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細節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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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獨家消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細則文件已由人社部和財政部共同推出,文件要求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下稱《決定》),並對部分羣衆關心政策進行了解釋。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細節介紹

機關事業單位延遲退休人員需繼續參保

人社部與財政部聯合文件指出,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權限,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但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中人”過渡政策已統一

此次,人社部還專門針對“中人”過渡問題進行了解讀,表示全國將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激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以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門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各地視同繳費年限要規範

人社部還表示,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爲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範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對於目前劃分爲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要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仍需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