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是怎樣的?下面爲大家整理了2016年適用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一覽表,歡迎閱讀!
工傷保險待遇一覽表(簡要)2016年適用標準
待遇項目 | 標 準 | ||||||||||||||
醫療待遇 | 醫療費 | 醫療工傷應當在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就以,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標準的由工傷基金支付(參保) | |||||||||||||
伙食費 | 在我市範圍內住院伙食補助費15元/天,在我市範圍外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25元/天 | ||||||||||||||
住宿費 | 到統籌地區以外住宿費實行每天限額150元(住院期間不予計算),憑票據報銷 | ||||||||||||||
交通費 | 到統籌地區以外就以所需的汽車(不包括出租車)、火車(限二等軟座以下)、輪船(限三等艙位以下) | ||||||||||||||
停工留薪期 |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
輔助器具 | 國家標準 | ||||||||||||||
傷殘待遇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一 級 | 二 級 | 三 級 | 四 級 | 五 級 | 六 級 | 七 級 | 八級 | 九 級 | 十 級 | ||||
27 個 月 | 25 個 月 | 23 個 月 | 21 個 月 | 18 個 月 | 16 個 月 | 13 個 月 | 11個月 | 9 個 月 | 7 個 月 | ||||||
定期傷殘津貼 | 90% | 85% | 80% | 75% | 70% | 60%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30 個 月 | 25 個 月 | 10 個 月 | 7 個 月 | 4 個 月 | 2 個 月 |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30個月 | 25個月 | 10個月 | 7個月 | 4個月 | 2個月 | |||||||||
生活護理費 | 1完全不能自理50% 2大部分不能自理40% 3部分不能自理30% (標準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
工亡待遇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
喪葬補助金 | 6個月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
供養撫卹金 | 配偶40% 其他30% 孤寡老人、孤兒40% (本人工資爲基數,綜合不超過本人工資) |
說明:
1、藍色加黑字體的項目由用人單位支付;
2、本表所指“本人工資”爲工傷職工工傷或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工資;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傷殘津貼計算基數爲本人工資;
4、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基數爲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15年浙江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爲4031元,目前尚未發佈最新數據標準,仍按2015年標準計算);
5、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1195元×20=623900元(2016年最新標準)
一、工傷死亡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爲:
a、配偶每月爲40%×本人工資;
b、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爲30%×本人工資;
c、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基礎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不滿18週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週歲;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20週年,但55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週歲減少1年,70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016年2月29日,國家統計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佈2015年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爲623900元。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一級爲27個月×本人工資;
b、二級爲25個月×本人工資;
c、三級爲23個月×本人工資;
d、四級爲21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至辦理退休之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a、一級傷殘津貼爲本人工資×90%;
b、二級傷殘津貼爲本人工資×85%;
c、三級傷殘津貼爲本人工資×80%;
d、四級傷殘津貼爲本人工資×75%;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傷殘職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項賠償項目的,按以下標準計算一次性支付: 1級傷殘的爲待遇基數的16倍,2級傷殘的爲待遇基數的14倍,3級傷殘的爲待遇基數的`12倍,4級傷殘的爲待遇基數的10倍。(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爲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爲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三、五級至六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五級爲18個月本人工資;
b、六級爲16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安排工作的,此項賠償無;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a、五級爲本人工資的70%;
b、六級爲本人工資的60%;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五級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 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而用人單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提出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工作或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9、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五級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四、七級至十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a、七級爲13個月本人工資;
b、八級爲11個月本人工資;
c、九級爲9個月本人工資;
d、十級爲7個月本人工資;
2、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3、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4、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5、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6、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七級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否則構成違法解除,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七級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注:
1、省內各市、縣、區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爲準。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