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將出臺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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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 鄭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今年上半年,我市將出臺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全市啓動參保登記經辦業務;下半年全面開展參保繳費和待遇發放工作,完成市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整合工作。

鄭州將出臺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辦法

《方案》明確,改革我市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妥善處理原有試點改革政策相關歷史遺留問題,確保新老政策合理銜接、平穩過渡。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國家、省裏已出臺新政,我市會不會直接過渡?對此,《方案》提到,我市現有改革試點政策如果直接過渡到國家、省新出臺的政策,還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人社部門將根據具體情況,研究制定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確保新老政策辦法合理銜接。

根據部署,今年上半年我市要完善、細化相關政策,出臺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完成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整合和垂直管理工作,全市啓動參保登記經辦業務。下半年全面開展參保繳費和待遇發放工作,同時對繳費前預增發的工資清算到位,實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新機制運行,完成市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整合工作。

爲確保該項工作順利推進,我市已成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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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標誌着養老金“雙軌制”的終結,備受社會關注。昨日,記者從省政府獲悉,我省正式下發了《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對改革範圍、基金籌集、計發辦法等出臺了詳細規定。

改革範圍:

公務員參公人員、事業單位人員等

《辦法》出臺後,將針對哪些人員?

據悉,《辦法》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目前劃分爲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改革的實施範圍要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規定相適應,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範圍。

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對編制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資金籌集:

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

根據《辦法》,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爲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爲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

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餘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

從2014年10月1日起建立

按照《辦法》,全省從2014年10月1日起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如何計發: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基本養老金怎麼計發?

根據《辦法》,《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爲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並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按照國家規定製定並組織實施。

本《辦法》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範圍,仍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基金管理:

收支兩條線 專款專用

根據《辦法》,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同時,依法加強基金監管,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基金管理的各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匿、轉移、侵佔、挪用基金。

關係轉移:

具體情況實施細則不同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爲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

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職業年金:

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辦法》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爲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職業年金制度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範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一致,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相關政策:

列出更多實施細則

規範各地試點政策,各地要認真做好本地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政策與本《辦法》的銜接工作,確保政策統一規範。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參保單位和人員中,符合本《辦法》參保範圍的單位和人員,規範併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符合本《辦法》參保範圍的單位和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本《辦法》實施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本《辦法》實施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範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各地開展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餘基金,併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佔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辦法》實施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權限,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延遲退休人員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辦法》實施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辦法》實施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準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和視同繳費指數使用,在《辦法》實施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不認定爲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值得一提的是,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