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鄉醫療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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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鄉醫療救助政策

合肥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2〕11號)、民政部等四部門《關於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工作的意見》(民發〔2012〕21號)和省民政廳等四部門《關於印發安徽省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5〕11號)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救助對象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對象”);

(二)農村五保戶、社會散居孤兒;

(三)城鄉低收入家庭(低保標準1.8倍)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以下簡稱“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

(四)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指因醫療費用支出超過家庭負擔能力,導致家庭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低保家庭標準的患者本人);

(五)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在各類醫療救助對象中,要重點加大對重病、重殘兒童的救助力度,其中對符合上述醫療救助條件的農村0-14週歲(含14週歲)兒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患者予以重點救助。

二、救助病種

(一)對重點救助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戶、社會散居孤兒)不設病種限制;

(二)對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實施醫療救助,須是重病、重症慢性病或門診特殊病種(符合附件規定的病種),以及縣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病種。

(三)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醫療救助範圍:

1、自殺、自殘、打架鬥毆、酗酒、吸毒;

2、鑲牙、整容、矯形、配鏡;

3、有第三者賠償責任的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

4、違法、違規、違章造成的傷害;

5、其他由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的不屬於醫療救助的範圍、情形。

三、救助標準及辦法

(一)資助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戶、社會散居孤兒、和城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參加當地合作醫療和醫療保險,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參合(保)資金。

(二)對已參合(保)的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對象、社會散居孤兒住院治療產生的費用,經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各類補充醫療、商業保險等(以下簡稱“各種保險”)補償及優撫醫療補助後仍難以負擔的個人自付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救助65%;對未參合(保)的上述救助對象住院治療產生的費用經各種保險補償後仍難以負擔的個人自付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救助50%;對符合附件規定的門診特殊病種的上述對象,在醫保定點醫院發生的門診特殊病範圍內的病種所產生的門診費用參照上述標準執行。對城鄉低保對象住院和門診年度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2萬元,對農村五保戶、社會散居孤兒和城鄉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住院和門診年度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3萬元。對農村五保戶、社會散居孤兒和城鄉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救助比例增加15%。

(三)對已參合(保)的城鄉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患附件規定重病病種住院治療產生的費用,經各種保險補償後仍難以負擔的個人自付費用,按照個人自付費用年度累計2萬元爲醫療救助起付線,超過醫療救助起付線的個人自付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救助35%;對未參合(保)的上述救助對象在住院治療產生的費用,經各種保險補償後仍難以負擔的超過醫療救助起付線的.個人自付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救助25%;對符合附件規定的門診特殊病種的上述對象,在醫保定點醫院發生的門診特殊病範圍內的病種所產生的門診費用參照上述標準執行。上述對象住院和門診年度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5萬元。

(四)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縣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救助標準和比例由各縣區民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合理確定。

(五)對救助對象中的重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視情實施醫前(非定點醫院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元,定點醫院救助金額不超過2000元)、醫中或醫後救助;對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可視醫療救助資金年度結餘情況給予小額門診醫療救助,年人均不超過500元。

(六)各區要積極開展重症慢性病門診及城鄉低收入重病患者“一站式”即時結算;探索制定異地轉診就醫的具體程序和結算辦法,努力實現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和醫療救助的“一站式”即時結算。對在各區定點醫院進行“一站式”結算的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救助比例增加10%。

(七)對農村0-14週歲(含14週歲)兒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患者救助,按皖衛農〔2010〕34號確定的治療定額付費標準和醫療救助標準實施救助。

(八)各區民政部門可制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方案,報市局備案後可進行二次救助,各區醫療救助結餘資金可用於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九)醫療救助只對救助對象當年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救助,原則上不跨年度救助。年度醫療救助時限截止當年10月末,11月1日至12月31日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納入下年度救助。

四、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穩步推行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醫療救助費用辦法。醫療救助的定點醫療機構及用藥範圍、診療項目等,原則上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定點醫療機構要取消救助對象住院押金,推行診療費用優惠減免,確保困難羣衆及時入院接受治療。

積極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跨區域異地即時結算,加快推進醫療救助信息系統與醫院結算終端對接,實現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

原則上,醫療救助應在基本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實施。定點醫療機構要降低或取消救助對象住院治療入院預繳費用,確保困難羣衆能及時入院接受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