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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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傷保險賠償流程分哪幾步?具體如何?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江西省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江西省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工傷保險理賠第一步:提交工傷報告

2015年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的職工發生因公致傷的事故以後,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工傷保險理賠第二步:工傷認定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爲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工傷保險理賠第三步:工傷鑑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爲。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工傷保險理賠第四步:協商賠償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工傷保險理賠第五步: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 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啓動再審程序。

延伸閱讀

特殊工傷認定情形

1、無證駕駛不一定不構成工傷,行人被車撞傷卻不一定構成工傷。

(一)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傷亡的,可能構成工傷。

對於這個問題,最高院開始是認爲不屬於工傷的,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導致傷亡的,應否認定爲工傷問題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182號)中,“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導致傷亡的,不應認定爲工傷。”

但在後來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無照駕駛無證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請示的答覆》(【2011】行他字第50號)中,則明確“第一種意見認爲:趙雙存生前無駕駛證駕駛無牌照摩托車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對該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趙雙存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與駕駛另一機動車的王中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但對趙雙存因無照駕駛無照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公安機關並未認定該行爲屬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本案中趙雙存因機動車事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且沒有證據證明趙雙存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故趙雙存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法應定性爲工傷事故。”

我們則認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要在交通事故中不負主要及以上的責任的,就屬於工傷,而無證駕駛並不必然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即使無證駕駛,也不一定需承擔主要及以上的法律責任,也即可以認定爲工傷。

(二)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交通事故,不一定爲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可知,交通事故中將員工承擔全部及主要責任的事故排除在外。

2、離退休人員(進城務農工除外)與現在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工傷,爭議較大。如果繼續留在原單位的,應按工傷處理,但如果是到了新的單位,除非新的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否則無按工傷處理的依據。

(一)離退休後到新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爲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按工傷處理。

此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覆(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號)中有明確的規定,似乎並無爭議“……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爲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在“邱某與湘潭某建材公司僱員受害賠償糾紛上訴案”【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潭中民一終字第342號】中,對此卻有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一審認定需按工傷進行處理,但二審改判,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根據該規定,因是勞務關係,所以無法認定工傷。

(二)達到退休年齡後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到新單位,如已繳納工傷保險的,按工傷處理。

此爲最新規定,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下簡稱“若干意見”)第二條第二款項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爲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該規定與上述[2007]行他字第6號文的規定基本一致。

(三)達到退休年齡後後留在原工作單位,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原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若干意見第二條第一款項中明確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3、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應認定工傷。

理由如下:

(一)工傷保障的本意是保護因工受傷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鑑於我國目前工傷保障範圍在逐步擴大,職工退休年齡有延長的呼聲,且農民工進城務工有老齡化的趨勢,爲了更好地保障依然務工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着事實勞動關係。

(二)與民事賠償方式相比,工傷保障更有利於維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如果要求申請人走民事賠償途徑,採用的是過錯責任,保障範圍相對較窄,且申請人舉證相當困難,這不利於充分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工傷認定採用的是原因責任,在保障範圍、舉證責任等方面更有利於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從保護因工遭受傷害的勞動者,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勞動保護的角度出發,也應當將其納入保障範圍。

(三)受傷職工除年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外,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與其他職工並無任何差異,僅僅一句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不予工傷認定缺乏法律依據。從平等保護角度看,也應當認定符合認定條件。

此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覆》([2012]行他字第13號)中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4、將工程外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用工方,發包方需承擔工傷責任。

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