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州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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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的規定,繳費單位應按其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個人按其本人月工資總額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017年福州社保繳費基數比例新規定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不得低於省人民政府公佈的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達到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按300%作爲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300%以上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當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低於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時,以最低工資標準爲繳費基數;當工資總額高於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據瞭解,2016年調整後的福州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位居第二檔。福州市月最低工資標準1350元/月,比去年每月提高了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爲14.4元/時,比去年每小時提高了1.9元。

目前福州市區的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爲1350元,上限標準爲11910(3970*3)元

工傷保險繳費最低基數不得低於上年度福州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上年度福州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2016年度福州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爲4903.25元(2016年度福州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爲58839 元),2016年7月-2016年6月福州市工傷保險參保職工繳費基數最低不得低於2941.95元/月,最高不得高於14709.75元/月。

社會保險法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社保比例:最低基數 1500

(1)、養老保險 單位:18%(¥270)個人:8%(¥120)

(2)、失業保險 單位:1%(¥15) 個人:1%(¥15)

(3)、工傷保險0.5%~3%(最低基數:2404.45,最高基數;12022.25) 服務型企業:0.5%(¥12.02)

二:(1)醫療保險:單位:8%(¥224.42)個人:2%(¥56.1)

(最低基數:2805.19元,最高不超過12022.25元)

(2)生育保險:單位:0.7%(¥19.64)(最低基數:2805.19,最高基數:12022.25)

中斷參保人員醫療保險月補繳基數爲2805.19元(¥280.52)

大病統籌每一年65元

備註:辦理社保3個險種捆綁繳納,醫保與生育險捆綁繳納。

三。公積金:單位5%(¥53)個人5% (¥53)(最低基數:1050,最高基數;12021)計算結果見角進元,見分捨去。

四:總結

社保總計:¥432.02 單位:297.02元 個人:135元

醫保總計:¥300.16 單位:244.06元 個人:56.1元

社保+醫保合計:¥732.18 單位:541.08元 個人:191.1元

五險一金合計:¥838.18 單位:594.08元 個人:24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