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西寧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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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任務有效落實,海西州委、州政府圍繞重點任務推進和進度節點要求,持續強化督導檢查力度。

2016西寧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2016西寧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結合不同崗位工作需求,分層逐級開展業務培訓,有效提升了經辦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深入開展摸底調查,對全州機關事業單位和合同制工人基本情況進行摸底調查,詳細測算全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徵繳與財政負擔等數據,做到情況明、底數清。

有序推進數據採集工作,在實行各參保單位專人負責的基礎上,採取地區分片包乾、跟蹤指導服務等方式,全面掌握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基礎數據採集工作動態。全州各級人社部門充分發揮牽頭協調作用,順利完成退休人員養老金髮放向社保經辦機構平穩移交工作,4月份全面實現了退休人員養老金和統籌外項目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6月初,全面完成了7483名改革前退休人員的增資工作,並將增資部分及時足額發放至退休人員賬戶中。

此外,還按照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流程,進一步規範參保登記、申報繳費、關係接續、覈定支付等各環節工作,在州行政服務中心社保服務窗口設置《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經辦流程圖》和《辦事指南》。協調合作銀行進一步縮短基金徵繳和養老金髮放辦理時限,不斷提升社保業務精細化、規範化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爲參保單位和個人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經辦服務。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併→分離的過程。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佈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佈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佈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佈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爲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

(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爲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

(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

(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爲: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關於養老金計發辦法:

計發辦法改革是這次改革的關鍵。

爲了更好地保證改革前後的待遇有效銜接,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計發辦法。

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將來退休時的養老金爲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之和,再加上職業年金待遇。基礎養老金以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本人個人賬戶累計本息,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也就是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

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由於改革前的工作年限裏沒有實行個人繳費,其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有體現這段時間的勞動貢獻,因此將這段時間確定爲“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髮給過渡性養老金。

爲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銜接,本次改革還設定10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改革後第一年退休的人員發放高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發放20%,以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發放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