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工上班遇車禍不算工傷警示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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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早上,63歲的浙江省臨海市環衛工人畢女士在臨海崇和門廣場附近清掃。旁邊小巷飛速開出一輛麪包車,併發生側翻,將畢女士壓在車下。經醫院診斷,“雖然無生命危險,但後續治療費用較大”。而畢女士家庭狀況難以承受每天幾千元的治療費。據處理事故的警官介紹,“肇事麪包車只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只能賠付1萬元”。按道理,在工作期間受傷應該算工傷。但據畢女士家屬反映,畢女士所在環衛所的領導認爲這不算工傷。臨海環衛處負責人告訴記者,按規定,符合工傷保險繳納條件的工人,男性需在60週歲以下,女性在50週歲以下,“因爲年齡原因,只能籤勞務合同,無法購買工傷保險。受傷後也無法申報工傷”。

環衛工上班遇車禍不算工傷警示了誰?

因爲工作差點送了命卻不能算工傷,正忍受着劇痛的畢女士聽後會不會更加痛苦?年齡是讓畢女士無法獲得工傷保險的那隻“攔路虎”嗎?這是很多網友不能理解的地方,也是本事件引起關注的焦點。

關於工傷認定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爲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第14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可見,法律並沒有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作爲限定工傷保險範圍的依據。

關於年齡,勞動法只禁止僱用不足16週歲的`童工,並未對“超齡”後繼續工作所享受的權益作出限制。根據法無禁止即爲自由的權利原則,超過退休年齡的人仍有勞動的權利,也理應享有相應的法定權利。例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勞動崗位沒有貴賤之分,超過退休年齡繼續留在環衛崗位的畢女士應同樣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畢女士所在單位的領導或許知曉法律規定後能補繳上工傷保險,也有用人單位明知應該給上卻僥倖沒人查沒人告就得過且過,一旦出事,把所謂的“超齡規定”一擺,勞動者自認倒黴的也很多。爲防止“店大欺客”,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償。

畢女士的遭遇提醒有關部門,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規的檢查不能鬆懈,也提醒一些因擔心到手收入而放棄社會保險的上班族,社會保險法規定享有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由用人單位和個人雙方依法繳納。它們會在最困難的時刻來幫你一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