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17養老保險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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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此前,深圳已經在探索打破“養老金雙軌制”。下面一起來探索一下深圳2017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吧!

深圳2017養老保險改革方案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

單位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費。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覈定。《貫徹意見》實施前已退休的編制內工作人員不用繳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穩過渡”,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國家、省等規定的項目(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 “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三)養老保險關係轉移。

參保人跨統籌範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並按改革後各年度本人實際繳費工資之和的12%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四)職業年金。

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爲機關事業單位改革範圍內的工作人員(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個人、單位分別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4%、8%繳費,全部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工作人員退休時,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或一次性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

(五)試點政策銜接。

改革前已按我市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保繳費且納入本次改革範圍的,對應時段視同繳費年限的個人繳費本息原渠道退回。

此前,根據國家、廣東省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精神,我市已經部署開展有關工作。

焦點問答:

1.參保人員事業單位之間流動, 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若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其養老保險怎麼辦?對此,深圳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迴應,當上述情況發生時,參保人員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範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爲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2.“中人”10年過渡期實行“保低限高”

對於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 “中人”養老待遇的銜接問題,《意見》規定設立了10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