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河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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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提高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

2016河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規定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爲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中辦發[2015]49號)的要求,貫徹省委、省政府有關進一步加快我省小康社會建設步伐,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關精神。經省政府批准,從2016年起繼續提高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2016年1月起,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10元(中央財政按現行對我省的補助標準負擔70元,如中央對我省的補助標準繼續調整,則按中央對我省的.補助標準增量進一步調整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鼓勵各市、縣(市、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增加本地區基礎養老金標準,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負擔。本次提高的省級基礎養老金,原則上不得衝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礎養老金。

二、從2016年1月起,各地要按提高後的標準,按時、足額發放城鄉居保養老金,並確保專款專用。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2015年12月30日