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停止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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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條件,工傷保險待遇停止的條件

工傷保險待遇停止的條件

一、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享受待遇的對象和條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對象是因工負傷、致殘的職工,以及工傷人員本人或因工死亡職工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1996年實行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凡是實行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的職工,才考慮不同的情況享受不同的工傷保險待遇。而未實行工傷保險社會統籌以及1996年之前的工傷人員,如果是本單位認定的,也可根據不同的情況享受不同的工傷保險待遇,只是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渠道不同。

對於傷殘職工,除工傷醫療待遇主要是根據醫療機構的診療確定外,其他待遇是要根據工傷職工的鑑定等級而定的。傷殘等級一至十級的工傷職工,如果舊傷復發傷情發生變化,隨之鑑定結論也發生變化的,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不重新享受外,其他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是要隨之變化的。例如過去沒有護理依賴的,傷殘等級變化後需要護理依賴,或者提高了護理依賴級別的,就可以享受相應等級的生活護理資待遇;過去沒有達到一至四級享受傷殘津貼的,傷殘等級變化後達到了一至四級,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以享受傷殘津貼。死亡後還可以按照因工死亡的有關待遇處理。

對於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享受待遇的範圍和條件,在20世紀50年代就有明確規定,而幾十年過去了,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因此,《工傷保險條例》賦予勞動保障部重新作出規定的權力。在勞動保障部作出的規定中,將供養親屬的範圍和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的條件作了詳細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這些人員首先必須是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而且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纔可以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因工死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因工死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因工死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如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經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有結論。

二、工傷保險待遇停止的條件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比如必須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享受傷殘待遇必須由鑑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的鑑定等等。如果條件不成就或者喪失後,那麼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就可能終止或者喪失。《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和《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三條都規定了工傷保險待遇停止的情形,並且二者的規定是一致的。此外,新條例還將“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這一情形刪除,如此只剩下三種工傷保險待遇停止的情形。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工傷保險制度是以工傷職工爲特定的保護對象的,目的在於使工傷職工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能夠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助。在工傷保險待遇期間,如果工傷職工的情況發生了變化,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如勞動能力得以完全恢復而無需工傷保險制度來提供保障時,就應當停止工傷保險待遇。此外,工亡職工的親屬,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喪失享受有關待遇的條件,如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職工的子女達到了一定的年齡或就業後,喪失享受撫卹待遇的條件;親屬死亡的,喪失享受遺屬撫卹待遇的`條件等。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勞動能力的鑑定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不同的傷殘等級所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是不同的。傷殘等級以及生活自理能力的確定必須通過勞動能力鑑定活動來確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確定不同程度的補償、合理調換工作崗位和恢復工作等的科學依據。如果工傷職工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則會產生這樣的結果:工傷保險待遇無法確定。這也同時反映了這些工傷職工並不願意接受工傷保險制度提供的幫助。鑑於此,既然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那麼就不應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拒絕治療的

提供醫療救治,幫助工傷職工恢復勞動能力,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後,有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也有積極配合醫療救治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治療,就有悖於《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促進職業康復”的宗旨。規定拒絕治療的工傷職工不得再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就是爲了促使工傷職工積極接受治療,儘可能地恢復勞動能力,以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極依靠社會救助。但是,如果確有事實和證據證明這種治療有害於工傷職工、而不是促進職業康復的,不應排除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