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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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什麼是失業保險?

新《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政策解讀

答: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由政府負責建立基金,對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而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的物質幫助及再就業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2、問:哪些單位和人員應該參加失業保險?

答: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應當參加失業保險:

(一)企業、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其職工;

(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三)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

(四)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僱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3、問:失業保險費的徵繳標準?

答:(一)繳費基數

以本人工資爲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上限爲本市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下限爲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二)費率

單位費率爲1.5%;個人費率爲0.5%。

4、問:參保人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答: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5、問:失業保險待遇有哪些及領取標準?

答:失業保險金: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繳費時間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爲一個月;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爲二十四個月。

注:失業保險金隨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變化而變化。

求職補貼: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領取求職補貼,標準爲本人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5%,不足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數的平均繳費工資計算,領取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求職補貼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

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從次月開始,不再發放求職補貼。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本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生育補貼: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以申請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爲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三倍。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參加職業技能鑑定的,在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後可以領取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失業人員在每一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領取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的次數不超過兩次。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的標準爲當次職業技能鑑定費。同一次職業技能鑑定已經享受就業專項資金、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補貼資金等財政性資金補貼的,不再享受本項補貼。

舉例說明:張先生,參加失業保險6年,被單位辭退而失業,到社保部門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張先生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爲4000元。

那麼張先生可領取8個月{4×1+(6-4)×2=8}的失業保險金,6個月求職補貼。

其中,失業保險金按當年度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算(假設按2014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1310元計,失業保險金爲1310×80%=1048),求職補貼待遇爲600元/月(張先生失業前十二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爲4000元,4000×15%=600),求職補貼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

6、問:如何辦理申領手續?

1.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手續(不區分市內外戶籍):

7、問:參加失業保險人員可以辦理失業保險轉移嗎?

答:職工、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就業並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重新就業並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轉移前的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限合併計算。

8、問:出現哪些情況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三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間中斷計算。中斷原因消除後,失業人員可以繼續申領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