幅度,從而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社保繳費基數上浮,是否合理和有效率?

步入2015年,全國已有天津、重慶、福建、江西等地執行新的社保繳費基數標準。與2014年相比,用人單位和職工需要繳納的社保費用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上漲。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勞動關係系主任喬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各地對社保繳費基數的調整,主要是基於上一年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增長。但由於歷史和現實原因,社會平均工資存在虛高成分,並不能完全反映出社會羣體平均收入的真實情況。(1月5日《經濟日報》)

此輪社保繳費基數標準上調,其實無甚特別。在社保繳費基數與職工平均工資的聯動機制內,隨着後者連年走高,前者也必然會相應拉昇。這種公式化的數學計算,原本不至於引發爭議。真正的問題,其實來源於兩個層面。一者,此間企業職工的社保繳費率,本就長期居高不下;再者就是,關於社會平均工資的統計,似乎也同樣難以令人充分信服……此刻,用以確定“社保繳納基數”的,那套僵化的置換公式,以及支撐其運轉的數據基礎,無疑都有待重新檢視。

倘若我們承認,“社保繳費佔工資比例過高”,那麼最直接的改變方法,就是修正既有的計算方式。但現實中,各地卻在偏執地堅持“把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作爲社保繳費基數”。這意味着,將畸高的職工繳費率,加以固定化和長期化。顯然,此類做法與“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改革承諾,無疑背道而馳——事實上,只有將更多因素納入社保基數計算(比如貨幣購買力、物價指數、多樣的收入形式等等),才能儘可能地緩解職工的繳費負擔。

很長時間以來,“職工平均工資”都被作爲,制定社保繳費基數的前提數據。而與此同時,針對此一數據早已“信息失靈”的指摘,卻一直不絕於耳。在這其中,最爲有力的質疑,莫過於指其“統計口徑過窄”:大量的外來務工人員、私有企業職工,被剔除在有效的數據調查之外。而需要釐清的是,這部分人羣,恰是“擴大參保繳費覆蓋面”的關鍵所在。動輒將之忽略不計,極大損害了“社會保險”的適用性與吸引力。

通常,社保繳費基數標準上調,很可能會加重個人負擔。這種“可能性”,一旦加諸於低收入職工羣體,幾乎會成爲一種必然。現行政策規定,“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爲繳費基數”。這其實意味着,一旦上調社保基數最低標準,會直接致使這部分人支出增加。而衆所周知,低收入者本就是“價格敏感羣體”。社保繳費壓力加重,極可能誘使其被迫“棄保”。

社會保險,雖然是帶有強制色彩的安全制度。可即便如此,社保的規則設計,也不應迴避,關於其是否科學和有效率的追問。至少,浮動的社保繳費基數標準,不應成爲民衆的現實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